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乌恰县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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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乌恰县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05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尾矿库工程尾矿输送隧洞出口+3366m扇形回填平台处 发生时间 2023-09-22 00:00:00 涉事单位 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爆炸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05.5 行政区域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详细时间 09:18: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22日9时18分许,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克州乌恰县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尾矿库工程尾矿输送隧洞出口+3366m扇形回填平台处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5.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爆破”)是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民爆板块上市公司江南化工旗下的控股企业。天河爆破于2007年11月21日成立,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66669124X3;法定代表人:言峰;营业期限:长期;主要经营范围: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安全监理;采掘施工;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生产、销售等业务;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FM安许证字〔2023〕KS46号;有效期自2023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7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6500001300205;资质等级:一级;有效期自2023年6月15日至2026年7月8日;从业范围:涉及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天河爆破下设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市场开发部、工程技术部6个部室及紫金萨瓦亚尔顿项目部、乌恰地面站、乌恰项目部、阿尔格敏项目部、大宛其项目部、和静敦德项目部、哈密疆纳项目部、阿克苏项目部8个项目部。 2023年3月1日,天河爆破承包了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萨瓦亚尔顿矿区巷道隧洞爆破施工。同日,天河爆破印发《关于成立紫金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及人事任免的通知》,成立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萨瓦亚尔顿项目部(以下简称“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王松任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丁延超任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下设安全环保科(1人)、综合管理科、生产技术科3个科室,项目部从业人员36人。 2023年7月26日,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印发《关于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王松任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管理;丁延超任项目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生产、技术管理工作;韩继任项目经理助理,全面负责吉根尾矿库出口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工作,负责安全环保科、综合管理科及火工库管理工作。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2022年7月,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投资49900万元收购了新疆同源矿业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完成了资产和管理权交割,于2022年9月1日将新疆同源矿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黄金”)。 紫金黄金位于新疆克州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萨瓦亚尔顿矿区,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693431849X;法定代表人:陈积平;采矿许可证号:C6500002023064220155165;矿山名称: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萨瓦亚尔顿金矿;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20万吨/年;矿区面积:14.161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23年5月22日至2024年12月24日。下设工程处、计划财务处、环保安全处、地测处、市场处、监察审计处、综合处7个处室,从业人员109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6人。 紫金黄金主要从事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开发,目前处于建设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选矿工程和尾矿库工程。根据《新疆同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矿区金矿外围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2022年6月),在萨瓦亚尔顿沟东、西两侧各设计一条探矿平硐,断面尺寸均为:4.2m×4.0m;根据《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2023年6月)和《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023年6月),利用萨瓦亚尔顿沟西侧探矿平硐作为尾矿输送隧洞,设计新建一条清水排洪洞。 2023年2月10日,紫金黄金(发包单位)与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尾矿库工程发包给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3年3月1日,紫金黄金(发包单位)与天河爆破(承包单位)签订了《爆破工程项目服务合同》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矿区巷道隧洞爆破施工发包给天河爆破。 2.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建设”)于2003年3月5日在福建省上杭县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66296;注册资本192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日宗;营业期限:2003年3月5日至2033年3月4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5025974;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FM安许证字(2021)KY16号;有效期2022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7日。 2023年2月10日,紫金建设承包了新疆萨瓦亚尔顿金矿尾矿库工程。2023年4月9日,紫金建设决定成立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萨矿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新疆乌恰县注册,位于新疆克州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萨瓦亚尔顿2号矿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MACFMTGCIB;负责人:罗厚银。 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下设安全科、经营科、财务科、采购科、综合办公室5个科室及萨矿建安项目部、萨矿露采项目部、萨矿尾矿库项目部3个项目部。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主要承担紫金黄金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基建工作,分别为萨矿建安、萨矿露采、萨矿尾矿库3个建设区域,从业人员117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9人。 2023年6月4日,在紫金黄金(发包单位)的监督下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与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签订《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施工过程中每一方的项目施工作业可能给对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人身伤害的,应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告诉对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监督协调,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3.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林皓;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5002801,有效期至2028年8月29日,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三)尾矿库项目基本情况 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于2023年7月24日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核准的批复》(新发改批复〔2023〕111号)。同年6月,委托紫金厦门设计院编制《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9月15日取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新)应急非煤项目设施设计审字〔2023〕000101号),设计总库容4908.4×10⁴m³(有效库容为3926.7×10⁴m³);尾矿库等别:二等库;尾矿库建设工程主要包含库区土石方及铺膜工程、尾矿拦挡坝、上游及下游截渗坝、截排洪系统、排渗盲沟、环库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尾矿输送巷道掘支、胶带运输巷道掘支、排洪隧道、排水井(含竖井)、尾矿回水及渗水回水设施等建设内容;项目施工是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项目爆破工程施工单位是天河爆破,监理单位是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紫金黄金负责统筹协调紫金建设与天河爆破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相关单位管理情况 1.天河爆破对项目部管理情况 根据天河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要求,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是督促检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各部门、各项目部负责人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是负责安排落实各项目部安全检查;各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是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建立相应安全制度,把安全生产活动纳入管理范围,在检查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效果。公司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综合性检查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专项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节前检查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前检查,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车辆运输、爆破施工等系统分别进行专业检查;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总经理言峰,自项目开工以来,2023年4月份到天河爆破项目部检查1次,主要查看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住宿营地,未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安全总监兰小平,自项目开工以来,对项目部检查3次,发现问题隐患18条,主要是对火工库房、爆破设计、尾矿库掘进作业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副总经理石桥,联系该项目部,自项目开工以来,对该项目部检查3次,发现问题隐患19条,主要发现项目部风险辨识清单未更新、火工库房外来人员登记不规范、作业现场爆破不规范、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问题,但经调查组核对,石桥带队检查记录表上王松签字笔迹有造假嫌疑;专职安全员马旭,自项目开工以来,与安全总监兰小平一起检查2次,重点对临时存放点和洞内作业现场以及项目部安全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2.紫金黄金对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4月18日,紫金黄金与紫金建设签订《新疆萨瓦亚尔顿金矿尾矿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2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10日;紫金黄金派驻刘嘉为项目负责人,职权是工程范围内履行监督、协调、认可等职责。紫金建设派驻项目经理为罗厚银,职责是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活动。5月10日,紫金黄金与紫金建设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紫金黄金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各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紫金建设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紫金黄金报告;紫金建设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紫金黄金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自3月份开工以来,紫金黄金对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库项目部、尾矿输送隧洞、胶带斜井等处开展安全检查7次,发现隐患48条,多为管理人员履职清单不完善、尾矿隧洞作业区域存在隐患等问题。 3.紫金黄金对天河爆破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3月1日,紫金黄金与天河爆破签订《爆破工程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紫金黄金萨瓦亚尔顿矿区巷道隧洞爆破施工,含四个工作面(包括吉根乡一个工作面);天河爆破负责一切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紫金黄金有权对天河爆破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约定紫金黄金协助天河爆破做好未爆器材的处理;天河爆破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理条例、规定、办法,加强火工品购买、运输、搬运、出入库和使用环节管理,确保火工品安全。”3月1日,紫金黄金与天河爆破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紫金黄金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各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天河爆破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紫金黄金报告;天河爆破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紫金黄金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7月5日,紫金黄金与天河爆破召开关于爆破工程服务合同补充协商会议并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尾矿库隧洞出口爆破作业运输每天由克力多库房途径老乌恰和吉根乡运至尾矿库隧洞出口作业点;按要求在尾矿库设立临时停放点;同时在临时停放点通过公安部门验收后,必须确保每天两排炮作业;天河爆破必须与紫金建设通力合作,若因紫金建设公司原因无法完成交孔实施当天排炮的,天河爆破必须反馈信息并申请退库,未经紫金黄金许可擅自退库的,将对天河爆破进行扣款”。 开工以来,紫金黄金对天河爆破公司检查4次,发现问题1条,主要内容为:“天河爆破作业安全确认表8月13日、14日抽查人未进行签字安全确认”。其余检查主要对天河爆破项目部生活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任何隐患。 4.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与天河爆破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6月4日,在紫金黄金的监督下,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与天河爆破项目部签订《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施工过程中每一方的项目施工作业可能给对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人身伤害的,应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告诉对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监督协调,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5.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3月1日任命陈军鹏为新疆萨瓦亚尔顿金矿采选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2023年8月10日,任命陈柏安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2023年9月22日,任命郭培禄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监理部共有11人,其中注册总监理工程师1名。自2023年4月28日以来,每周与紫金黄金、紫金建设召开监理工作例会,对施工质量、进度进行总结、安排,对紫金建设存在的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 6.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履职情况 依据《乌恰县委办公室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恰党室字〔2019〕40号)要求“乌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按照《乌恰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恰安办〔2023〕20号)第五条:3.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工贸、危化品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组织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023年年初,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实施非煤矿山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计划,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为抓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共检查矿山企业62家次,其中,检查紫金黄金2次,发现隐患问题10条,已整改销号8条,2条还在整改期限内。 7.乌恰县公安局履职情况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自治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克安委字〔2020〕1号)第九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职责:3.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管,组织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查处爆破作业单位违法提供爆破作业服务行为。 2023年以来,召开局务会议(局党委班子成员)2次、局党委会议1次、分管部门会议1次、重点节点会议4次、每月工作例会5次、每日研判会议13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5月11日以来,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开展检查13次(其中天河爆破项目部尾矿库爆破现场6次)。5月29日以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开展检查6次(6月6日、7月27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2份,7月27日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 8.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履职情况 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县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研究议题。2023年以来,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17次安全生产学习,召开21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判、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特别是1月12日第22次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和2月23日县维护稳定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盯紧盯牢危爆物品行业领域在产、销、运、储、用、管各环节的存量问题和新增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能够深入一线带队开展安全检查。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9月21日,萨瓦亚尔顿尾矿输送隧洞和清水排洪洞分别计划进行1次爆破作业。当日,爆破员高耀乘持项目技术负责人丁延超签字审批的《爆破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表》,到乌鲁克恰提乡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在安全员刘维铎的监督下,由保管员陈家豪、王小岗签字发放,领取2号岩石乳化炸药288公斤(药卷规格∅32mm、单卷重量300g,09时49分出库),领取数码电子雷管(以下简称“雷管”)150发(10时06分出库)。14时,由专用运输车运至萨瓦亚尔顿尾矿库项目部临时存放点。当时,在临时存放点的人员是天河爆破项目部经理助理兼尾矿输送隧洞出口爆破技术员韩继、爆破员张明军、爆破员高耀乘、爆破员白杰、安全员任文国。期间,韩继接到紫金建设尾矿库项目部清水排洪硐现场管理人员电话,要求22时到清水排洪硐进行爆破作业。22时,韩继等人准备出发前往清水排洪硐进行作业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出现故障无法使用,韩继联系紫金建设尾矿库项目部借到一辆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将4箱零2包炸药和50发雷管运到清水排洪硐。因为清水排洪硐多打了5个爆破孔,雷管不够,任文国驾驶三菱帕杰罗到临时存放点又取来1盒(10根)雷管。 9月22日00时08分,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完成清水排洪硐作业面的爆破作业,使用炸药108公斤、雷管55发。剩余炸药和雷管原计划用于07时左右进行尾矿库工程尾矿输送隧洞出口爆破作业。00时16分,韩继电话联系紫金建设尾矿库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黄和成询问尾矿输送隧洞出口有没有穿好孔,黄和成回复“目前还在架U钢,淋水较大,还没有穿孔,也没有办法按时交孔”,韩继随即安排张明军、高耀乘、白杰、任文国于早上销毁炸药。 08时许,韩继、张明军、高耀乘、白杰、任文国5人将剩余的180公斤(7箱零2包)炸药、95发雷管装车。因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出现故障无法使用,韩继借用紫金建设尾矿库项目部一辆车号为新P990VB的皮卡车,韩继抱着雷管箱坐在皮卡车副驾驶位置,炸药装在车斗里,从临时存放点运输至尾矿输送隧洞出口旁57.8m处+3366m回填平台西北侧空地。由韩继、白杰、任文国和高耀乘组织销毁95发雷管,由张明军采用焚烧法销毁炸药。 08时49分,天河爆破项目经理王松在“吉根尾矿出口”微信群中问韩继“现在啥时候”,韩继回答:“正在处理”,王松回复“收到,弄好告知下”。 09时07分,张明军拆解包装炸药的纸箱并用打火机点燃后,往火里一包一包的扔炸药;韩继、任文国、白杰、高耀乘4人离炸药焚烧点10m左右、平台斜坡下6m处接雷管线准备引爆雷管,接线完成后5人后撤躲避。 09时11分,韩继用起爆器起爆销毁95发雷管,随后将销毁后的雷管残留、脚线和起爆线收回缠绕成卷,扔进正在焚烧的炸药堆垛中;白杰在距焚烧销毁点5m左右的位置收回爆破母线,高耀乘此时距焚烧销毁点10m左右;韩继、任文国到焚烧销毁点和张明军一起销毁炸药,因早上天气寒冷,韩继、任文国、张明军三人围绕焚烧的炸药火堆边扔炸药、边烤火取暖。 09时13分,韩继在“吉根尾矿出口”微信群中回复王松“管已处理完毕”,王松回复“收到”。 09时18分,焚烧销毁点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造成正在焚烧销毁炸药的韩继、张明军和任文国3人死亡,白杰被爆炸飞石划伤胸口,高耀乘及附近值班室内的贾将、器材库内王彦峰、张凡、雷鸣和维修铲车的熊玉伟、董进兵等7人出现不同程度耳鸣,现场25m处皮卡车前挡风玻璃碎裂,铲车前、后挡风玻璃破碎。 (二)事故救援情况 09时25分,紫金建设尾矿库项目部经理助理唐祖良带领安全环保科副科长姜桂中、安全员江振宇、安全员王爽、尾矿隧洞出口洞长丘发昌等人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同时,紫金建设副经理李梁华、副经理王昌胜、副经理丘显麟和紫金黄金现场管理人员郭三福、桑军锋等人一并前往现场进行救援。期间,江振宇拨打120,丘发昌、江振宇、王爽3人开车将现场受伤人员白杰送往医院救治。事故现场的张明军、韩继、任文国3人已无生命迹象,现场人员找来棉被将3人盖住,随后将现场拉上了警戒线,等待公安机关及医护人员。吉根乡卫生院120到达现场,经现场确认张明军、韩继、任文国3人均无生命体征。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5.5万元,其中医疗费用2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315万元;工伤赔付、陪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300万元;其他费用88.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违法擅自销毁;违反相关规程要求,将销毁后未起爆的雷管残留扔进正在焚烧的炸药堆垛中引起炸药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天河爆破及其项目部 (1)“重效益、轻安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天河爆破与爆破员签订的合同约定,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量与爆破员绩效成正比;紫金黄金与天河爆破会议纪要约定,未经紫金黄金许可擅自退库的,将对天河爆破进行扣款。9月21日09时49分,民用爆炸物品出库,22日00时16分,确定无法开展爆破作业,有9小时33分钟充裕的清退回库时间,但天河爆破项目部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纵容从业人员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对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爆破员、安全员、技术员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擅自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是违法行为,依然违规冒险作业;销毁过程中,销毁人员不仅不保持安全距离,还聚拢在焚烧销毁点烤火取暖。 (2)施工工序衔接不畅,导致大量民用爆炸物品剩余。9月21日,天河爆破在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库项目部当班循环钻孔工作未完成,特别是在当前尾矿输送隧洞施工围岩破碎较为严重需要加强支护、井巷掘进施工工序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情况下,就安排将2个作业点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全部领出并运至临时存放点。清水排洪洞作业点爆破完成后,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输送隧洞工作面未完成钻孔作业,无法进行爆破作业,导致民用爆炸物品剩余。 (3)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不落实各项规章制度,9月21日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库现场管理人员已告知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技术人员无法交孔实施爆破作业,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未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并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选取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相关要求,“焚烧法销毁危险品销毁场作业边缘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实际销毁场地距离尾矿库尾矿输送隧洞出口值班室仅90m,且销毁时施工单位正处于交接班时段,施工人员较多。销毁作业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要求,“危险品销毁场应设人身掩体,距销毁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50m”,实际销毁时,天河爆破公司作业人员与销毁点未保持安全距离,一边焚烧一边往堆垛中添加炸药。 (4)天河爆破对萨矿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天河爆破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对萨矿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专项整治流于形式,开展多次检查未发现萨矿项目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 2.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及其尾矿库项目部 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在其作业现场违规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支持纵容天河爆破违法违规行为,多次给天河爆破提供普通车辆从临时存放点到作业现场同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3.紫金黄金 未有效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紫金建设、天河爆破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天河爆破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1)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管不到位。未检查天河爆破因紫金建设无法完成交孔实施爆破作业剩余民用爆炸物品退库情况,未督促天河爆破项目部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2)对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不力。未有效督促紫金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场派驻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未发现天河爆破使用普通车辆同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规行为,未协调做好工序对接,对天河爆破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违法擅自销毁情况不制止、不报告,对天河爆破多次违规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4.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未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理日志对爆破作业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违法销毁炸药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 (2)福建紫金萨矿监理部内部管理混乱。监理部共有11人,有9名人员未取得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格证书;未按照要求落实监理晨会及例会制度,监理例会资料造假;无监理人员工作分工,监理人员对自身监理职责认识不清,监理工作不规范。 5.乌恰县公安局、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 未依法全面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5月29日项目开工以来,乌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开展检查6次,《涉爆从业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明确要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及现场爆破作业进行检查,实际未对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及现场爆破作业进行检查。5月11日以来,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开展检查13次(其中,检查天河爆破项目部尾矿库施工现场6次),未发现矿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及现场爆破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其中,6次检查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公安机关认为民用爆炸物品到达矿区后就不再监管,对民用爆炸物品在矿区内末端流向不掌握;未发现天河爆破多次违规使用普通车辆从临时存放点到作业现场同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规行为;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作业后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6.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 未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有效指导、督促乌恰县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对乌恰县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克州乌恰县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违法擅自销毁;销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程操作造成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人) 天河爆破项目部经理助理兼爆破技术员韩继、安全员任文国、爆破员张明军,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作业规程,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擅自违规销毁;销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程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7人) 1.王松,男,群众,现任天河爆破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安排并督促项目部作业人员将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及时清退回库,指挥纵容作业人员违法擅自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目前,已被乌恰县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丁延超,男,群众,现任天河爆破项目部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失控,未安排并督促项目部作业人员将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及时清退回库,未制止作业人员违法擅自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目前,已被乌恰县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白杰,男,现任天河爆破项目部爆破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爆破员职责,未按规定督促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未制止并参与违法擅自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耀乘,男,现任天河爆破项目部爆破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爆破员职责,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参与擅自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兰小平,男,中共党员,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管理、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不足,未有效督促、检查萨瓦亚尔顿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存在的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违法擅自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石桥,男,群众,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系对接紫金萨瓦亚尔顿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对萨瓦亚尔顿项目部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萨瓦亚尔顿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存在的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擅自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暂停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6个月;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言锋,男,中共预备党员,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不足,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由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6人) 1.文宏卫,男,中共党员,现任乌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爆专干,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对自身承担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监控不全面、末端流向不掌握。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同车运输炸药和雷管类爆破器材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乌恰县公安局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付熙皓,男,中共党员,现任乌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管理大队全面工作。对自身承担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监控不全面、末端流向不掌握。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同车运输炸药和雷管类爆破器材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乌恰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宋雄科,男,中共党员,现任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副所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未有效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监控不全面、末端流向不掌握。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同车运输炸药和雷管类爆破器材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克州边境管理支队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居来提·赛买提,男,中共党员,现任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自身承担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民警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同车运输炸药和雷管类爆破器材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克州边境管理支队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周奉林,男,中共党员,现任乌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未依法履行监督指导治安管理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直接主管的治安管理大队,未全面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疏于管理,对治安大队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同车运输炸药和雷管类爆破器材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乌恰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6.何茂林,男,中共党员,现任乌恰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公安机关承担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认真履行《自治区实施细则》中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未全面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治安管理大队和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克州党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马旭,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协助安全总监修订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协助安全总监对各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跟踪督促隐患整改等职责。未认真协助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萨瓦亚尔顿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存在的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擅自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唐祖良,男,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萨矿分公司尾矿库项目部经理助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李梁华,男,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萨矿分公司副经理兼尾矿库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罗厚银,男,中共党员,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萨矿分公司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按《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监督协调,没有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5)桑军峰,男,群众,现任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尾矿库现场管理、采矿技术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由克州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刘嘉,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采矿工程师,负责尾矿库工程范围内履行监督、协调、认可等职责。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由克州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肖铁龙,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环保安全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是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有效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现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由克州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邱河锋,男,中共党员,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基建、采选工艺、机电、安全等业务。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现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由克州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陈积平,男,中共党员,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发包单位主体责任,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不力,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0)刘鹏,男,群众,现任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员,对紫金黄金萨矿尾矿库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未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理日志对爆破作业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违法销毁炸药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林皓,男,中共党员,现任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受利益驱动,漠视法律,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依法依规做好整改。 (2)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紫金建设、天河爆破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天河爆破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 (3)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在其作业现场违规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 (4)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理日志对爆破作业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违法销毁炸药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内部管理混乱,监理人员无人员分工及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依法依规做好整改。 (5)责成乌恰县公安局向乌恰县委、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由乌恰县委、人民政府约谈乌恰县公安局主要领导。 (6)责成乌恰县向克州党委、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克州党委、人民政府约谈乌恰县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3.其他处理建议 克州公安局、克州应急管理局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联合印发的《克州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进行调整。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重点,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突出问题,及时督促各级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压实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积极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克州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标对表找差距抓落实。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爆破作业等方面的问题,认真梳理在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进一步厘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以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为典型案例,组织全州涉爆企业开展一次专题警示教育活动,对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本地区民爆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克州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作风建设,坚决防止把企业责任不落实作为部门脱身推责的“挡箭牌”,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矿山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效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督促涉爆单位严格落实清退回库制度,严厉整治爆破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 (四)爆破作业单位要全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运输、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运输、使用、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提高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五)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针对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外包工程施工单位要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现场管理责任,依法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推动全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