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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工业园区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3-3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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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工业园区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7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项目F标段
发生时间
2024-03-31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0.6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详细时间
11:16: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31日11时16分,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项目F标段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MA0RT2RN5X。成立于2021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100亿,注册地址在九原工业园区起航大街1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等。
2.施工建设总承包单位: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申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2024664XN。成立于2001年7月13日,注册资本约5亿元,注册地址在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21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等。
3.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BM1GJFXW。成立于2022年5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注册地址在昆都仑区白云路西侧昆工路南侧金泰花园5-635。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服务等。经查,王某甲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4.监理单位: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义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390744。成立于2012年3月22日,注册资本5100万,注册地址在南京市江宁区湖东路29号9号楼2280。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等。
(二)事故工程发包情况
1.2023年5月10日,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委托该公司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2.2023年6月11日,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将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纯硅基材料项目F标段进行发包,签约合同价约1.52亿,计划2023年6月16日开工、2024年4月25日前竣工。同时签订了《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3.2023年8月29日,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劳务分包范围及内容是F标段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施工,不含专业分包工程。
(三)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了F标段项目组,项目经理郏某。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监理,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F标段派出总监桑某、总监代表吴某、安全专监王某乙等人履行监理职责。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了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柳某、施工经理张某甲、生产经理张某乙、安全经理龚某、安全员朱某、安全员尚某、技术员姜某等人组成。
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由现场负责人高某负责施工管理,电仪施工队由队长史某、郝某管理,安全员张某丙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2.施工方案及交底情况
2024年2月18日,项目部制定了风机安装方案,方案履行了审批程序。方案中针对高处作业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有设置临边防护、生命线、防坠器,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穿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施工前办理高处作业票,配备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护等安全措施。发生事故的作业未采取以上安全措施。
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发生事故的高处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培训教育情况
侯某是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用工,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安全管理费用情况
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随施工进度按期向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拨付安全管理费用。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根据实际情况向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算安全管理费用。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发生坠落的位置在大全二期807B单体屋面,屋面通过车间内楼梯进入,屋面由女儿墙划分为内外两个区域,女儿墙内靠楼梯门的区域是混凝土屋面,女儿墙外的区域是泄爆板屋面,女儿墙朝向内侧的墙体上多处张贴有“屋面禁止上人危险”安全提示。屋面铺设的泄爆板为9mm纤维增强硅酸钙泄爆板,该材料承重能力低且易碎。事故发生时泄爆板屋面上正在进行风机线管和接线盒施工作业,所有风机均已放置完毕,已安装了部分线管。其中EF-018071B-47风机北侧的泄爆板有明显的缺损,呈半圆孔状。现场未发现生命线、防坠器、跳板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2.事故现场坠落点的位置在807B单体内部二层,地面为钢制格栅板,屋面泄爆板缺损位置的正下方地面有散落泄爆板碎片和明显血迹,地面至屋顶高度约6.8m。屋顶风机相邻边缘的泄爆板呈悬空状,无龙骨支撑,悬空宽度407mm。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30日16时,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经理龚某在“大全项目安全劳务群”通知807B屋面施工要做安全措施,随后电话通知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仪施工队队长郝某做安全措施,并安排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技术员姜某通知劳务分包单位。姜某通知了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仪施工队队长史某,要求史某在807B屋面做好安全措施再进行施工,史某口头同意。17时郝某电话安排杂工王某丙在作业范围拉生命线、铺设跳板,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侯某、王某丙、郭某在现场未找到生命线和跳板,未做安全措施,也未回复。龚某、史某、郝某、姜某均未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按照史某的安排,3月31日上午侯某、王某丙、郭某进行线管安装作业。三人仅佩戴安全帽,在807B屋面泄爆板区域进行高处作业。11时15分左右,郭某和王某丙离开作业位置准备材料。11时16分,侯某在风机口北侧边缘作业,踩塌泄爆板,坠落至车间内二层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班组的工人发现侯某坠落,通知郭某、王某丙,11时17分王某丙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55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侯某送至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13时26分,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侯某,男,53岁,杂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身份证号15282219******0039。
截止目前,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0.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侯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施工方案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在807B屋面泄爆板区域上进行高处作业,踩塌泄爆板导致坠落至车间地面。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线管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线管施工作业,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作业票,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在未按照总包单位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排高处作业。
2.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存在疏漏,虽辨识出807B屋面泄爆板不能承重的风险,通知了劳务分包单位采取安全措施,但未严格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3.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未及时发现高处作业无安全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责的责任人员(1人)
侯某,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施工方案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在807B屋面泄爆板区域上进行高处作业,踩塌泄爆板导致坠落至车间地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鉴于侯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1家)
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线管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线管施工作业,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作业票,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在未按照总包单位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排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由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建议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责任人员(1人)
史某,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仪施工队队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照施工方案安排线管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作业票,在未按照总包单位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排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8人)
1.王某甲,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高某,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安排对线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隐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3.张某丙,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严格督促线管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未消除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4.郝某,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仪施工队队长,未认真履行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未按照总包单位要求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5.柳某,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建议由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
6.龚某,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7.朱广福,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不按方案施工、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8.王某乙,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专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未及时发现高处作业无安全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五)在本起事故中,如有其他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六)在本起事故中,如有涉嫌渎职失职的公职人员建议由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一)内蒙古祺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抓好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整改现场隐患,方案中规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得安排危险作业。
(二)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要加强分包单位管理,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必须严格抓好落实,严格防范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以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三)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严格排查事故隐患,抓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四)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抓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督促项目各级单位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严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要牵头抓事故案例教育,以本起事故案例为主,充分整理近期事故案例,针对不同层级制作警示教育音视频、文本资料,全面组织项目各级单位人员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积极提升全员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