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广业西路109号“1•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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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广业西路109号“1•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6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109号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内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 发生时间 2024-01-31 00:00:00 涉事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9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详细时间 14:11: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月31日14时11分,于洪区广业西路109号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内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7年11月08日,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丁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114MA0UMPUY1D,经营者:刘某,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事故调查组向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信息查询,该单位目前状态为注销,注销原因为经营不善,注销日期、核准日期:2023年5月26日,经调查核实侯某是该单位实际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经营概况 2017年,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接收辽西物流广业二部68X站点(含一台车,车牌号辽MZ291*),并运营至今。2023年3月11日,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与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 签订《门店承包合同书》,合同有效期2年,2023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运营模式为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以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品牌 对外承揽货物托运业务,并将承揽托运货物运送至辽西物流分拨中心,卸车作业及安全生产管理由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负责。辽西物流作为物流平台(辽西物流网络信息平台)负责承揽托运业务货站方与承运线对接,相关收益由辽西物流按约定分配比例进行返点。 2023年5月26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将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营业执照予 以注销,原经营者刘某、实际主要负责人侯某并未将注销情况告知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延续之前状态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三)事故相关单位 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3日,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9-2号(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PE0M9U,法定代表人:刘某,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相关人员 1.侯某,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790313****,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单位承揽业务、收货、运输、装卸工作,事故现场货车(辽MZ291*)由侯某负责驾驶并卸载货物。 2.刘某,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00314****,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经营者,系侯某妻子,负责该单位站点内部运行。 3.金某一,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820420****,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该公司沈阳区域实际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行政人事、后勤等工作。 4.李某刚,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21028****,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分拨中心运营经理,负责分拨中心现场秩序、安全管理工作。 5.李某,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850405****,绿园区洪友货运服务部叉车司机,负责该单位“高力”承运专线码货工作,事故现场CPC型3.0t平衡重式叉车(场内辽A·300*)由其操作使用。 6.陈某合,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10513****,巴林右旗辽运物流站码货工人,负责该单位“大板”承运专线码货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31日16时,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实际负责人侯某,驾驶重型仓栅山式货车辽MZ291*停靠在于洪区广业西路109号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内分拨中心承运线卸货点位。 1月31日16时,侯某驾驶辽MZ291*停靠在卸货点位(事故现场监控截图) 16时01分左右,侯某打开货车厢板,随后进入承运专线高力线库房,由于未找到叉车司机,侯某驾驶停在专线库房内叉车(场内辽A·300*)进入卸货点位,准备卸下货车辽MZ291*车厢内轴承。 16:00:52,侯某打开货车厢板并进入库房(事故现场监控截图) 16:01:56,侯某驾驶叉车准备卸货(事故现场监控截图) 在此期间,侯某驾驶叉车多次尝试用叉车将车厢内轴承搬卸下来,由于车厢内轴承过重,叉车后轮腾空,多次尝试无果。 侯某多次调整叉车(事故现场监控截图) 16时04分,侯某将叉车倒回并下车,现场巴林右旗辽运物流站大板专线负责码货的工人陈某合看到侯某车上货状 态不对,就喊侯某,侯某没有反应,继续前往货车查看情况,经过叉车多次拖拽受力,车厢内原轴承组捆扎带松动,轴承组失去约束。侯某刚接近车厢,轴承组便向打开的厢板外掉落,瞬间侯某被掉落的轴承击中。 (二)事故救援情况 现场陈某合看见出事,急忙赶过去,查看情况,并呼叫现场人员帮忙。 16:04:45陈某合立即进行救援(事故现场监控截图) 辽西物流分拨中心运营经理李某刚在与公司负责人金某一商讨完春节工作后,前往分拨中心作业区,在前往途中得知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卸货点出事后,赶到事故现场点位,组织现场人员将压在侯某身上轴承移开,同时电话告知刘某(侯某妻子)她们单位站点发生事故让其赶紧过来。在施救过程中辽西物流分拨中心运营副经理袁某辉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过二十多分钟的施救,现场人员将压在侯某身上轴承全部搬开后,刘某随同“120”急救车将侯某送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侯某,男,汉族,出生1979年3月13日,住址: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乡四方村民委十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7903132***,系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主要负责人。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主要负责人侯某在货物搬卸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安全意识淡薄,在轴承组包装带结实度被外力改变情况下,贸然近身查看导致其被掉落轴承打击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单位营业执照注销后,以侯某为核心组成家庭成员生产经营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造成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失管失控。 2.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新型物流平台未与承租单位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统一协调。 (三)事故性质 于洪区广业西路109号“1•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及人员 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注销后,以侯某为核心组成的家庭成员生产经营体,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侯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其它责任单位及人员 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新型物流平台未与承租单位 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于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单位及主管人员金某一进行行政处罚。 (一)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应做好原沈阳市于洪区颖杰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站承包的物流门店工作对接,协助该门店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承租门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二)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新型物流平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与相关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相关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指导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此类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