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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CPZQ4标 “7·15”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7-1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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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CPZQ4标 “7·15”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579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凭祥市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CPZQ4标
发生时间
2023-07-15 00:00:00
涉事单位
重庆天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14.9
行政区域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
详细时间
10: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15日10时左右,在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CPZQ4标那哮双线特大桥17号墩内模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人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项目名称为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CPZQ4标,属于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第四个标段,正线里程为D1K63+685.549~D1K81+160,全长17.474公里,设计标准为高速铁路。项目位于崇左市龙州县和凭祥市,终点为凭祥东站。标段共有桥梁12座/4.636公里,墩身123个。建设单位为广西南崇铁路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监理单位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重庆天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次事故发生在那哮双线特大桥17#墩(设计墩高42m)内模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5日早上6时30分许,施工单位现场技术员吕某文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后劳务单位工人张某春带领班组其余4名工人(董某举、杨某、蒲某兵、杨某林)穿戴全身式安全带、佩戴安全帽后,从笼梯登上那哮双线特大桥17#墩进行拆模作业,具体分工由张某春安排:杨某林负责到墩顶进行混凝土凿毛作业,谢某林和蒲某兵负责在墩体外部卸拉杆螺帽,张某春、董某举、杨某负责到墩内卸拉杆螺帽、拆拉杆和拆内模,同时杨某还负责用对讲机指挥吊车司机起吊模板。8时30分左右杨某林完成工作下班休息,谢某林被安排到墩外下方接吊车从墩内往外下吊的模板。当天早上工人拆除内模的过程为:拆除模板顺序为自下而上拆除,吊车司机将吊钩移动至墩顶等待拆模工人指挥,工人爬到模板上到达所需拆卸部位高度后,将安全绳扣扣在上方模板,同时用一个手拉葫芦将待拆除模板与旁边一块未拆除的模板连接,进行以上固定后,工人即拆除模板固定螺丝和拉杆,最后解除安全扣返回工作平台,在平台上通过拽动手拉葫芦手动链条方式松动模板并指挥吊车放下吊钩以便吊运待拆除模板。上午10时左右,张某春、董某举、杨某拆卸完第三块模板固定螺丝和拉杆,解除安全扣回到工作平台后,拽动手拉葫芦手动链条时模板突然迅速掉落,并砸穿工作平台,张某春、董某举、杨某三人受到冲击从孔洞坠入墩底。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5日上午10时30分许,劳务单位工人蒲某兵登上17#墩顶取扳手,未听到工人作业声响,却听到墩内传来微弱的求救声,遂探头往墩内查看,确认发生事故,随即大声求救。施工单位项目部现场技术员吕某文在其办公室听到求救声后赶到现场核实情况,并电话报告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谭某飞。谭某飞接报后立即向项目部常务经理王某电话报告,同时按照王某的指示组织施救。10时40分许,谭某飞到达工地开展救援,10时48分工人董某举被救出墩外,项目部派人将其送往龙州县上降乡卫生院救治,11时45分董某举经抢救无效死亡;10时50分许,王某到达现场指挥救援,10时58分许,张某春、杨某被救出墩外,项目部派人将2人送至凭祥市人民医院抢救,14时25分许,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凭祥市公安局法医对死者董某举、杨某进行尸检,两人均符合高空坠落致死。张某春经抢救后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本次事故造成董某举、杨某2人死亡,张某春1人受伤。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4.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劳务单位工人张某春、董某举、杨某三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未按照审批的《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CPZQ4标段桥梁墩身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模板拆除作业,导致模板掉落砸穿工作平台,造成三人高处坠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劳务单位重庆天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按规定指派专职安全员到施工现场履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2.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工程施工以来,未督促劳务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对劳务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员行为没有指出和督促履约。
(三)事故性质
该起一般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重庆天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凭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对重庆天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不力,对项目工地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建议由凭祥市人民政府对该公司进行安全警示约谈,责成该公司向凭祥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张某春、董某举、杨某,三人均是重庆天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上述三人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操作规定,在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佩戴相应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董某举、杨某在事故中已死亡,张某春受伤仍住院治疗,建议不追究其三人法律责任。
2.胡某俊,重庆天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凭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胡某俊进行行政处罚。
3.王某,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CPZQ4标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凭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4.谭某飞,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CPZQ4标项目部副经理、二工区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到位。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凭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规定对谭某飞进行行政处罚。
5.党某波,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崇左至凭祥铁路CPZQ4标项目部安质部副部长、二工区安全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到位。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凭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规定对党某波进行行政处罚。
6.李某光,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驻项目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等检查和督促不到位。责成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事故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报凭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提高认识,严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要坚持“两个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以《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对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将市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层层压紧压实责任链条,确保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要强化源头预防控制,系统提升本行业本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二)汲取教训,加强交通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要深入开展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重点关注高处作业、隧道施工、设施设备等事故易发的重点部位和作业环节,以及主体工程外的临时工程、场站建设等管理薄弱环节。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实安全基础。要强化对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督促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整治企业违规用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等行为。
(三)强化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参建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建设单位要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配齐配强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对各参加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强化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严格方案审批把关和实施,要强化施工作业安全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工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发挥监理的监督职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要严格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专项巡视检查制度。
(四)强化教育,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结合本地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实际,针对工人普遍存在的文化水平低、施工依靠经验、安全教育接受能力较差,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现象屡禁不止、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等问题,落实岗前培训,做到进场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岗位专业性教育和事故警示案例教育相结合,以通俗易懂的内容,采取激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手段,提高安全教育培训实效。大力宣传违法施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危害,引导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