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马腾飞房屋“11·28”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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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马腾飞房屋“11·28”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3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希悦酒店对面 发生时间 2024-11-28 00:00:00 涉事单位 承德映日纳月门窗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详细时间 09:4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1月28日9时40分许,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希悦酒店对面马腾飞房屋新建工程在进行窗户玻璃安装准备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从电梯井高处坠落造成死亡的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情况 马腾飞(房屋业主),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木兰南路71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0019。系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希悦酒店对面马腾飞新建房屋工程的发包人、业主。 2.施工单位情况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日期2024年2月18日,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认缴资本)。公司股东:分别为姚宏日,持股比例50%,姚宏月,持股比例50%。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等许可项目及家具制造;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等一般项目,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峰街桥西商贸楼底商2号,法定代表人姚宏日(曾用名姚小小),执行董事。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建筑业大数据服务平台”查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 3.门窗安装单位 承德映日纳月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国;住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西大街3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建国出资比例60%,尹丽娟出资比例40%;组织结构:张建国(经理、执行监事),尹丽娟(监事);经营范围:金属门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淘汰类除外):建筑装饰和装修:金属制品、玻璃制品、五金产品、建材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事故死者情况 张建国,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36217,家庭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西大街31号。系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马腾飞房屋门窗安装负责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依法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形下从事相关工作;3.未依法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未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未依法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予以记录;5.未依法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6.作业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施工应急措施。 二、项目概况 (一)事发工程名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马腾飞房屋新建。 (二)工程建设地点: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希悦酒店对面马腾飞新建房屋。 (三)施工内容:2024年5月9日,马腾飞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日)签订施工合同,将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希悦酒店对面马腾飞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993.3平方米,工程造价145万元。2024年5月15日,围场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日联系中晔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2024年5月20日中晔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层设计图纸。2024年6月份,根据马腾飞要求,将一层增加为二层并加设电梯,2024年7月1日,围场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日联系中晔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二层设计,同时姚宏日要求中晔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马腾飞房屋电梯井进行设计,中晔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考虑到电梯井设计影响消防疏散,因此没有对马腾飞房屋电梯井进行设计。2024年7月6日中晔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二层设计图纸。二层设计图纸不包括电梯井设计。2024年7月18日,马腾飞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补充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993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90万元。两份施工合同总造价为235万元。死者张建国因与施工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日以前有过业务合作,经施工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日介绍,推荐给房屋业主马腾飞负责乌兰布统苏木马腾飞新建房屋工程门窗安装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8日早晨6点钟,张建国一行7人开车从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出发前往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2024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到达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希悦酒店对面马腾飞新建房屋处,张建国、张建冬、悦海军三人去马腾飞自建二层楼的楼顶进行窗户玻璃安装前准备工作。在张建国、张建冬、悦海军讨论如何安装二层楼顶窗户玻璃过程中,张建国不慎坠入电梯井。当时张建冬位于钢屋顶上呈跪姿面朝房屋北面扫雪,悦海军呈站姿面朝房屋北面。随即工人王松敏在2024年11月28日上午9点46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诊断,确认张建国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11月28日上午9点46分,事故现场工人王松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卫生院米冬来、王志新、李宇昊出诊,到达后米冬来看到伤者张建国平躺在室内电梯井旁,头朝南,当时张建国口腔、鼻腔、及耳道均有出血,查看双侧瞳孔散大,触及颈动脉无搏动,听诊无呼吸音、无心音,血压检测不到。随后对张建国进行心电检测,心电图呈直线,米冬来向报警人宣布张建国已经死亡,随即又向120调度中心报告张建国已经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本次事故发生后,截止报告成文日期,马腾飞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日)同死者张建国家属关于赔偿费用事宜未达成一致。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张建国,安全意识淡薄,未谨慎注意周围安全状况,疏忽大意,且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马腾飞新建房屋建设施工现场电梯井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未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现场电梯井道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仅对电梯井口顶部用塑料布进行简易苫盖,是造成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 (1)马腾飞将房屋建设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日)进行施工。 (2)未与该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未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存在过错。 2.施工单位 (1)未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违法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在后续的实际施工过程中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未依法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形下从事相关工作;(3)公司未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予以记录;未依法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4)法定代表人姚宏日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有较大危险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进场施工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马腾飞房屋“1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张建国在进入马腾飞新建房屋建设施工现场,因其安全意识淡薄,未谨慎注意周围安全状况,疏忽大意,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未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电梯井口失足导致从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 死者张建国生前担任映日纳月门窗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死者张建国生前未与承包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门窗安装合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对乌兰布统马腾飞房屋门窗安装业务所支付资金,系向死者张建国的妻子尹丽娟个人银行卡账户进行支付,而并未支付至映日纳月门窗有限公司开户账户。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获悉死者张建国亲属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克旗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死者张建国亲属在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自认死者张建国生前以个人名义从事马腾飞房屋门窗安装承揽,故无法认定映日纳月门窗有限公司为乌兰布统马腾飞房屋安装业务主体。故在此次事故中免于对映日纳月门窗有限公司追究事故责任。 (三)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鉴于房屋业主马腾飞涉嫌刑事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有关条款之规定,建议将马腾飞涉嫌刑事犯罪违法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鉴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日涉嫌刑事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有关条款之规定,建议将姚宏日涉嫌刑事犯罪违法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违法承揽建设工程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交底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此次事故涉及的旗乌兰布统苏木人民政府及所属综合执法队、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向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2.此次事故涉及的军方部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赤峰管理站。建议旗人民政府按照军地相关工作机制,向其函告妥处。 (一)各地方相关部门和军方有关单位要以本次事故为戒,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新建工程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新建项目,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二)工程发包主体和施工主体要加强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新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规范用工,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大现场安全巡查检查力度,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作业面和操作一线人员,不断增强作业人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杜绝施工现场的“三违”行为。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一)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属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乡、镇、苏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加强对乡镇苏木日常执法的监督指导,举一反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查处,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属地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要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强化对农村牧区房屋建设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农村自建房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积极开展农村自建房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农村自建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增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要规范包括农村住宅室内装修在内的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出现法律盲区与管理真空。 (四)要进一步加强军用土地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和所属职能部门对军用土地没有直接管理权,导致该类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处于“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状况。建议军地双方建立共管机制,充分发挥“军、地、民”多方联动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强化军用土地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