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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3”起重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6-2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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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3”起重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5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包头市职业技术学院内进行网球场改造工程
发生时间
2024-06-23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起重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详细时间
09:5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23日晚21时50分左右,青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公安机关报告,2024年6月23日下午15时左右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包头市职业技术学院内进行网球场改造工程屋顶电路桥架施工作业中,驾驶的自行走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车意外倾倒,造成施工人员受伤,随后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往包头市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救治。伤者秦金花于2024年6月23日晚21时45分左右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一基本情况
(1)名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事业单位)
(2)法定代表人:刘波
(3)单位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5号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200462048877P
(5)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专科学历技术应用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工科类、广告艺术类、外语类、管理类、经济类、早期教育、护理、科学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相关社会服务。
2.单位二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法人代表人:陈宇
(3)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S1-B81601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ON47M92Q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勘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水文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单位三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法人代表人:庄金霞
(3)企业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街道富强路17号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239816968H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三方合同签订情况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4月28日与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智能制造实训(工程训练)中心项目,工程地点: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建华校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5月15日与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监理人: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度校园各类修缮项目及工程训练中心项目监理,工程地点: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工程规模:2024全年各类修缮项目的监理、工程训练中心项目的监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3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乔永军、秦金花、秦栓虎、秦永强四人进入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智能制造实训(工程训练)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电气线路桥架敷设的施工,作业至15时左右,秦金花、乔永军驾驶自行走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车(平台举升车)停靠在施工现场北侧,车轮压在被红土覆盖的管沟检查井井盖上,平台车上升至作业高度后,秦金花、乔永军准备进行桥架固定,此时由于井盖无法支撑平台举升车重量造成井盖损坏,致使平台举升车向南侧倾倒,导致在平台举升车上方作业的秦金花、乔永军摔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施工现场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秦金花、乔永军被送往包头市第二附属医院抢救,乔永军治疗中,秦金花于2024年6月23日晚21时45分左右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秦金花、乔永军自行驾驶平台举升车在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智能制造实训(工程训练)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电气线路桥架敷设施工作业时,未对作业现场地面进行作业前巡查,将平台举升车左后轮违规停放在网球场井盖上方进行举升作业,井盖无法支撑平台举升车重量造成井盖损坏,致使平台举升车向南侧倾倒,导致在平台举升车上方作业的乔永军、秦金花摔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智能制造实训(工程训练)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电气线路桥架敷设施工作业前,未对秦金花等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秦金花等人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欣欣、安全员张雪峰作为安全管理人员,2024年6月23日未对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智能制造实训(工程训练)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无6月23日的安全检查记录。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起重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责人员(1人)
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秦金花,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在自行走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车上进行高处作业,违反高处作业操作规程,但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秦金花等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秦金花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1.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
作为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督促落实各类规章制度力度不足,致使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的行政处罚。
2.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欣欣
作为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智能制造实训(工程训练)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仅在晨会上进行口头安全教育培训,并未形成教育和培训记录,日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欣欣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元整(11400元)的行政处罚。
3.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张雪峰
作为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对秦金花等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秦金花等人安全意识淡薄。日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张雪峰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1164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司法机关拟追究责任人员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认真勘察,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对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事故调查组经过客观分析,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责任为:施工人员秦金花、乔永军自行驾驶平台举升车在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智能制造实训(工程训练)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电气线路桥架敷设施工作业时,未对作业现场地面进行作业前巡查,将平台举升车左后轮违规停放在网球场井盖上方进行举升作业,井盖无法支撑平台举升车重量造成井盖损坏,致使平台举升车向南侧倾倒,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鉴于秦金花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造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为间接原因和次要责任,不存在强令秦金花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青山区各生产经营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以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强化人员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特种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是切实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强化法律法规、案例警示、安全理论技术、应急处置及实际操作等专题培训,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依法加强企业全员培训执法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使全体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保护意识。
(三)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的社会宣传,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加大并落实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子邮箱、门户网站、举报微信、举报电话等方式构建举报投诉平台,要认真做好举报投诉信息的分析整理,定期分析举报投诉的来源、类别、趋势、规律,掌握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要坚决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吸取“内蒙古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3”起重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监督指导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