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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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46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 发生时间 2026-01-18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 事故类型 容器爆炸 事故等级 重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冶金 死亡人数 10 受伤人数 84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723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二、事故概况 2026年1月18日15时01分许,包头市昆都仑区内蒙古包 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稀土钢板材厂发生爆炸,造成10人 死亡、8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72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稀土钢板材厂(下称板材厂) 板材厂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独立注册登记,在隶属关系上属 于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由内蒙古包钢钢联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其二级单位管理!1,主要负责人为孙丽 钢,经营范围涉及金属冶炼、轧制及压延加工等。板材厂是650m³ 饱和水蒸汽球罐(下称1号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单位。 2.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板材公司) 板材公司是包钢钢联的下级子公司,是板材厂名义上的主体 企业,对于板材厂没有实施实质性管理。成立于2018年5月2 日,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包钢厂区) 新体系办公楼,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50203MAOPUBJY2Y, 法定代表人陈文琢。经营范围:金属 冶炼及副产品;轧制及延压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焦炭及焦化副产 品、石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生产与销售;冶金产品、 冶金原材料、冶金辅助材料、冶金燃料等的销售;进出口贸易; 仓储(不含易燃有毒物品);普通道路运输(凭许可证经营); 冶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下设稀土钢炼 铁厂、稀土钢板材厂、稀土钢冷轧板材厂。 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包钢钢联) 包钢钢联是板材公司的上级公司,是板材厂的实际管理单 位。成立于1999年6月29日,住所为包头市昆都仑区河西工业 区,法定代表人张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4975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涉及金属材料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 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造价咨询等。许可项目涉及危险化学 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工程施工;输 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等。 4.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包钢集团) 包钢集团是包钢钢联的上级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3 日,住所为包头市昆都仑区河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孟繁英,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392559E。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涉及 选矿、钢、铁冶炼;铜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等。许可项目涉及非煤矿 山矿产资源开采;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煤炭开采;特种设备制 造;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 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 服务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诚科林) 京诚科林是转炉蒸汽余热利用工程设备供应商,成立于2004 年5月9日,住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402 室,是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0%控股全资子公司;中冶 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 京诚科林时任法定代表人信保定,2023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 发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62152318M, 经营范围:包 括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 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是1号球罐的供货商,是球罐内构件的设计单位。 2.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鞍山华信) 成立于2008年8月8日,是一家自然人全资的民营有限责 任公司,住所为海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延 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768811193,经营范围:特种 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 包;特种设备设计等。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编号: TS1210517-2013), 许可工作范围包括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A2), 球形储罐 ( A3), 许可有效期至2013年9月1日; 《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10853-2016), 许可工作范围包括第 Ⅲ类低、中压容器( 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 A3), 许可有效 期至2016年12月16日。是1号球罐罐体的设计、制造及安装 单位。 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包头分院(下称包头特 检院) 2006年原包头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所更名为包头 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是原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全额拨款 事业单位。2014年后,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先后隶属于原自 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成立内 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 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更名为内蒙古自 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包头分院,是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 验研究院的分支机构。2012年至2022年8月,主要负责人李文 官;2022 年8月至今,负责人徐光,统 一 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MB1G62187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 TS7110225-2022), 核准工作范围包括RD1、RD5 ( 不含铁路罐 车 ) 、RD6、DJ1、DJ2、DJ3、DD1 ( 含内检测,内检测不限范围)、 DD2、DD3、TJ1、TD1、QJ1、QD1、ND1、YJ2、YD2。是1号球罐 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机构。2020年5月对1号球罐进行定期 检验,项目负责人、球罐定期检验报告编制人为秦泽昊,审核人 为贾斌,批准人为徐光。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8日,外包施工单位山东群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 称山东群启)6人在1号球罐西侧进行乏汽回收利用项目模板拆 除施工作业,板材厂炼钢区域点检员于源、赵宇2人负责现场安 全监管。13时35分,山东群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曲杰途 经现场时发现1号球罐罐体泄漏,立即向炼钢中心泵房主控室报 告。13时41分,曲杰随同胡建新(板材厂炼钢公辅当日倒班点 检员)一同前往现场进行查看。13时43分,于源进入现场发现泄漏并在微信工作群中汇报。13时47分,动力作业部点检员韩 志强接到于源电话称球罐有气体泄漏,尚不清楚具体情况。13 时54分,动力作业部技术主管陈海波与韩志强前往查看球罐泄 漏情况。14时02分,陈海波、韩志强、赵宇在现场研究处置措 施。14时07分,韩志强关闭了电动进汽阀。14时15分,韩志 强按陈海波要求又打开了该阀门。14时34分,陈海波打电话和 动力作业部部长郭凯沟通球罐漏气处理情况。14时43分,陈海 波和郭凯电话沟通在球罐泄漏中心现场加设硬隔离设施。14时 50分,陈海波和韩志强回办公室编写检修方案。14时51分,工 人陈永涛在现场拉设警戒带。15时01分,1号球罐发生爆炸时, 造成现场作业的山东群启6名工人、板材厂2名安全管理人员和 途经球罐附近的2名工人16 遇难,附近办公楼、厂区84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信息报送情况 1月18日15时02分,板材厂调度室调度员孙书博以电话 形式向调度室值班长王主汇报称现场发生爆炸,具体情况不详。 15时06分,板材厂安全管理部杨晓伟电话向安全总监郭靖汇报 现场发生巨响,15时12分,安全总监郭靖电话向厂长孙丽钢汇 报现场情况,15时29分,包钢集团办公室主任白华裔向包钢集 团董事长孟繁英电话汇报板材厂发生爆炸。15时35分、15时 46分,包钢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石雯瑾分别向包头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了事故初步信息。 15时17分,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股长在昆都仑区应急救援处置群中看到消防出警信息,17时20 分,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内容报告给包头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17时02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矗通过网络 得知爆炸信息,18时03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自治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5时12分,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 局长王计云接到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电话报告称有东西 爆炸,具体情况不详。15时17分,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向包头 市应急管理局报告,16时01分,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 急管理厅书面报送事故信息。 2.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伟中、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包钢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带领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包头市党委政府统筹各方救援力量,科学指导 人员搜救,前往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详细了解人员伤情和救 治方案。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派员赴现场指导救 援处置工作。现场救援累计投入1300余人、应急和救护车辆70 余辆,采取人工搜救、仪器探测等多种手段,抢抓“黄金搜救 72小时”,全力开展现场搜救工作。截至1月21日19时,受 伤人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失联人员身份全部得到核实与确认, 现场搜救工作结束。 3.应急处置评估 救援过程中面临一氧化碳气体泄漏、罐体残骸及构建筑物二 次坍塌的风险,加之遭遇-23℃严寒天气等因素,进一步加大了 救援处置的难度与危险性。此次应急处置过程中,自治区、包头 市、昆都仑区党委、政府反应迅速,主要领导均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靠前指挥,统筹各部门协作,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卫生 健康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协调开展救援。但也 暴露出事故企业风险辨识不足、应急预案执行不力、人员疏散撤 离不果断等突出问题。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法定报告责任,未在第 一时间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报告。 事故造成10人 死亡、84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672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号球罐在运行时长期受到介质腐蚀、局部应力与交变载荷 的耦合作用,球罐内壁发生不可逆的“碱应力腐蚀开裂+腐蚀疲 劳”复合损伤,损伤持续累积直至穿透壁厚,在下环焊缝北侧出 现饱和水泄漏。其后未采取有效现场处置措施,约1.5小时后压 力超过了含缺陷容器的极限承载能力,泄漏处附近焊缝沿环向发 生整圈快速撕裂,球罐迅速解体,引发罐内大量饱和水瞬间闪蒸、 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设计存在先天不足 1号球罐设计阶段,京诚科林向鞍山华信传递的设计条件不完整(包钢钢联向京诚科林传递了6项技术参数,京诚科林未完 整将温度、运行压力2项技术参数向鞍山华信传递)。鞍山华信 也未考虑压力波动、温度波动、载荷循环次数等工况参数,未开 展疲劳分析及抗疲劳设计,未识别罐内碱性水质对罐体钢材的碱 应力腐蚀风险。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中,未明确水质监测、定 期排污等技术要求。 2. 制造存在潜在隐患 鞍山华信在1号球罐制造安装过程中,质量管控存在问题, 绘制的焊工位置图中,标注的焊工与实际到场的焊工不符,至少 有2人确认未到现场,存在由他人代为施焊情况。球罐下环焊缝 的实际焊接层数为11层,未达到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 规程规定的18层要求18,实际施工工艺与评定合格的工艺参数 存在偏差。 3.使用管理存在漏洞 设备使用过程中,包钢板材厂未采取有效检查、维护、排污、 清洗等措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点检记录中补水阀累计 51次漏水问题未彻底整改。球罐投用后未按3年首次定期检验 要求开展检验,13年间仅开展1次定期检验,未如实记录1号 球罐长期超检验周期使用、安全阀校验超期问题。未辨识出球罐 泄漏爆炸重大风险,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4.检验检测不规范 2013年包头特检院开展现场监督检验工作时,未发现焊工 存在人证不符的问题。2016年受理1号球罐报检申请后,包头 特检院进行了现场检验,但未出具检验报告,也未向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验结果。2020年1号球罐进行定期检验 时,以“容器因结构问题,无法进入内部检验”为由,没有进行 内部检验。采用超声检测时,发现Ⅲ级缺陷4处,采用衍射时差 法超声( TOFD) 检测时,发现Ⅲ级缺陷3处,但未对缺陷性质给 出说明,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状 况等级根据压力容器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以其中项目等级最低者 为评定等级”,直接给出安全状况等级2级、下次检验周期6年 的检验结论。 5.安全管理混乱 包钢集团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生 产管理上行、安全责任下沉”等问题。在2022年“3 · 14”较大 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后,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 排查事故隐患并落实整改,导致近年来事故仍然多发频发。安全 管理体制“僵化”,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特种设备管理分散在 多部门,职责重叠交叉,出现紧急情况后,无人决策拍板并进行 应急处置。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设备长期“带病运行”一直未予 以有效整改解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部分安全管理人 员有岗位无安全管理职责。 6.安全监管不到位 包头市和昆都仑区两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发展理念 树得不牢,安全压力传导不足,安全生产工作重部署轻落实,未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存在的制度执行不力、安全 管理混乱、特种设备管理不严格、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 限责任公司稀土钢板材厂饱和水蒸汽球罐内壁腐蚀损伤穿透壁 厚导致泄漏,设计先天不足,制造存在缺陷,检验检测不规范, 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现场处置不当,包头市和 昆都仑区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造成的重大容器爆 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人) 于源,板材厂动力作业部点检员,负责监护周边施工项目现 场。1号球罐发生泄漏后,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在事故 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赵宇,板材厂动力作业部点检员,负责监护周边施工项目现 场。1号球罐发生泄漏后,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在事故 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7人) 陈海波,男,现任板材厂动力作业部炼钢区域电气技术主管, 协助部长负责电气专业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2月13日已被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杨建忠,男,现任板材厂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部全面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月13日已被包头市昆都 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郭凯,男,现任板材厂动力作业部部长,全面负责动力作业 部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月13日已被包头市昆都仑 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郭靖,男,现任板材厂安全总监兼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对安 全生产和特种设备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责 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月13日已被包头市昆都仑区检 察院批准逮捕。 高虎,男,现任板材厂副厂长,分管设备、设施、基建和技 改项目。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月13日已被包头市昆都仑 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宏斌,男,现任板材厂党委书记兼副厂长,负责板材厂党 委全面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月13日已被包头市昆 都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孙丽钢,男,现任板材厂厂长,负责全面工作。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2月13日已被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如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 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6人) 王主,男,2021年3月担任板材厂制造部调度长,事发当 日值班调度主任,负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和调度。获知1号球罐泄漏后,未在第一时间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应 急处置措施,仅协调调整生产计划,告知相关人员做生产应对, 未下达停止使用1号球罐的指令。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丁黎,男,2023年1月担任板材厂设备部部长,负责厂区 设备运行维护和特种设备管理。日常未对1号球罐进行针对性监 督检查,未组织采取有效检查、维护、排污、清洗等防护措施,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1号球罐安全隐患。获知1号球罐泄漏后,未 根据现场作业和泄漏处置情况及时要求现场人员停止使用1号 球罐。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周春丽,女,时任京诚科林1号球罐项目设计负责人。在其 签订的《技术协议》中未包含操作过程中的压力和温度波动等数 据,关键数据传递缺失,未能有效识别出罐内碱性水质对球罐本 体材料造成腐蚀的风险,编制的《系统调试、操作和维护手册》 未提出对罐内水质实施定期监测和有效排污的相关内容。建议移 送司法机关调查。 冉东宝,男,时任1号球罐安装项目经理。施工质量管控不 到位,《焊缝编号布置图、焊工位置图》列明的焊工中,至少有 2人未实际到场实施组焊工作,1号球罐环焊缝焊接层数不符合 要求。现场组焊资料缺失,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热处理变更。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秦泽昊,男,包头特检院承压一部副部长,2020年时任容 器检验部昆都仑区小组组长,参与1号球罐定期检验工作。在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中增加1号球罐“最后一次检验日期”信息, 使1号球罐在无首次定期检验报告的情况下有了首次定期检验 信息。填写的2020年1号球罐定期检验报告中投入使用时间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报告本单位2016年、2017年未出具 1号球罐定期检验报告情况。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贾斌,男,包头特检院技术负责人,2020年时任容器检验 部部长,1号球罐定期检验报告审核人,负责检验任务分配、检 验资料审查、检验报告审核把关及检验工作全流程监督管理。审 核未发现1号球罐2020年定期检验报告中投入使用时间与实际 情况不符、检验结论由不具备资格人员出具、检验结论依据不充 分等问题。对冒用他人电子签章的情况失管失察。建议移送司法 机关调查。 以上人员如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 任。 (四)对有关企业、单位人员的处罚建议 1.板材厂(9人) 李永峰,男,2021年5月起担任板材厂安全管理部安全员, 事发当日值班安全员,负责周边施工项目现场安全检查。1号球 罐发生泄漏后,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力,未及时组织人员疏 散、撤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六条等规定56,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57,给予行政处罚。 宋德欣,男,2024年12月起担任板材厂设备部技术协理, 负责设备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及设备的定期 检验、注册、改造和台账更新等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 备技术档案,未发现1号球罐安全阀校验超期继续使用,未严格 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十四条58等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郭银忠,男,2025年8月担任板材厂动力作业部炼钢公辅 机械点检工长,负责炼钢公辅区域机械设备点检、巡检工作。未 对1号球罐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未发现1号球罐安全阀校验超期 使用问题,未上报点检过程中发现的补水阀51次漏水的情况。 未要求本部门现场人员及时撤离并疏散周边人员。其行为违反了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⁵9,建议依据《内 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60,给予行政处罚。 尚利富,男,2025年10月起担任板材厂设备部运行组组长, 协助部长做好业务范围内安全督导、评价、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1号球罐安全阀超期未校验的问 题。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建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并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孙建军,男,2025年10月起担任板材厂设备部给排水区域 技术主管,负责分管区域设备(含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问题 隐患整改、运营维护、设备检修管理和基建技改项目安全管理、 审核检维修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工作。2025年对1号球 罐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阀超期未检问题未如实记录并及时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 定,建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高志强,男,现任板材厂制造部部长,负责协调各部门做好 全厂生产组织,指挥突发性事故抢修、抢救等工作。获知1号球 罐泄漏后,同意次日停机检修的方案,继续保持生产。其行为违 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议依据《内 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 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许国强,男,现为包钢钢联安全管理部安全技术专家,2016 年7月至2017年11月任板材厂生产部副部长,负责板材厂特种设备注册办证和安全监督检测工作,负责1号球罐定期检验报检 等工作。任板材厂生产部副部长期间,1号球罐未取得首次定期 检验报告继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17版)第十二条规定61,建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 产条例》(2017版)第六十四条规定62,给予行政处罚,并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志强,男,现任中国北方稀土高科技有限公司冶炼华美公 司经理助理,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任板材厂点检作业部 部长;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任板材厂吊车动力作业部副 部长期间,1号球罐未取得首次定期检验报告继续使用。其行为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第十二条规 定,建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第六 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杨天云,男,现任包钢铁捷物流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2016 年7月至2017年11月担任板材厂设备部部长。任板材厂设备部 部长期间,1号球罐未取得首次定期检验报告继续使用。其行为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第十二条规 定,建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第六 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包钢钢联(7人) 齐鑫,男,2023年6月起担任包钢钢联设备工程部特种设 备及同位素区域技术主管,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板材厂特 种设备管理不严格,未有效督促板材厂健全和落实日管控、周排 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日常检查中只抽查台账内隐患,对 板材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监督不力,未有效开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 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高万良,男,2021年3月担任设备工程部部长,负责设备 管理体系建设,督导检查包钢钢联所属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未有 效督促板材厂健全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 制,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2号球罐超检验周期继续使用的问 题,对本部门和下级单位存在的台账信息不完善、检查不到位、 培训教育、应急演练没有针对性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力。其行为违 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议依据《内 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建议免职。 张毅,男,2024年3月担任包钢钢联安全管理部部长,负 责贯彻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未修订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覆盖到包括安全总监在内的全部人员,主要负责人职责没有针对性,检维修制度和应 急处置规定存在冲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 大过处分,建议免职。 赵德贵,男,2023年12月任包钢钢联安全总监、副总工程 师,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包钢钢联有关 部门、板材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作为安全总监未实 际履职,2025年全年未对板材厂开展安全检查。对检维修制度 和应急处置规定存在冲突的问题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倪鑫,男,2023年10月起担任包钢钢联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分管板材厂。履行板材厂分管领导职责不力,对板材厂隐患 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未纠正板材厂兼职特 种设备安全总监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的问题。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郭伟,男,2023年10月起担任包钢钢联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等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管理部和设 备工程部。对分管部门和板材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维修、 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有效督促板材厂健 全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检维修制 度和应急处置规定存在冲突、板材厂隐患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 底、特种设备管理混乱等问题失管失察。未纠正板材厂兼职特种 设备安全总监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的问题。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建议免职。 梁志刚,男,2023年10月起担任包钢钢联总经理,与董事 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全面领导责任,2013年时任 炼钢作业部部长。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 组织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 单位和板材厂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2013年1号球罐交工 验收过程中,对验收过程把关不严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63,建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64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3.包钢集团(3人) 张昭,男,2023年9月起担任包钢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 全生产工作;兼任包钢钢联党委书记、董事长,主持包钢钢联党 委和董事会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集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漏 洞、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盲区、2024年和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目 标设定脱离实际等问题负有责任。未严格履行包钢钢联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建立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乏针对性, 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全面,未有效解决板材厂、板材 公司、包钢钢联安全管理混乱、外包单位管理松散、特种设备管 理混乱等问题。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属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 分。 李晓,男,2023年1月起担任包钢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 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 导责任。未按规定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未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与监督考核机制。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任职以来发 生多起亡人生产安全事故,2023年至2025年连续3年没有将履 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个人述职报告,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问题。对下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下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有效解决包钢钢联安全管理 混乱、外包单位管理松散、特种设备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对集团 内部安全管理混乱、2024年和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设定脱 离实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漏洞、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盲区等 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孟繁英,女,2023年1月起担任包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 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 导责任。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未深刻吸取2022年“3 · 14” 较大火灾事故教训,任职以来共发生多起亡人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2024年没有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个人述职报 告,作为集团安委会主任,2023年没有专题召开安委会会议, 2024年、2025年仅专题召开1次,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问 题。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 实情况不力,对下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有效解 决包钢钢联安全管理混乱、外包单位管理松散、特种设备管理不 严格等问题。对集团内部安全管理混乱、2024年和2025年安全 生产工作目标设定脱离实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漏洞、特种 设备管理存在盲区等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 务记大过处分。 4.京诚科林(2人) 张风坡,男,时任京诚科林热能工程室设计组副主任。审核未发现《系统调试、操作和维护手册》缺少对罐内水质实施定期 监测和有效排污的相关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⁶5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 信保定,男,时任京诚科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1号球 罐提供的设计条件不完整、技术资料不齐全,未有效识别风险的 问题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九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鞍山华信(2人) 马庆生,男,时任1号球罐设计审批人。在球罐设计阶段, 未结合球罐运行工况考虑疲劳分析、罐内腐蚀风险评估,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 李延忠,男,鞍山华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1号球罐设 计分析考虑不充分、风险评估缺项、不能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等问 题管理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九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包头特检院(3人) 高挺,男,2009年入职包头市特检所工作,2025年10月任 包头市特检院副院长。2013年,负责1号球罐现场组焊监督检 验工作,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施工记录和无损检验报告进行检查, 未发现对接焊头焊缝的焊工存在人证不符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66规定,给予行 政处罚,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建议免职。 徐光,男,现任包头特检院院长,2020年时任分管容器检 验部副所长,1号球罐现场组焊监督检验证书和定期检验报告批 准人。对定期检验报告仅进行形式核对即批准,对检验结论依据 不充分负有领导责任。对1号球罐现场组焊监督检验工作存在的 问题及定期检验报告结论由不具备资格人员出具,分管部门工作 人员修改1号、2号球罐检验信息的行为失管失察。未有效解决 2020年12月抽查发现的1号球罐定期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67,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李文官,男,2012年任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所长,2021年任包头特检院院长,2022年任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 究院院长。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检验质量管控 不严格,管理存在漏洞,对2013年1号球罐现场组焊监督检验 工作存在的问题、2016年受理1号球罐报检申请后未出具检验 报告、2020年定期检验报告结论由不具备资格人员出具,分管 部门工作人员修改1号、2号球罐检验信息等行为失管失察。未 有效解决2020年12月抽查发现的1号球罐定期检验报告存在的 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 条规定68,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 一条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 分。 (五)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包钢钢联 作为板材厂的主要业务实际管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70, 给予行政处罚。 2.京诚科林 作为1号球罐的供货商,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鞍山华信 作为1号球罐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包头特检院 作为检验检测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建议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人) 庞星宇,男,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任特种设备股股长, 2024年9月至今任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任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2021年至 2023年期间,未组织对包钢及所属企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执法 检查。未有效监督板材厂落实压力容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制度。对包钢集团所属企业特种设备数据“飘红”未深入核查原 因的情况失察。2024年,对板材厂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 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仅要求整改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建议免职。 乔艳,女,2023年5月至今任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长,负责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清仓见底”工 作开展不力,对2号球罐超期未检继续使用、1号球罐安全附件 超期未检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监督不力。对2024年板材厂执法 检查不严等问题失管失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 分。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人) 孟爱明,男,2019年5月至今任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市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对1号、2号球罐 办理使用登记以来超期未检继续使用的行为和包头特检院于 2020年对1号球罐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和定期检验报告存在的 问题失管失察。未有效监督板材厂落实压力容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制度情况。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建 议免职。 杨文亮,男,2023年7月任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2025年2月起协助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工作,分管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局,联系包头特检院。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昆 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开展不力,未督促完成2025年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特 种设备“清仓见底”任务。作为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 室主任,未组织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议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李矗,男,2022年4月至今任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负责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工作。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监督 管理职责存在差距,督促指导本单位及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不力。未督促完 成2025年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特种设备“清仓见底”任务。对包 钢集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建议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袁宏志,男,2011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原包头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局长,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任包头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局长。任职期间负责全面工作。对2013年1号球罐现场 组焊监督检验不严、2016年未进行首次定期检验、超检验周期 继续使用的问题失管失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人) 张廉正,男,2020年8月至2024年3月任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负责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2020年12月组织开展全区特种设备获证单位 监督抽查时,对包头特检院出具的1号球罐定期检验报告中超声和衍射时差法检测发现的缺陷未给出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结果的 问题,未监督其进行补充检验或召回报告。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毛宝锋,男,2022年4月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2023年6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和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督促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 门和包钢集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有差距,对内蒙古自治区特 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内部质量管控不严等问题失察,作为自治区特 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未有效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未每半年向自治区安委办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71。建议给予党 内警告处分。 2.应急管理部门 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1人) 王计云,男,2023年5月任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 责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指导本单位履行冶金行业安全 监管职责不力,未有效督促板材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对2025年两次帮扶指导板材厂未发现问题隐 患情况失察。未有效监督包钢集团解决安全管理混乱、制度执行 存在冲突、事故多发频发等问题。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调整职务。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2人) 李炜,男,2026年1月任执法支队副支队长,2025年3月 负责冶金行业的执法工作。2025年组织对包钢集团下属企业开 展的17次执法检查中14次未发现问题隐患,执法不严不实。建 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叶松涛,男,2024年11月任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 管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本单位和昆都仑区应急管理 局履行冶金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 行动任务中,监督企业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有漏洞,对包钢集团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存在冲突等问题失管失察。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1人) 李树森,男,2024年10月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副厅长,负 责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包 钢集团落实安全责任有差距,2024年10月任职以来至事故发生 时,对包钢集团开展现场工作2次,未有效督促包钢集团解决安 全管理混乱、责任制不健全等问题。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3.自治区国资委(1人) 孟强,男,2024年5月任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负责国有 企业收入分配管理、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欠缺,2024年至2025年,对包钢集团2次 下发提示函、1次通报均指出集团相关方管理不规范问题,未督 促企业举一反三整改到位。2025年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中只有发生生产事故才予以扣分,日常管理工作未列入考 核扣分项。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4.地方党委、政府 昆都仑区(4人) 王秀娟,女,2021年1月任昆都仑区副区长,2025年分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分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 力,未有效督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特种设 备“清仓见底”任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职务。 刘利文,男,2025年6月任昆都仑区副区长,分管区应急 管理局。督促区应急管理局压实包钢集团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不力,对区应急管理局帮扶指导板材厂“走过场”问题失 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于占江,男,2023年8月任昆都仑区区长,主持区政府全 面工作。统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应 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压的不实、压力传导不够,未深入分析解 决包钢集团事故多发问题,对包钢集团安全管理混乱、制度存在 冲突、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盲区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胡强,男,2024年12月起任昆都仑区委书记。履行“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职责有差距,2025年区委召开10次常委会研 究安全生产问题,未专项研究部署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未有效压实区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包钢集团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对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履 职情况督导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包头市(4人) 雷殿军,男,2021年8月任市政府党组成员、提名副市长, 2022年2月任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 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有差距,对包头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特种设备“清仓见底”任 务落实有疏漏的问题失察。督促指导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 特种设备监管职责不力,未及时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 突出问题,未按《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的通知》(包安委会发〔2022〕5号)要求,每月召开工作例会,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作为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未向 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⁷2。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 林立,男,2024年7月任包头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包头市 应急管理局,督促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不力,未定期听取各安全专业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包头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不严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建议包头市党委主要负责人向自治区党委作出检查,对包头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七 )其他处理建议 昆都仑区党委、政府分别向包头市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包头市党委、政府和包钢集团分别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 (一)必须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 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决不能只重发展 不管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 义”,这是我们必须严格落实的。经查,包钢钢联日常管理中将 板材厂的生产、工艺、技术等主要业务提级管理,但安全管理仍 由板材厂负责,“生产管理上行、安全责任下沉”。以停产损失 考核员工绩效,以粗放的“以罚代管”方式传递经营压力,日常 没有把安全与生产摆在同等位置。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难以发现 真隐患真问题,而上级部门一次检查就能发现80多条隐患。以 上种种反映出企业长期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发展观念。 要深刻认识发展是正确的政绩观,安全也是正确的政绩观,必须 将安全第一作为一条不变的铁律,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辩证关 系,真正把安全视作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战略投资,而非 可随意压缩的“成本负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必须加强压力容器全链条安全管理 鄂尔多斯“9 ·7”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对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整治,切实提高风险排查整改质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但 从调查情况看,包钢集团及所属企业没有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 训,没有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整治,涉事的饱和水蒸汽球 罐长期“带病运行”,从设计条件的不完整传递、制造焊接与热 处理工艺会审单签字造假,到使用环节的长期超期未检、仅凭目 测敷衍点检,再到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出具报告,暴露出全过程全 链条层层失守。全过程问题必须全过程系统解决,必须以全生命 周期的系统思维推动治理,打破分段式、碎片化的管理格局,建 立覆盖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直至报废退出的闭 环责任链条,形成每个环节都能溯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管理 机制。 (三)必须根治监管不严不实的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印发的《安全生产治本 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均明确要求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 暗访等方式深入推进精准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 法人员力量,推动将安全生产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但从 调查情况看,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和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 执法不严不实。2022年,涉事企业就发生过死亡7人的较大事 故,调查报告提出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效运用整顿关闭、 联合惩戒、约谈曝光等手段,但这些措施都没有在日常监管中很 好运用,发生事故也就成为必然。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暴露出的 监管不严不实的问题,通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主题教育、激励奖励和培训等各种手段,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 意愿和能力水平。同时要建立监管问责机制,对长期存在的隐患 未发现、违法未处罚等问题严肃倒查责任。 (四)必须守好应急处置的最后一道防线 要树牢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科学安排值班力量,强化应急 预案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确保遇有突发事件 迅速响应、高效有序处置。本次事故中的1号球罐从发生泄漏到 爆炸长达1个半小时,现场人员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应急 处置措施,相关人员在这1个半小时内层层请示、层层汇报,没 有采取关阀、放散等有效措施,也没有及时撤离周边作业人员, 仅在周边设置了警戒线和隔离物,错过了挽救生命的最后一次机 会,最终导致伤亡扩大。极端情况要有极限思维,各生产企业要 赋予一线工作人员紧急处置权限,打破常规状态下行政层级对紧 急情况快速响应的限制,简化现场处置流程。同时要加强应急预 案的演练,通过常态化无脚本演练提升人员风险感知与初期处置 能力,确保在险情发生第一时间能够采取正确、有效的避险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 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清醒认识自治区安全生产面临的复杂严 峻形势,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自治区层面要组织召开事故 反思专题会议,对照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并着力解决 煤矿、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落空、安全生产监管缺位等顽瘴痼疾。坚持举一反 三、标本兼治,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健全完善行刑衔接 工作机制,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生 产红线。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企业长期“重生产、轻安全”、安 全发展观念树得不牢的问题,包钢集团乃至自治区其他企业一定 要引以为戒,决不能重蹈覆辙,改变因整改安全隐患而停产也纳 入生产考核绩效等做法,用实际行动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各 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 论述,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 考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任务清单”。提高各级安委 会权威性,运用提醒提示、警示通报、约谈曝光、挂牌督办、提 级调查、考核巡查、责任倒查、一票否决等手段,压实部门监管 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与组织部、纪委监委协同联动,运用 好自治区党委贯通协调平台,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包头市要建立 执法保障机制,对拒不配合检查、阻挠执法的单位和个人,严肃 追责问责,对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或类似包钢集团这种在同 一企业连续发生事故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通过事故调查、 问题整改、追责问责形成闭环,要通过事故调查推动质量提升、 安全提升形成闭环。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为应急管理、市 场监管等部门配齐配强专业监管人员,提升基层执法能力。 (二)加强压力容器全链条管理,切实管控安全风险 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饱和水蒸汽球罐等压 力容器设计制造、生产安装、使用管理、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 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强化现场组焊、 安装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控,保障设备本质安全。要加强对转炉 汽化冷却等涉及压力容器系统的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质量,保障 系统安全运行。要加强对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 安全条件论证和风险辨识,要对京诚科林和鞍山华信等单位设计 制造的同类饱和水蒸汽球罐,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的 球罐该整改整改、该停用停用,严防球罐“带病运行”。要对涉 及使用饱和水蒸汽球罐的工艺系统、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 体系的安全风险进行梳理辨识,重点关注罐内饱和水水质劣化、 未定期排污补水,罐体泄漏、变形、保温层破损等异常情况,温 度、压力仪表是否定期检定,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针对存量 重要设备,高度重视设备老化带来的安全隐患,要全面评估其在 现行操作条件下的实际风险状态,对经评估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 设备,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主动实施技术改造、维修升级或更 新替换,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三)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安 全生产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安 全工作,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作用,定期分析特种设备领域安全形势,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特种设 备“清仓见底”任务,全面梳理辖区内化工、冶金、电力等各类 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做到底数清、状态明,同时要重点检查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设备维护保养、 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要定期组织 开展检验检测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设备超期未检、出具虚假 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并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双重预防体系,切实把安全 责任压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应急、住建、市场监管、消防 等部门要结合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专项帮扶指导等,促进包钢 集团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要严格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 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 执法。要举一反三,切实强化安全执法力度,防止监管执法“宽 松软虚”。要组织开展覆盖所有行业领域的外包、外租作业安全 专项整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只租不管”等违法 违规行为。 (四)拧紧企业安全责任链条,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建立并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真排查真整改, 解决“自查一片大好他查全是隐患”的突出问题。涉及特种设 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底数清、状态明的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加快推进老旧设备更新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强化设备设施运维管理,发现关键监测数据异常要及时查找原因、果断处置, 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科学应对极端低温等异常天气影响,严 防外部环境变化造成设备失灵。强化事故信息报告,严格按照报 送程序上报信息,杜绝迟报、漏报。要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 管理,将外包单位和工程纳入统一管理,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严格审核承包单位及项目部施工作业资质,强化作业培 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现场管理混乱的外包单位一律清退 或停工。承包单位要加强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的风险辨识,发现 异常及时撤离。包钢集团要通过改革绩效考核、完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方式,解决管理层级多、制度 冲突、执行不畅等问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解决“生 产管理上行、安全责任下沉”问题,扭转近年来事故多发频发势 头。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预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应急 处置效能,运用信息化平台预警事故信息,争取实现“智能化早 发现,科学化早处置”,赋予一线员工紧急事项处置权,加强安 全意识培训,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强化档案资料 管理,实现企业管理全过程可追溯。 (五)推动社会共同参与, 构建共治安全格局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安 全生产月活动,推动设立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日,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等媒体,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高风险作业注意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等开展广泛宣传,层层传导压力,形成舆论导向,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要鼓励全员投保 安责险,支持保险机构入企服务,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企业 风险保障能力。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符合列入安全生产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 惩戒。落实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广大员 工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发动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形成 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共治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