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28”坍塌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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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28”坍塌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03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得胜沟乡前窑子村风电110KV升压站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4-08-28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2 一般事故伤亡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7.3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详细时间 09:5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28日上午9时50分左右,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劳务承包的武川县得胜沟乡前窑子村风电110KV升压站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7.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项目情况 武川县得胜沟乡前窑子村风电110KV升压站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得胜沟乡前窑子村境内。该升压站建筑工程由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劳务总承包。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02月10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光污染治理服务;士地整治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士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消防技术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1521****,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18]00****号,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6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8日上午9时50分左右,武川县得胜沟乡前窑子村风电110KV升压站墙体砌筑作业时,吕某某等五人正在砌筑的墙体上方进行测量作业,突然挡土墙东南角墙体上部发生坍塌,在墙体上方作业的吕某某等人随坍塌的石块、土方坠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在附近作业的工作人员立即开展救援,经过10多分钟的救援,将受伤的3人转移至安全地带,坠落的人员中吕某某伤势较重,吕玉某和王某伤势较轻,随即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由于现场人员不熟悉当地地名,加上语言沟通不畅,向120医护人员描述不清,同时现场人员担心120来回往返用时太长,所以现场人员驾车运送伤员准备与救护车汇合,之后将伤员送至武川县人民医院,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计算:直接经济损失137.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吕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差,在作业前未检查挡土墙安全状况,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上到挡土墙顶端开展测量作业发生事故;现场回填土因遭受雨水浸泡加大侧滑力的境况与挡土墙砌筑进度、渣土回填时间节点不当的三个因素叠加使风险爆发,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防范意识不强,现场安全管理不细致、不严谨,风险分析不全面,作业现场安排调度、挡土墙砌筑进度、渣土回填时间节点掌握不够科学精准,同时对施工现场遭多日连续降雨导致回填土渗水侧压力增大风险预判不足,对项目监理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迟缓,存在侥幸心理,作业前对砌筑中的挡土墙、回填土隐患排查不细致,没有及时发现砌筑墙体裂纹松动和回填土塌陷迹象,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施工单位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川项目项目经理刘某,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全面,对各种危害因素和潜在风险预判分析研判不足,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施工单位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王某,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对施工现场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安全监督不细致不深入,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28”坍塌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责任认定 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了以下认定: 1、作业人员死者吕某某,对安全教育和操作规范执行不严格,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差,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现场情况、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吕某某已于事故中身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施工单位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细致、不严谨,风险分析不全面,作业现场安排调度不当,作业次序和时间节点掌握不科学不精准,对施工现场构建物在雨水环境下可能发生的重力侧压力会导致墙体侧向坍塌风险预 判不足,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3、施工单位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川项目项目经理刘某,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全面,对各种危害因素和潜在风险预判分析研判不足,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4、施工单位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王某,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督不全面,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对本起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 5、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武川县发改委、得胜沟乡政府)履职情况 在事故发生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事企业开展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监管检查,同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响应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针对本辖区、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些行动中,涉事企业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检查和指导。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不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武川县发改委、得胜沟乡政府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条件下,尽最大努力对企业进行了监管和指导。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无法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尽到了安全监管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迅速响应,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表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考虑到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挑战,以及他们为保障安全生产所做出的努力,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建议不对其问责,以此作为正向激励案例,鼓励激发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继续加强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在本次生产安全事故中,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建议对其不进行问责。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武川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吕某某,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作业人员,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刘某,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川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由武川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王某,内蒙古大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建议由武川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加强安全警示教育落实,充分让一线操作人员知晓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以案促改让每一位工程参与者在生产活动中尽到,保护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应尽的义务及责任。 2、加强应急教育预案的制定工作,从公司、项目部、班组抓起。不仅要对每一个施工环节的安全防范到位、应急救援分析到位,也要针对每一个项目所处的地理环境、雨雪等外力影响进行充分分析,排除各种风险隐患。生产现场各岗位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不漏过一个环节地实地勘察项目现场,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让每一位工程参与者熟知如何安全防护、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在发生事故时如何自救、如何互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