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施工项目“10·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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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施工项目“10·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6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内蒙古正宸文旅体育中心施工项目 发生时间 2024-10-16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8.3229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详细时间 14: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0月16日14时许,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内蒙古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施工项目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883229.00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内蒙古正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崔*,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城郊街道山城路东侧、兴安盟幼儿园北侧正宸体育中心一期,2023年05月25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CKHJ****,注册资本为999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为体育,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健康服务;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保障组织;体育用品设备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专业设计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身休闲活动;物业管理;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乐园服务;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文艺创作;城市公园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娱乐性展览;剧本娱乐活动;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体育中介代理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柜台、摊位出租;租借道具活动;户外用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游艺娱乐活动;演出场所经营;歌舞娱乐活动;营业性演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建字第15220120230****号,建设项目名称: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建设位置:乌兰浩特市山城路东侧、兴安盟幼儿园北侧,建设规模:17659.6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6209.6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450平方米,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7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地字第15220120230****号,项目名称: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用地位置:乌兰浩特市山城路东侧、兴安盟幼儿园北侧,用地面积:15347平方米,发证日期2023年9月20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编号:15220120240208****,建设单位:内蒙古正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建设规模:17659.68㎡,发证日期:2024年2月8日。 2.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施工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贾**,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山水街办事处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2009-1-41#办公室,2020年10月29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13RP****,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土木工程建筑业;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防雷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1560****,资质类别及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有效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21]000867,有效期2024年7月26日至2027年7月26日,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4年7月26日。 3.通辽市大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施工项目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企业注册地址位于通辽市霍林河大街1380号,2000年3月20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0137****,注册资本为35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5001087-4/4,原发证日期2010年4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3月2日,业务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4.合同签署情况 内蒙古正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4月16日与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含施工图设计审查内的全部内容(土建、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工程施工)。 内蒙古正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9月20日与通辽市大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不包括室外基础设施即室外地坪硬化、绿化、市政管网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设立了内蒙古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项目部,设立项目经理1名、专职安全员1名等其他相关人员,调查发现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专职安全员组织实施,工人居**“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考核,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施前未经负责人批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实施应急预案。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6日13时分许,居**、赵**、杜**在运动乐园(一期)三层,对钢结构造型斜梁施工作业,居**和赵**在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里(以下简称高空作业平台),2人将安全带固定在平台护栏上,杜**用1个工字钢夹持器固定工字钢,固定在工字钢中间位置,然后由王**操作的吊车进行吊装作业。 13时30分许,居**用对讲机指挥王**吊装时,吊装的工字钢,吊至高空作业平台上方时,工字钢发生偏移,砸向高空平台,居**解开安全带,向高空平台护栏栏杆外躲避,失足从高空平台坠落至一楼平台。 (二)事故救援情况 杜**对居**进行胸部按压急救,并于2024年10月16日14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居**已无生命体征,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派专人负责善后工作和协商善后处置事宜。10月18日,死者善后处置工作全部完成。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883229.00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工字钢吊装过程中发生偏移,砸向高空作业平台,施工人员解开安全带,向高空作业平台护栏外躲避,失足从高空作业平台坠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调查发现,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起重吊装作业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考核,从业人员应急处理能力较差,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乌兰浩特市内蒙古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施工项目“10.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起重吊装作业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起吊时未检查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牢固性,违反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居**,男,群众,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起重信号工)违规指挥起重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贾**,男,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存在盲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款,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作出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年收入共计47573元,罚款金额为19029元。 2.王**,男,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内蒙古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考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年收入共计33600元,罚款金额为6720元。 3.董**,女,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内蒙古正宸文旅体育中心(一期)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年收入共计37400元,罚款金额为7480元,暂停三个月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未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考核,未按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实施应急预案,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内蒙古铭鼎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配齐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现场安全管理自查,杜绝违章冒险作业;安排有能力的人员依法依规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培训质量;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细化演练频次、主体、形式及人员,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力度 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全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级逐部门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消除隐患,确保全领域生产安全。突出重点治理纠正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章行为。针对建筑工程领域事故多发的情况,在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深化预防高坠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标本兼治,狠抓落实,坚决遏制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