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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1·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1-20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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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1·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6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万达写字楼8楼802号
发生时间
2024-01-20 00:00:00
涉事单位
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农业机械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月20日,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及人员情况
1.项目概况
2022年6月17日,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兴安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6000头奶牛养殖基地设施用地项目的备案(乌自然资发〔2022〕150号文件),批准土地用途为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1000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246.34亩,附属设施14.8576亩,其余面积738.8024亩为奶牛活动场及其他绿化等用地。2023年6月2日,项目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安农垦万头肉牛养殖新建项目。
2023年5月30日,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内蒙古兴安农垦万头肉牛养殖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兴发改农字〔2023〕201号文件)。项目名称及代码:内蒙古兴安农垦万头肉牛养殖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4-152201-04-01-812063。
建设地点: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呼和马场5号地块。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规划占地面积993.65亩,建设规模为1万头牛的肉牛养殖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牛舍、储草棚、精料库、青贮窖、饲料搅拌间、粪污大棚等配套设施。总投资:17786.35万元。建设单位:兴安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建设期限:2023年—2024年。
内蒙古兴安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禾恒瑞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7月26日,签订《关于合作建设纯种安格斯牛养殖基地项目投资协议》,内蒙古兴安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6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35%;中禾恒瑞集团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4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65%;公司的中文名称为“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立日期:2023-08-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CTLCN41N,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万达写字楼8楼802号(仅限办公),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牲畜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草及相关制品销售;草种植;肥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粮食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动物饲养;牲畜屠宰;肥料生产;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项目建设进展
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牧场是由内蒙古兴安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2023年7月31日施工,已建设完成母牛舍、产床牛舍、犊牛舍等47栋,生活办公区等主体建设,项目建设完成比例达到85%,计划2024年10月全部完工。
3.人员概况
王*宣,男,1983年7月出生;准驾车型:A2;从业资格证件号:230224002002000****;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吉林省昌邑区王*宣道路运输车业主;道路运输证号:22020220****;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号牌号码:吉BC55**;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0日上午7时左右,在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2号干草库中,王*宣驾驶的吉BC55**运输车与王*龙驾驶的吉BE14**运输车正在进行牧草的卸载。叉车司机首先完成了王*龙车辆上的牧草卸载。随后,王*宣将他的车辆停放在卸载区,并走到车辆左侧去解开捆绑牧草的板带。在解开板带的过程中,牧草突然从车辆的另一侧滑落,并砸中了站在旁边的王*龙,导致其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宣赶紧叫来了叉车司机,司机把压在王*龙身上的草包给挪开了。然后,王*宣在8点55分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用私家的车把王*龙送往医院。途中王*龙被救护车接走,送到兴安盟蒙医院去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王*龙,男,汉族,4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810316****,家庭住址:黑龙江省泰来县塔子城镇***。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0万元(不含死者的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王*宣松解捆绑牧草的板带时,牧草从车上滑落,砸在王*龙身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该单位在建设阶段即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安全操作规范不够完善以及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此外,作业现场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1·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王*宣,松解板带前在未确认所装载牧草是否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的情况下,盲目松解捆绑牧草的板带,暴露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同时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操作规范不完善、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高*,作为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督促和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17.5596万元(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追究责任的个人
王*宣,个体运输,未遵守国家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督促事故单位迅速落实吸取经验教训“三个必须”工作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事故教训警示会,企业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进一步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施工安全要求;事故发生后,要求事故企业迅速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落实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力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一线作业人员全面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有效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生产的重要精神,将其深度融入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公司上下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首要意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核心理念。全体员工必须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深化和落实。公司应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公司应对近期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和反思,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并针对性地完善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彻底排除事故隐患,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事故教训,公司要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