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1·10”一般一人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1·10”一般一人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6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桃红坡镇侯家坪村附近天源焦化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1-10 00:00:00 涉事单位 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煤矿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8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 详细时间 10:18: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月10日10时18分,王某某驾驶红岩金刚拉煤车(冀ED***8)在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原煤棚卸煤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液压顶泵爆缸后车辆侧翻,将其从主驾甩到副驾位置(未系安全带)后头部挤压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1、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5日,2013年6月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注册资本:陆佰万圆整,经营范围:洗选精煤。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洗煤厂),注册地址位于吕梁市交口县桃红坡镇侯家坪村,登记机关为交口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占地面积约15公顷,年洗选能力300万吨。 该厂现有员工120多人,其中管理人员20人,技术人员5人,大专以上学历22人。该公司采用的选煤方法是原煤预先脱泥,无压三产品重介旋流器主选、粗煤泥TBS分选及细煤泥浮选、洗水闭路循环的联合工艺。 2、冀ED***8红岩金刚拉煤车系交口县桃红坡镇侯家坪村董某某个人所有,雇佣王某某给天源洗煤厂送原煤。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0日10时许,王某某(司机)驾驶红岩金刚拉煤车(冀ED***8)进入天源洗煤厂厂区,10时10分许到达原煤棚卸煤指定位置,崔某某(现场主管)确定煤种及周边环境安全后站在安全区域,10时18分,该车卸煤过程中,在车厢未放平的状态下向前行驶,崔某某连忙大声呼喊,王某某未听到呼喊继续行驶,行驶了几米后“轰”的一声车辆侧翻了,同时车厢里未卸完的原煤洒落出来,崔某某就立即给陈某某(生产调度)打电话,与此同时,肖某(总经理)在厂区巡检过程中看到了车辆侧翻的场景,就给康某某(助理)打电话让联系宏康医院急救车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10时21分康某某到达现场后看到司机在副驾位置,头部夹伤,立即展开救援,肖某、康某某及现场人员将伤者从车内抬到急救车上,送往宏康医院抢救,10时43分,伤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伤者王某某经交口县宏康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1月10日10时43分宣告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桃红坡镇人民政府镇长为组长的善后处理组,积极推动善后处理工作,经协商,天源洗煤厂、车主与死者家属于2024年1月21日签订了一次性伤亡补偿协议书,补偿金额为148万元。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身份信息如下:。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等标准及其他损失,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约为14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现场勘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某在未等现场管理人员确认,车厢留存大量残煤且车厢未放平的状况下行驶,液压顶泵爆缸致使车辆侧翻,未系安全带导致其从主驾甩到副驾位置后头部挤压致颅脑损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天源洗煤厂对外来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不到位,虽制定有外来车辆管理办法和卸煤操作规程,但未能将此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传达到外来车辆驾驶人员,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崔某某天源洗煤厂原煤棚现场主管,虽在看到卸煤车车厢未放平时大声呼喊让其停止行驶,但未能将外来车辆管理办法及卸煤操作规程传达到驾驶人员,未发现驾驶员未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作为天源洗煤厂原煤棚现场管理人员,执行卸煤操作规程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为一起因拉煤车司机在卸煤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车辆侧翻,未系安全带导致头部挤压致颅脑损伤的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 (一)直接责任人死者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未按照卸煤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液压顶泵爆缸致车辆侧翻后头部挤压至颅脑损伤,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天源洗煤厂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将外来车辆管理办法及卸煤操作规程及时传达到外来车辆驾驶人员,导致外来车辆驾驶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卸煤规程要求卸煤,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天源洗煤厂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崔某某天源洗煤厂原煤棚现场主管,虽对驾驶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制止,但未及时将外来车辆管理办法及卸煤操作规程传达到驾驶人员,未发现驾驶员未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作为天源洗煤厂原煤棚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由天源洗煤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天源洗煤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生产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好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辨识等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警识标志,在全厂组织开展本次事故的安全教育警示活动,同时将该起事故警示教育传达到其他外来车辆驾驶人员和外来人员,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交口县发改局、交口县应急管理局要对该起事故暴露处来的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切实加强企业对外来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工作,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防范措施,并将外来入企车辆及人员的抽查纳入日常检查范畴,督促企业做好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同时组织各监管对象开展本次事故安全教育警示活动,确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