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第二中学食堂续建项目“10·23”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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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第二中学食堂续建项目“10·23”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7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第二中学食堂续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时间 2023-10-23 00:00:00 涉事单位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详细时间 17:14: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23日17时14分许,二连浩特市第二中学食堂续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二连浩特市第二中学食堂项目于2020年5月立项(项目编码:2020-152501-83-01-010086),建设内容:食堂主体楼,附属工程建设内容:给水、排水、污水井、采暖供回水、消火栓供水、室外消火栓等。2019年12月23日建设单位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1525012019000xx),2022年7月4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152501202207040201),施工许可证范围建设食堂一栋4160平方米。2022年10月份末,食堂主体楼施工完毕。2023年6月份开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涉事项目为附属工程建设。 (二)各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以下简称教育科技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50170140032xx,法定代表人王xx,注册地址为二连浩特市锡林街西02xx号。2021年4月14日,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与二连浩特市驿信城乡发展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协议书(未包含附属建设项目)。 2.代建单位:二连浩特市驿信城乡发展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信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MAOMXD1Nxx,法定代表人孙xx,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等,注册地址为二连浩特市锡林街北、诚信路西0722号。2022年5月16日,二连浩特市驿信城乡发展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食堂及相关附属配套工程。项目负责人王x。 3.监理单位:超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胜工程管理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类型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11412367xx,法定代表人赵xx,注册地址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凯旋中心xx楼xx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为E2370015xx,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5月13日,二连浩特市驿信城乡发展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超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规模包括4160平方米及相关附属配套工程建设。监理期限为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后未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左x,监理员3人。 4.总承包单位: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建设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5日,注册资金人民币叁亿壹仟陆佰万元,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xx,法定代表人张xx,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x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为D1360881xx,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11月23日至2025年11月23日。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于2022年5月6日中标该项目。已建立管理机构组织,项目经理樊x,安全员苏xx。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3日上午谢x(项目临时负责人)电话联系到赵xx管沟工程“包工头”)让其找工人浇筑涉事工程管沟垫层,2023年10月23日下午2时30分左右,赵xx安排曹xx(工长)带领赵x等6名工人进行施工,14时54分左右开始浇筑(混凝土)管沟垫层,16时46分许,赵x(死者)操作装载机往管沟内倾倒混凝土,17时10分许赵x操作装载机在管沟边坡卸料时,边坡土体被压塌,装载机瞬间倾翻,致使赵x甩入沟底被装载机砸中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二连消防救援大队17时20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17时21分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19时许,被困人员被救出,经抢救无效,19时2分,宣告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赵x系装载机操作人员,在涉事工程管沟浇筑垫层过程中违规在边坡卸料作业,当车辆行驶在基坑边缘距离小于1.5m时,由于基槽边坡土体的承载力超过了极限的承载能力导致土体压塌,装载机瞬间倾翻,致使赵峰被甩入沟内被倾翻装载机砸中死亡,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教育科技局。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事发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规定要求办理工程部分规划手续,对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 2、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日常巡查中未及时发现该项目涉事工程规划缺失问题。 3、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工程监理合同到期。 4、驿信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为代建方未履职尽责,项目管理人员安排涉事工程施工作业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 5、国利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事发附属工程项目临时委派质检员负责组织施工,施工前未编制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超胜工程管理公司。监理单位在合同到期时未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监理合同,在监理过程中未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明知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未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三)事故性质 二连浩特市第二中学食堂续建项目“10·23”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对本次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责人员 赵x系装载机操作人员,未按照《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18“轮胎距沟、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1.5m”的规定。在涉事工程管沟浇筑垫层过程中轮胎距沟、坑边缘的距离小于1.5m,存在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此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刑事处理人员 2023年10月25日,谢x、赵xx、樊x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1、国利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未到岗履职,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新进场的涉事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编制施工方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超胜工程管理公司。在项目管理过程当中,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擅自组织涉事工程施工未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教育科技局。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事发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规定要求办理工程部分规划手续,对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 2、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日常巡查中未及时发现该项目涉事工程规划缺失问题。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3、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工程监理合同到期未及时发现,仍从事监理工作。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 4、驿信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为代建方未履职尽责,项目管理人员安排涉事工程施工作业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 建议以上四个单位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相关单位人员处理建议 1、教育科技局局长王xx,满xx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刘xx(项目管理人员),对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 2、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xx,武xx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徐xx(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日常巡查中未及时发现该项目涉事工程规划缺失问题。 3、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曹x,李xx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李x(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监督员),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工程监理合同到期未及时发现,仍从事监理工作。 4、驿信公司董事长孙xx,王x(驿信公司授权委托为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 建议以上人员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处理意见。 (六)给予事故单位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张xx。国利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建议由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樊x。国利建设公司二连浩特市第二中学食堂附属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苏香宝。国利建设公司二连浩特市第二中学食堂涉事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左x。超胜工程管理公司二连浩特市第二中学食堂涉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在项目管理过程当中,对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的行为未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左x在事故调查期间提供的《工程暂停令》建表2023.10.16,《监理日志》2023年10月16日记录内容,《施工现场安全方面检查记录》2023.10.15日记录内容,《监理人员现场巡查记录表》008均为伪造证据,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由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劳务分包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逐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及发包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同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的考核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及发包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二是立即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在事故隐患未达到整改要求之前,坚决不允许施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要加强项目工地的安全管理,重点是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要开展过程管理,加强检查巡查,坚决杜绝“三违”行为,杜绝无人监管现象,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超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要严格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切实承担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理责任,要善于发现和处置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隐患及问题。加强施工企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对施工单位进场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施工各环节的安全旁站工作。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不落实的,严禁组织施工,切实把好施工安全关。 (三)二连浩特市驿信城乡发展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严格审核,在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内容,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加强检查,排除隐患。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包、承包单位,特别是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严禁违法承包、层层转包,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擅自施工等现象。 (四)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监督责任,不能“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坚决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巡查力度,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