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3·14”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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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3·14”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5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厂房改造工程 发生时间 2024-03-14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详细时间 03:1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14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青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临时部长王磊报告,报告称下午14时20分左右,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在对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厂房改造工程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法人代表人:李东升 (3)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劳动大街63号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9811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工程管理服务;装卸搬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单位二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 (2)法人代表人:武瑞东 (3)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永泰城1号楼3单元601室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531324391 (5)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城乡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饰装潢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通信工程;输变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特种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防声防尘设施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梯空调安装工程;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职能化工程;门窗、网围栏制作销售及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景观、园林绿化的养护及管理服务;园林设施销售及安装;建筑设备及机械设备租赁;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改造;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治理;城市垃圾清运服务;苗木、花卉、盆景、草坪销售;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备)、办公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不含弩)、商品混凝土、机械设备、砂石、水泥、碎石、建筑材料的销售。 (二)双方合同签订情况 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2月5日与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伏支架项目生产线厂房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发包方: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分包方: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北671公里处电三建机械施工分公司,分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现有厂房进行维修改造,更换彩钢板,新建阳光板,更换车间大门,对现有厂房内墙面、天棚、钢柱等整体进行喷涂;厂房地坪进行改造;对现有厂房照明系统,配电系统进行改造,增加部分灯具,优化原照明线路布置;增加控制箱,实现分级控制。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郭喜拴、王金虎、刘平、樊俊、王明喜等5名工人在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厂区外吃完午饭后,未向机械施工分公司门卫报备,便进入机械施工分公司光伏支架项目生产线厂房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在改造厂房周边休息。下午14时左右郭喜栓独自一人登上厂房屋顶,准备去取放置在房顶中部的安全带,踩着檩条行至厂房屋顶B列彩钢板时失去平衡,滑落至檩条东侧彩钢板上(此处彩钢板状态为:前期拆除了上层彩钢板、岩棉层,仅剩下层彩钢板),彩钢板无法承受郭喜拴的重量,从檩条下接口处向下塌陷,郭喜拴随即从彩钢板缝隙掉落至距离厂房屋顶11.48米的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工友们听见有东西掉落的声音,刘平就进入改造厂房进行查看,看到郭喜拴躺在厂房地面,王明喜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王明喜给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武俊平打电话告知事故发生,武俊平在14时30分左右回到施工现场,郭喜拴后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钢板拆除工郭喜拴,违反高处作业操作规程,在登上改造厂房屋顶后未及时佩戴安全带,便进入拆除作业区域,在发生掉落时处于无安全防护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武俊平作为管理人员,在聘用高处作业人员时,未审核郭喜拴《高处作业特种人员操作证》,导致无《高处作业证》人员郭喜拴,违规进行高处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在机械施工分公司光伏支架项目生产线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前,对郭喜拴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时流于形式,致使郭喜拴等人安全意识淡薄,根据调查,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仅对施工人员开展了1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在机械施工分公司光伏支架项目生产线厂房改造项目施工作业期间,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严重不足,公司负责人春节复工后仅通过微信视频通话的形式对机械施工分公司光伏支架项目生产线厂房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责人员(1人) 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彩临时雇佣的钢板拆除工郭喜拴,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高处作业操作规程,在登上改造厂房屋顶后未及时佩戴安全带,便进入拆除作业区域,在发生掉落时处于无安全防护状态,但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在机械施工分公司光伏支架项目生产线厂房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1、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瑞东 作为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督促落实各类规章制度力度不足,致使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武瑞东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9200元)的行政处罚。 2、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武俊平 作为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在聘用高处作业人员时,未审核郭喜拴《高处作业特种人员操作证》,导致无《高处作业证》人员郭喜拴,违规进行高处作业。工程施工前,对郭喜拴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时流于形式,致使郭喜拴等人安全意识淡薄,仅对施工人员开展了1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期间,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严重不足,公司负责人春节复工后仅通过微信视频通话的形式对机械施工分公司光伏支架项目生产线厂房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武俊平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108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司法机关拟追究责任人员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认真勘察,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对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事故调查组经过客观分析,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责任为: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钢板拆除工郭喜拴,违反高处作业操作规程,在登上改造厂房屋顶后未及时佩戴安全带,便进入拆除作业区域,在发生掉落时处于无安全防护状态,但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造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为间接原因和次要责任,不存在强令郭喜拴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青山区各生产经营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以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强化人员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特种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是切实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强化法律法规、案例警示、安全理论技术、应急处置及实际操作等专题培训,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依法加强企业全员培训执法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使全体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保护意识。 (三)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的社会宣传,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加大并落实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子邮箱、门户网站、举报微信、举报电话等方式构建举报投诉平台,要认真做好举报投诉信息的分析整理,定期分析举报投诉的来源、类别、趋势、规律,掌握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要坚决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吸取“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3·14”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监督指导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