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海高速湛江遂溪段“3·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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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海高速湛江遂溪段“3·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43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在兰海高速2269公里+500米路段 发生时间 2025-03-13 00:00:00 涉事单位 广西金桂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8 受伤人数 4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79 行政区域 中国,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详细时间 01:58: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3月13日凌晨1时58分,在兰海高速2269公里+500米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重型半挂车追尾碰撞的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车8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79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 经查,贵AX20Y0小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024年6月,车辆登记所有人杨金和买车后因无力偿还贷款,以84600元转让给杨光远,已签订合同并交付车辆。因该车贷款尚未还清,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经鉴定,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的速度约为116公里/小时-119公里/小时;制动系统:除因事故造成损坏外,其余未检见不合格项。转向系统:除因事故造成损坏外,其余未检见不合格项。灯光系统:除因事故造成损坏外,其余未检见不合格项。客车乘客核定:事故时,车辆座位共12个(含驾驶位)。该车核载人数为9人。 经查,2024年1月原车主杨金和花费1140元从咸鱼平台上购买了两个双人座椅,更换了贵AX20Y0小型普通客车后排的3人座,车辆原本“333”的座位结构改成了“334”,增加了1个座位。车辆转给杨光远后,杨光远在车辆后排直接增加了1排座位,车辆“333”的座位结构改成了“3333”,增加了3个座位,在不拉客的时候,杨光远把加装的座椅拆卸下。通过比对车辆查验时照片,该车最近一次检验时间是2023年12月8日,查验结果合格,没有发现加装座位记录。 安全带使用方面,第1排3人(含司机)全部系安全带,事发后救援时被剪断;另外9个座位(含加装)中有8个安全带完好无损,有1个(第3排右1)无安全带(已在事故中死亡)。 非法运营方面,杨光远通过中间人介绍招揽乘客运往海南务工,约定每人450元至600元不等路费,到达海南后再收取。 2.桂ND75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经查,桂ND7589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经鉴定,该车制动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转向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灯光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该车牵引桂NDW38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2025年3月13日01:54:42至01:55:09时间段内车速保持在70公里/小时~73公里/小时,在01:55:10至01:56:38时间段内车速保持在60公里/小时~69公里/小时,事发时01:58:34至01:58:37时间段内车速保持在50公里/小时~53公里/小时。 3.桂NDW3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经查,桂NDW38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该车事发时装载卷式单面涂布。 经鉴定,该车制动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灯光系统:除因事故造成的损坏外,其余未检见不合格项。挂车后部防护装置:未检见不合格项。车身反光标识:被遮盖货物的篷布遮挡,无法体现车身轮廓,且未悬挂柔性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尺寸:半挂车前颈部及轮胎尺寸与出厂数据不一致,存在改装行为,使用过程中存在无法确定的安全隐患。装置货物:车辆装载物为卷式单面涂布,不符合车辆性质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规定。核载33400Kg,实载34848Kg,超载1448Kg。 2022年底,广西金桂物流有限公司与牵引车生产厂家东方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汽公司”)、挂车生产厂家广西华豫巨久汽车制造公司、柳汽公司在钦州地区的经销商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及金融机构五方进行了协商,于12月16日,广西金桂物流公司与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订购牵引车、挂车各7辆。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司机黄超斌在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提车时,可拆式整体等宽平台已经加装在车身。事故发生时,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也处于改装的状态。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杨光远(已在事故中死亡),男,28岁,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八宝镇砂斗村委会玉莫小组人。经鉴定,排除杨光远酒驾毒驾。 经查,杨光远近三年有3次交通违法记录,分别为2022年7月14日,那石高速7公里400米处,驾驶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应急车道上停车;2024年8月21日,瑞金-清水河1713公里300米百乐路段,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2025年1月9日,海榆东线240公里500米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以上交通违法均已处理。 2.黄超斌男,45岁,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派亩村委会那里村人。经鉴定,排除黄超斌酒驾毒驾。 经查,黄超斌近三年有8次交通违法,与桂ND7589重型半挂牵引车交通违法记录完全一致(均为黄超斌驾驶),均已处理。 (三)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根据兰海高速(遂溪)观测站记录,2025年3月13日2时,气温21.6℃,平均风向113度(偏东风)平均风力1.6米/秒(2级),小时极大风向114度(偏东风),小时极大风力3.2米/秒(2级),能见度1.0公里。 2.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兰海高速公路广西往湛江方向2269公里500米处(湛江市遂溪县境内),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4车道,中间有绿化带隔离,行车道宽3.8米,两侧设有应急车道宽3.5米,路侧有波纹钢护栏。事故路段小车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大车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最低限速均为60公里/小时。道路平直(竖曲线R=∞,纵坡坡率为0.31%、横坡为2%),沥青路面干燥完好,无凹凸破损情况。道路设有爆闪灯、防疲劳提示灯、防雾提示灯、防雾减速慢行情报板、预防事故警示标牌、反光标志、提示测速标志标牌、电子测速、电子抓拍设备,各类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 3.事故痕迹及遗留物情况 事故现场测量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及《交通肇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以兰海高速公路遂溪段往广州方向2269公里500米处桩号为基准点,以道路南侧应急车道防护栏为基准线。 (1)肇事小型普通客车头西尾东停于2269公里623米处应急车道内,右前轮距离基准线0.2米,右后轮距离基准线0.25米;车头插入重型半挂车后底1.7米,车头凹陷1.7米;变速箱底部刮地痕长133.58米;车内座椅不同程度向前部位移。 (2)肇事重型半挂车头西尾东停于2269公里631米处应急车道内,右前轮距离基准线0.75米,右后轮距离基准线1米;车尾右部损坏。 4.路面管控情况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管辖兰海高速湛江段2211公里至2277公里加662米,含事故路段,全长66.662公里。事发前,路面管控采取路警联勤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3月12日22时至事发时,高速交警大队共安排6组巡逻(每组2人,一辆警车),其中,12日22时至24时3组,12日22时至13日凌晨1时2组,13日0时至6时1组。当晚22时至事故发生前,大队共有6辆警车、11辆次巡逻途经事故现场位置,共巡逻约1060公里,查纠交通违法34宗。巡逻制度由当天值班的大队领导监督落实;路政共安排3组巡逻,其中,3月12日23时21分至13日0时44分1组,12日23时26分至13日1时12分1组,13日1时20分至1时57分1组,共巡逻229公里;交警大队指挥室视频巡查为三级权限(不能转动),轮巡视频均为主线视频,轮巡周期约为4分钟。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高桥路政中队将全线路政巡查频次由2次/日增加至4次/日,并根据渝湛高速车流情况,于2025年1月21日起在渝湛高速高桥站至仰塘站路段额外增加1次专项巡查。在事故发生前24小时内巡查共5次,其中4次全线巡查,1次高桥站至仰塘站巡查,未发现存在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 (四)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1.相关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1)广西金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桂物流公司”)由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控股75%、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控股25%。公司名下共有货车17辆,公司与车主签订《车辆合作经营合同》,车辆均登记在公司名下并由该公司管理。各车主自行登记成立劳务服务部,与公司签订了《车辆驾驶员作业外包劳务合同》。货车的过路费、油费由金桂物流公司负责,保险费由公司垫资代买,垫资的保险费在运费结算时扣除。货车的维修费、保养费由驾驶员自己负责。 (2)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是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高速公司占股100%的国有企业。 2.涉事货车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1)金桂物流与桂ND7589重型半挂车关系 金桂物流公司与桂ND7589重型半挂车驾驶员黄超斌签订了《车辆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垫资10%和黄超斌共同购买车辆。黄超斌登记成立钦州市钦州港桂运劳务服务部与公司签订《车辆驾驶员作业外包劳务合同》,公司每月与钦州市钦州港桂运劳务服务部(黄超斌)结算运输费用。 调查发现,黄超斌贷款购买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并实际承担了偿付贷款的费用,把车辆登记在金桂物流公司名下,以金桂物流公司的名义进行货运经营。金桂物流公司名下17辆货车中有7辆车以相同的方式从事货运经营。 (2)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3月12日装货情况 2025年3月12日12点2分,金桂物流公司调度员温忠海将装货二维码发给黄超斌,黄超斌于13时20分左右驾驶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进入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工厂装货,装载的是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成品纸,共装载34848kg成品纸(出货单号:1005165939、1005165940、1005166054)。装货完成后,黄超斌于12日22时18分许驾车离开工厂,将货物运往广州南沙,车辆的行驶路线由金桂物流公司指定。 3.琼州海峡客滚运输港口车辆过海管理情况 由湛江徐闻经琼州海峡到海南岛的过海业务,分别由湛江徐闻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闻港”)、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机辆轮渡段北港管理所(以下简称“北港”)运营。经调查,过海车辆到达港口后,司机取票了解具体船名、泊位、航班点等信息,车辆进入候渡区前要进行人车分离,徐闻港随车人员按指示到徐闻港二楼候船厅、北港随车人员按指示到北港客运站,均按散客要求验票、安检、登船,车辆由司机驾驶通过安检后到达泊位侯渡登船过海。 徐闻港、北港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017年第235号)防止违禁物品进港上船;徐闻港公安检查站、北港治安检查站根据2016年6月《粤琼两省徐闻公安检查站联勤查控工作规范(暂行)》、参考2023年3月《广东省公安机关公路检查站(治安卡点)查控勤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公安检查站的查控规范。检查站(治安卡点)实行一站多能,兼具治安、巡特警、交管、缉毒、反恐、打私等部门职能,不办理案件。在交管方面,查缉、堵控各类涉案车辆、可疑车辆,纠正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情况概述 2025年3月13日1时58分,杨光远(男,28岁)驾驶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1名乘客,途经兰海高速公路由西向东湛江遂溪县境内2269公里+500米处时,追尾碰撞由黄超斌(男,45岁)驾驶的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含司机共8人现场死亡、4人受伤及两车损坏。 2.两车轨迹 (1)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3月12日7时25分许从云南富宁县前往广南县接郭金芬、杨成章及其儿子,12日12时53分许前往富宁县木央镇接王树忠、杨发美,12日15时许到广南县八宝镇接吴绍明、王美珍、杨庆芬、李永兴,12日17时38分许前往富宁县新华镇接陶丽芬、张学林,12日19时25分从富宁县收费站进入广昆高速公路驶前往海南乐东县务工(采摘瓜果),12日23时9分至13日0时停留兰海高速广西钦州西服务区,13日1时26分许进入广东湛江辖区,至13日1时58分在湛江遂溪境内兰海高速2269公里+500米处发生事故。 (2)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3月12日23时许,从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金桂浆纸业出发,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13日1时58分行驶至事发地点时被后方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月13日2时3分许,湛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重型半挂车司机黄超斌报警称,兰海高速离遂溪岭北出口1公里处(广西往广州方向)面包车撞到货车,有人受伤,4人被困车内。110指挥中心于2时11分将警情分转湛江市高速一大队,并通报湛江市消防、120急救中心、应急等相关单位。2时27分,湛江市高速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湛江市、遂溪县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交警、消防、应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民政、医疗等部门赶到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当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黄坤明书记、王伟中省长及张虎、刘国周、王胜等省领导先后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湛江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中心人民医院组织协调资源救治伤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处置。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13日2时27分,湛江市高速一大队出警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开展抢救伤者等应急处置工作。2时39分,遂溪县公安消防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对肇事车辆进行破拆,解救被困人员;2时48分,路政、拯救车到达现场,与消防队员及现场民警合力解救被困人员并清理安放现场遇难人员;2时52分,遂溪县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5时13分,事故所有已救出的伤者全部送往医院救治,已清点的遇难人员尸体由殡仪馆车辆接走。7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湛江市公安交警、消防、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共出动人员约106人次、车辆约37辆次参与本次事故救援。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湛江市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伤员进行全力救治,并根据伤员病情及时转运、转诊重伤人员。目前,1名伤员出院,尚有3名伤员在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稳定,伤者家属情绪稳定。 湛江市政府组织协助善后处置工作,湛江遂溪县政府会同湛江市公安机关对伤亡家属组织“一人一专班”开展善后安抚;云南省文山州政府派员协助做好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4.应急处置评估 湛江市委、市政府坚决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交警、消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经湛江市政府统计确认,调查组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7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驾驶人杨光远驾驶违法改装、超员、非法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不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方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黄超斌驾驶超载、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限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杨光远客运主体 1.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杨光远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非营运车辆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杨光远自2024年9月左右开始驾驶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主要线路是往返云南省文山州和海南省,收取每位乘客400元至700元不等的乘车费用,存在长期非法营运行为。 2.对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改装。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贵AX20Y0号小型普通客车限载9人。事故发生时,该车装有12个座位,实载12人,存在非法改装的事实。 (二)金桂物流公司 1.非法为桂NDW38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加装可拆式整体等宽平台。在采购阶段已向生产厂家提出了加装需求,并在合同中体现,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黄超斌在提车时,可拆式整体等宽平台已经加装在车身。事故发生时,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也处于改装的状态。与金桂物流公司合作的其他3名驾驶员在提车时,可拆式整体等宽平台也已经加装在车身。 2.日常安全管理缺失。企业名下17辆货车,至少有7台货车属于车辆合作经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日常安全检查由金桂物流公司印制《运输车辆出车安全检查表》交由驾驶员自行填报;2024年以来,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台账中仅有一份事后补签的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运输车辆出车安全检查表》。对公司名下经营的货运车辆管理缺失。仅对车辆年审是否合格进行验证,从未对车辆是否改装的问题进行检查。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黄超斌货运主体 采取“先拆后装”的方式故意改变改装现状以通过年审检测。黄超斌驾驶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于2025年1月5日13时53分到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钦州汽车技术服务公司拆掉“鹅颈”部位上的平台,后于1月6日9时2分到钦州德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年审检测。为保证车辆年审通过,外检员黎志伟将其介绍到检测站对面的“邓师傅轮胎出租”店为车辆换上符合原厂尺寸的轮胎。1月6日下午15时29分黄超斌驾驶桂ND7589/桂NDW38挂号重型半挂车回到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钦州汽车技术服务公司把拆掉的“鹅颈”部位上的平台重新安装回去。 (四)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1)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业和高新技术局 作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日常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细致、彻底,从2022年9月金桂物流公司成立到事故发生前,没有组织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对该公司长期存在车辆非法改装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车辆存在的后部反光标识及尾部标志板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安全隐患问题排查不到位。 (2)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作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未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未按制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对金桂物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彻底,未查处金桂物流公司长期存在车辆非法改装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货物源头超载及事故车辆存在的后部反光标识及尾部标志板不符合技术标准等违法行为。 2.云南省文山州 (1)交通运输部门 ①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宁大队。对重点非法营运车辆缺乏技术性手段跟进,研判分析不足,打击非法营运手段较为单一,采取的稽查措施不够精准,未曾发现查处到贵AX20Y0在辖区实施的非法营运行为。 ②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南大队。对辖区重点非法营运车辆缺乏技术性手段跟进,分析研判不够,开展部门联合精准排查、布控等工作不到位,致使事故车辆在辖区开展非法营运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查处。 ③富宁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全县非法营运整治工作不力,指导监督辖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不到位,严查严管严控不够。 ④广南县交通运输局。对“打非治违”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统筹推进全县非法营运整治工作不够,督促指导不力。 ⑤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缺乏技术监测手段,对非法营运客车逃避查处隐蔽性强等特点分析研判不足,督促统筹全州打击非法营运采取的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 ⑥文山州交通运输局。研判分析部署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不到位,制定打击整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督促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 (2)公安机关 ①富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大数据应用不充分,对公安卡口监控数据运用、高频通行车辆分析研判不足,针对事故同类文山籍驾驶人持有外省籍车辆源头管理存在短板;针对7座以上普通客车等重点车辆绕关避卡、逃避检查的违法行为打处乏力,没有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绕关避卡超员、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 ②广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重点时段、重点车辆、重点违法行为的监管不够,执法威慑力不强,特别是事故车辆及当事人曾被查获处罚,对违法行为的持续性跟进研判分析不足,导致隐患持续存在。 ③富宁县公安局。指挥调度、督查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够,对道路交通管理勤务安排、重点时段管控、重点违法查处指导不力。 ④广南县公安局。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挥调度、督查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路面秩序管控、重点车辆通行管理等措施的针对性、精准性不够,执法打击效果不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反弹反复。 ⑤文山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督促指导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超员、非法改装等重点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督促大队对违法行为查处跟踪问效及日常监管不到位,事故车辆超员曾被查获处罚,后续仍然发生超员违法行为。 (3)地方政府 ①八宝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不到位,群众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重视不够,农村营运车辆摸排不彻底,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缺乏专门的整治措施。 ②广南县政府。推动协同共治工作责任压力传导未能到达基层末端,责任链条未拧紧,行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运转不畅,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③富宁县政府。对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重视不够,统筹部署、督促推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工作不力,研究非法营运整治工作不够、督促推动不力。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兰海高速湛江遂溪段“3·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法改装小型客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重型半挂货车所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请云南省文山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有关方面移交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纪委监委提出。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金桂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发现钦州德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钦州汽车技术服务公司的违法线索已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建议分别由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钦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广南县政府、富宁县政府分别向云南省文山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业和高新技术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分别向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一)树牢安全理念,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云南文山、广西钦州、广东湛江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确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要深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高风险点,研究采取全链条、系统性的措施,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以真抓、真管、真改、真落实维护人民生命安全、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 (二)强化安全监管,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广西钦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货运企业行业安全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要举一反三,组织力量对私人购车并以公司名义挂靠或合作经营、事实上脱离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营运车辆进行排查、整治,确保营运车辆“一车一档”、落实管控。要加强对采取车辆租赁、外包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管理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 (三)加强交通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强化对包车、客车等客运车辆超员、疲劳驾驶、非法运营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面包车”等重点车型的常态化治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摸清高风险车辆、拼包车聚集点等关键节点,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大正规长途客运的供给,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客车超员的识别和劝返工作能力。广东湛江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客车非法营运治理机制,在加大源头打击力度的同时,督促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制定“一站一策”拒超方案,规范现场拒超流程,优化针对非法营运的拒超工作方法,多措并举有效遏制非法营运问题。 (四)打击非法改装,源头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云南文山、广西钦州、广东湛江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重点车辆的源头管理,严肃查处机动车安检机构在定期检验环节未严格把关的问题,坚决打击各类车辆非法改装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延伸查处实施非法改装的企业。湛江市要管好徐闻港、北港两个关键港口及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研究设立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点,坚决查处车辆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针对“大车少座”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向广东省有关部门提出修订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标准,严格细化座椅布局要求,从车辆设计和生产源头上减少非法改装隐患问题。 (五)开展安全宣传,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 云南文山、广西钦州、广东湛江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全民交通文明素质提升,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要加大宣传投入,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并通报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云南文山要重视当地大量务工人员的出行需求,完善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引导群众选择安全可靠的出行方式,自觉抵制非法营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