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广州绕城高速“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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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广州绕城高速“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473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绕城高速K109路段 发生时间 2023-05-02 00:00:00 涉事单位 河南花好月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05.7919 行政区域 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2日03时12分许,G1508广州绕城高速K109路段(属佛山市顺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1.河南花好月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好月圆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所有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姜娥荣。 2.江西韵必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必通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崔文生。 3.桐庐滨拓嘉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拓嘉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租赁使用单位,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借用单位,与韵必通公司签订有车辆租赁合同,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谢东平。 4.上海衍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沁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事故车辆沪 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 5.杭州伊善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善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事故车辆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租赁使用单位,与衍沁公司签订有车辆租赁合同。 6.义乌玄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奕公司”),为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提供驾驶人员(刘铁中、任国臣)管理、车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质控管理、维修管理、结算管理等日常综合管理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张广利,与滨拓嘉公司、伊善公司签订有管理服务合同。 7.揭阳市盛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原公司”),是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上货物的装载单位,主要加工销售金属链条、钢压延制品等。经查,该公司不是在册货运源头单位、不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8.福建盈禾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禾嘉公司”),为刘铁中、任国臣代驾货运车辆提供中介服务。刘铁中、滨拓嘉公司、盈禾嘉公司签订有代驾服务合作协议;任国臣、玄奕公司、盈禾嘉公司签订有代驾服务合作协议。 9.广东汕湛高速公路东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湛高速公司”),负责汕湛高速公路东段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共有12个收费站,包括放行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进入高速公路的普宁西收费站。 10.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以下简称“南环高速分公司”),负责事故地点所在的广州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南段和南二环路段的道路管养和运营管理工作,以及南沙大桥的运营管理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日03时08分许,任国臣驾驶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搭载乘客刘铁中,沿G1508广州绕城高速公路由广州南沙往佛山高明方向行驶,行驶至G1508广州绕城高速公路109KM路段时,因车辆突发故障停靠在左起第二车行道内(中心隔离带往右数),乘客刘铁中随即下车查看车辆状况。 2023年5月2日03时12分许,任国臣从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下到路面瞬间,付帅兵驾驶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搭载三名乘客(付帅兵妻子董亚云、儿子付祺睿和女儿付琪玥),从同向后方碰撞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造成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部位起火燃烧。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造成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乘人员任国臣、刘铁中和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付琪玥等三人死亡,造成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乘人员付帅兵、董亚云和付祺睿三人受伤,双方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3年5月2日03时14分许,佛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03时40分许,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值班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启动处置;09时10分许,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交警指挥中心”)报送事故快报(2死3伤);09时33分,市交警指挥中心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了事故情况(2死3伤);10时01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初报(2死3伤);10时33分,市交警指挥中心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续报事故信息,更正为3死3伤;11时02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3死3伤的事故信息。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2日03时14分54秒,佛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03时16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将警情通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和佛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03时18分,市交警指挥中心通知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监控中心派路政管理、养护拯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通知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赶赴事故现场。03时20分许,南二环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养护拯救等有关单位人员等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实施医疗救护、现场勘查、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措施。11 时21分,现场处置工作结束,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3.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佛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先后调度勒流医院、和平医院、龙江医院5辆救护车到场处置,分别将5名伤亡人员送往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救治(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死亡人员送往顺德区龙江医院。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成立“5·2”较大事故工作专班,做好事故后续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并及时联系协调保险公司、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死者丧葬费和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费。三名伤者付祺睿、付帅兵、董亚云经全力救治,分别于5月8日、5月15日、5月17日伤愈出院。三名死者刘铁中、任国臣、付琪玥遗体分别于5月14日、5月16日、5月29日火化。事故善后处置无造成次生、衍生事故,无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及时、预案启动顺畅、应急组织有序,现场救援处置有效。但存在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在到达现场后未能第一时间全面、准确掌握事故伤亡人数,直至5月2日10时许才完成事故伤亡人数准确统计,导致市公安局对事故等级判断发生偏差,未能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未能按较大事故等级要求通知属地和应急等有关部门到场参与应急处置。 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5.791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前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时未采取正确应急措施 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事发路段行驶时遇突发故障,车辆“抱死”难以移动,任国臣、刘铁中仅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未报警,未遵守《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JT/T1134-2017)5.7.4关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出现故障需要停车时的操作要求,导致事故发生并扩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2.后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疏于行车观察 驾驶人付帅兵驾驶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判断路况,未及时发现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已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遵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1773.1-2021)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行车观察要求,导致事故发生。 3.后车货运车辆存在超员、超载 驾驶人付帅兵驾驶的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核载2人,实载4人。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证核载质量33500千克,实际载重44330千克,超载10830千克。付帅兵在明知超载车辆不能进入高速公路的情况下,利用汕湛高速普宁西收费站入口称重管理漏洞,采取“压边”(一侧轮胎压在称重设备边缘外)方式逃避称重管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制动措施时因超载影响制动效果,超员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花好月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花好月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负责计划、督导、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公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姜娥荣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车辆和肇事驾驶员失管脱管,未发现肇事司机付帅兵驾驶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多次超载运输货物,事发时存在超载、超员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聘用协议对车辆驾驶员每月开展不少于3次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以每月通过微信群发送1次事故案例取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肇事司机付帅兵从未回公司接受过安全培训教育。 2.滨拓嘉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滨拓嘉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全部委托给玄奕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未针对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制定驾驶人员应急处置措施,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家强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对驾驶员刘铁中、任国臣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按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 (JT/T1134-2017)和《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对驾驶员开展行车操作规范教育培训,导致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出现故障需要停车时驾驶员未能采取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事故发生并扩大事故损害后果。 3.韵必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韵必通公司将事故车辆赣AF7605重型半挂牵引车出租给滨拓嘉公司使用,却未依法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为第三方劳务派遣人员,无交通运输部门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韵必通公司将名下的道路运输车辆全部出租给其他货运企业经营,未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其在进贤县交通局备案的司机刘铁中、任国臣并非该公司聘用的驾驶员,涉嫌不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4.玄奕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混乱 玄奕公司承揽滨拓嘉公司委托的驾驶人员管理、车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综合管理服务,但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管理服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驾驶员培训记录存在代签现象;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任国臣长期使用已离职的员工郭某的IC卡打卡行车,刘铁中、任国臣多次行车前(含事发前)安全检查未按公司规定录入监控系统,行车前的安全检查规定形同虚设。 5.周亚涛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违法违规经营 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支配者、受益人周亚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将购买的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挂靠在花好月圆公司经营;未按规定与货物托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二)有关政府部门存在的问题 1.揭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治超工作不力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入口拒超工作督促不力,普宁西收费站长期未能有效防止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在调查处理普宁西收费站长期可以超载上高速的群众举报投诉过程中,联合有关部门对普宁西收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称重设备及限位设施存在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收费站及时整改;在2023年4月21日至5月31日重点对普宁西、钱坑等4个收费站开展治超专项集中整治,但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仍然在4月27日、5月1日两次超载通过普宁西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 2.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 “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5月2日03时12分许,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值班民警在03时40分到达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直到5月2日上午10时01分,市公安局才向市总值班室初步报告了事故情况,但反映事故是2死3伤。11时02分,市公安局向市总值班室更正伤亡情况为3死3伤,存在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信息报送工作虽然没有对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也反映出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存在组织协调不到位、信息传递不及时、工作落实不细致的问题。 (三)其他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汕湛高速公司超载劝返工作不力 汕湛高速公司属下普宁西收费站自运营以来,货运车辆通道称重限位设施长期存在缺陷,超载车辆可以采取压边、跳磅等方式减少地磅称重显示数据超载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货车司机普遍知晓超载车辆可以通过普宁西收费站超载 上高速,车主也会要求司机通过普宁西收费站超载上高速。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正是利用此漏洞通过普宁西收费站超载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汕湛高速公司未按规定向属地交警部门报告收费站超载劝返记录,普宁西收费站入口超载劝返次数畸低,2023年2-3月份入口超载劝返记录仅为1次,与调取监控调查结果不符。2023年4月18日,因有司机投诉超载车辆可以通过普宁西收费站上高速,揭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有关部门及汕湛高速公司有关人员,对普宁西收费站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指出收费站称重设备及限位设施存在问题,但普宁西收费站未及时进行整改,直到5月17日事故调查组前往普宁西收费站调查时现场仍未完成整改。 2.南环高速分公司安全监控不到位 南环高速分公司负责含事故路段在内的广州绕城高速西二环南段和南二环路段的道路管养和运营管理工作。该路段全程未设置照明设施,夜间网络视频巡查依靠人工巡点方式查看路面状况,其中南二环高速60路视频监控仅由一名监控员负责夜间轮巡,要求一小时轮训一遍,难以及时发现路面存在的异常情况。事发路段仅有的1路固定视频监控,但在五一节日期间因事发地点对侧的勒流服务区方向车辆较多,该路视频监控固定朝向勒流服务区方向,导致赣AF7605号货车的异常停车行为未能被发现。监控中心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存在脱岗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佛山顺德广州绕城高速“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任国臣,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驾驶的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未遵守《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关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出现故障需要停车时的操作要求,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未迅速报警,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刘铁中,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Q87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主驾司机,事故发生时为该车乘客,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下车查看车辆故障情况超过3分钟,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未迅速报警,导致事故发生并扩大了事故损害后果。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付帅兵,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车、文明驾驶,超员超载加重事故损害后果,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佛山市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付帅兵立案并拘留,6月26日取保候审。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与市纪委监委进行了沟通衔接,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问责调查组对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广东汕湛高速公路东段发展有限公司治超工作不力,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工作不力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和线索移交工作,事故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花好月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姜娥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彬彬实施行政处罚。 2.滨拓嘉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谢东平、安全管理人员陈家强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亚涛,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80G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支配者、受益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建议揭阳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2.玄奕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混乱,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冒充其他公司员工,提供虚假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议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张广利、安全管理人员张斌斌、杭州车队负责人李杰进行调查处理。 3.韵必通公司,将道路运输车辆赣AF7605出租给滨拓嘉公司,但未与滨拓嘉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涉嫌不再具备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建议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政府督促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辖区货运企业监管力度,整治货运企业对挂靠在其名下、长期在外地营运的道路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的问题。 2.建议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政府督促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辖区货运企业监管力度,整治货运企业将道路运输车辆租赁给其他企业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 3.建议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政府督促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辖区货运企业监管力度,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违法委托导致责任悬空的问题,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特别要加强行车过程中突发异常情况的应急演练,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JT/T1134-2017)的培训教育。 (一)货运企业挂靠经营、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导致安全责任悬空 车辆挂靠、车辆租赁、服务外包等经营模式的出现,导致货运经营企业、货运经营车辆、货运驾驶人之间隶属关系越来越复杂,“人、车、企”严重脱节,是造成道路运输事故易发多发的根源。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支配人、受益者周亚涛购买车辆后将其登记在河南花好月圆公司名下,车辆及驾驶员却常年在广东营运,花好月圆公司对车辆的技术状况、日常维护保养情况、驾驶员情况、车辆运营情况基本不掌握,没有也无法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韵必通公司租赁给滨拓嘉公司后,滨拓嘉公司将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部委托给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玄奕 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参与对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甚至不掌握事发时事故车辆具体驾驶人姓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悬空。 (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欠缺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JT/T1134-2017)和《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和应急处置都有明确的规定,但部分货运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未针对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制定驾驶人员应急处置措施,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应急演练。本起事故的涉事货运企业无一例外都是把通过微信群向驾驶员发送简易的安全提醒信息作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手段,对其是否学习根本无法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驾驶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掌握货物运输驾驶员操作规范和操作技能,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事故车辆赣AF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铁中、任国臣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后,既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也没有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内,也未迅速报警求助,反而是在高速公路上自行下车查看车辆情况长达3分53秒,安全风险极大。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付帅兵在道路运输过程中,选择有漏洞的汕湛高速普宁西收费站逃避检测超载上路,在明知车辆超载的情况下还超员搭载3名家属,其中还包括未满周岁的婴儿。上述情况充分反映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安全素质和安全能力欠缺。 (三)普通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法规体系不完善 普通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关系到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超载行为延长车辆制动距离甚至导致制动失灵,严重影响汽车操控性能,极易导致交通事故或加重事故后果。据统计,7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车辆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与超载有直接关系。盛原公司长期为事故车辆豫PS63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配货,但因其并非货运源头单位,因此在处罚和监管上存在难点。《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对何为货运源头单位作出列举性的规定,而如盛原公司等大量未纳入该《办法》列举范围内的配货单位的超载配货行为缺乏罚则和监管依据,滋生货运源头超载的漏洞和空间。肇事司机付帅兵多次利用汕湛高速普宁西收费站入口称重管理漏洞,采取“压边”(一侧轮胎压在称重设备边缘外)方式逃避高速公路入口超载检测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超载影响制动效果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未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超载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要求,汕湛高速公司对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检测情况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缺乏督促收费站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和准确的抓手,高速公路收费站作为治理货车超载超限的关键一环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四)高速公路安全配套设施不足,巡检制度不合理 南环段分公司未能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异常事件智能视频检测平台的作用,其固定视频监控系统未能实现对重点路段、桥梁、隧道等公路结构的全覆盖,事发路段仅有1路固定视频监控,当五一节日期间该路视频监控固定朝向车流量较大的勒流服务区方向时,对向事发路段就没有视频监控,导致赣AF7605号货车的异常停车行为未被及时发现。整个南二环高速公路共有60路视频监控,却仅安排了一名监控员负责轮巡,一小时轮巡一遍,平均每路视频巡查时间仅为10秒,监控员不可能仔细观察和识别路面异常情况。国家高速公路设计规范没有要求高速公路必须安装照明设施,南二环高速全程未设置照明设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夜间行车的安全性,夜间网络视频巡查监控员也只能依靠来往车辆车灯照明查看路面状况,难以在夜间实时发现高速公路异常停车、路面异物等异常情况。 (五)事故信息共享及联动处置机制不完善 建立高效有序的信息报送机制是事故应急处置的关键一环,及时准确的事故信息传递有赖于现场指挥处置的工作人员对信息报送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事故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核定和勘查和上报,也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事故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的保障。我市突发事件联动处置预判机制不完善,信息过于依赖一线人员提供,过于强调依据伤亡人数启动响应和联动处置机制,未能及时根据现场反馈情况研判事件发展方向和损害程度。本起事故因伤亡人员较多、道路通行压力较大等情况,现场指挥处置的人员未能及时完成事故信息报送,结果导致层层迟报和错报,并出现信息回流现象。 (一)强化整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货运企业监管力度,整治道路货运企业车辆挂靠、租赁、管理外包、驾驶员代驾导致的安全责任悬空问题,杜绝车辆和驾驶员失管脱管漏管。 佛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组织力量对私人购车并以公司名义变相挂靠经营、事实上脱离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营运车辆进行排查,研究落实整治措施,确保佛山籍营运车辆一车一档,落实管控,坚决杜绝车辆失管脱管情况发生;加强对采取车辆租赁、外包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管理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二)强化教育,切实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能力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货运企业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针对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制定驾驶人员应急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驾驶员掌握安全行车必备的常识技能。 佛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和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 佛山市公安机关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善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教育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以及《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JT/T1134-2017)和《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的宣教培训,切实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驾驶人安全素质和安全行车操作能力,特别是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要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告营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营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清零”工作。 (三)强化机制,严厉打击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揭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汕湛高速普宁西收费站落实整改工作,堵塞称重检测设施设备漏洞,切实履行超载劝返工作。揭阳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地方公路超载货运车辆的查处,杜绝货运车辆违法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扰乱检测秩序逃避检测的行为。 佛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督促辖内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落实落细高速公路入口拒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货车必检,超限禁入”工作要求,健全入口检测设备运维管理制度,细化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控措施,强化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拒超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指导,避免超限超载货车冲卡驶入高速公路。 佛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依据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高速公路通行风险隐患。 (四)强化防范,提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 佛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发现高速公路异常事件的精准度和及时性;积极推广固定、移动视频监控系统和无人机实施高速公路路面巡检,加快重点路段、桥梁、隧道等公路结构的视频监控全覆盖建设;排查全市交通流量大且夜间无照明设施的路段,研究制定高速公路照明设施完善方案,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风险。 佛山市公安机关要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优化高速公路异常停车安全防范“五快机制”,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一路三方”工作机制,形成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管养公司共同参与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合力,相互补位增强路面覆盖率,提升快速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的能力水平。 (五)强化联动,切实加强事故信息共享通报和联动处置工作 佛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做好信息统筹协调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值班和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要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建立健全事故信息共享通报和联动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对按规定需要上报的紧急信息,要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由各部门报送对应的上级部门,防止出现信息“政出多门、口径不一”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