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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安斯福(上海)实业有限公司“11·2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1-27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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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安斯福(上海)实业有限公司“11·2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03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123、124、132(北块)街坊地块工地
发生时间
2024-11-27 00:00:00
涉事单位
全安斯福(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10
行政区域
中国,上海,上海市,黄浦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1月27日8时30分许,全安斯福(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位于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123、124、132(北块)街坊地块工地玻璃幕顶做防坠钢丝绳检查工作时,一名工人从幕顶坠落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方:上海瑞永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永景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xxx号xxxx室,法定代表人:葛清。
2、施工总包方: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法定代表人:徐飚。
3、专业分包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尚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通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祖伟。恒尚公司具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编号:D23xxxxx11)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5〕02xxxx9),均在法定有效期内。
4、防坠落链系统安装方:全安斯福(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安斯福),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xxxx弄xxxx号,法定代表人:徒玮莹。全安斯福具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编号:D231xxxxx42)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21〕19xxx1),均在法定有效期内。
(二)相关单位合同关系
瑞永景公司与建工一建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委托建工一建实施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123、124、132(北块)街坊地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9月签订。
建工一建与恒尚公司签订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123、124、132(北块)街坊地块项目天幕及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委托恒尚公司实施天幕及钢结构工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安装、检验测试、验收合格、保修本天幕及钢结构(专业分包)等。
恒尚公司与全安斯福签订防坠落链系统采购合同,委托全安斯福负责上海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123、124、132(北块)街坊地块项目防坠落链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约定供货范围:防坠落链系统供货与安装”,合同于2024年5月签订。
(一)事故发生经过
恒尚公司在检查时发现全安斯福供货并安装的天幕防坠链系统防坠钢丝绳与天幕玻璃有干涉,就通知全安斯福于11月26日下午对已安装的防坠钢丝绳进行检查,但11月26日当日全安斯福未派人到场。
11月27日上午,全安斯福安排方xx(死者)、赵彭中到现场对防坠钢丝绳进行检查。8时30分许,方xx从幕顶坠落,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定其已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暂无内容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基本情况:方xx,男,65岁,上海市徐汇区人,身份证号:310xxxxxxxxxxx038,事发时被全安斯福安排到黄浦区淮海中路123、124街坊地块工地进行防坠钢丝绳检查。
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方xx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无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幕顶进行防坠钢丝绳检查作业,所佩戴安全带未系挂固定,缺乏现场作业基本安全常识,在作业过程中从幕顶坠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全安斯福仅对进场的两名工人进行了口头教育,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三级教育,也未对高空作业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采取有效管理,导致方xx缺乏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生产常识,无证高处作业且安全带未系挂固定,发生高坠事故;全安斯福对作业现场缺乏管控,安排的技术管理人员事发时不在作业现场区域,从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高处作业资格的方xx上天幕幕顶进行高处作业、安全带未系挂固定等违规行为。
2、恒尚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崇星未督促全安斯福做好防坠钢丝绳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对全安斯福自行进入现场作业且无特种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登高作业的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对作业单位全安斯福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高坠死亡事故。
(三)事故性质
该起一人死亡事故定性为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死者方xx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无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幕顶进行检查作业,所佩戴安全带未系挂固定,缺乏现场作业基本安全常识,在作业过程中从幕顶坠落,是导致该起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人已亡故,建议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全安斯福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全安斯福仅对进场的两名工人进行了口头教育,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三级教育,也未对高空作业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采取有效管理,导致方xx缺乏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生产常识,无证高处作业且安全带未系挂固定,发生高坠事故;全安斯福对作业现场缺乏管控,安排的技术管理人员事发时不在作业现场区域,从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方xx无证进行高处作业、安全带未系挂固定等违规行为。全安斯福应对本起死亡事故的发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全安斯福应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黄浦区应急管理局。
(三)恒尚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恒尚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崇星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杨崇星应对本起死亡事故的发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应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全安斯福要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作业现场巡视,制定详细的安全员巡视职责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装备穿戴情况、作业人员有无违规操作行为等。二是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对作业入员进行全方位且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重点强调高空作业的特殊风险、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方法等。三是要规范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确保为每位高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并定期检查安全带的完好性,包括织带、扣环、D型环等部件的磨损和损坏情况,制定安全带使用规范,明确安全带的正确穿戴方法、系挂位置(如高挂低用原则)、避免锐物切割等注意事项,绝不容许出现任何安全生产疏漏和盲点,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