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省道S311线“10.21”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10-2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省道S311线“10.21”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0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省道S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工程
发生时间
2023-10-21 00:00:00
涉事单位
赤峰市方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29.7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21日,省道S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工程第一合同在水泥稳定土基层摊铺施工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S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工程第一合同段,施工许可证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05)000033—**。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南山公园施工路段;公路工程为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全长19公里。事故发生时工程形象进度为路基部分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路面水稳层物料铺摊施工作业。路面水稳层物料铺摊施工作业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省道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王智德。
施工总承包单位: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东红;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
安全负责人金文波(证书编号:蒙交安C(15)G770**)
安全员赵贵平(证书编号:蒙交安C(19)G004**)
安全员王帅(证书编号:蒙交安C(19)G004**)
安全员杨子清(证书编号:蒙交安C(19)G009**)
摊铺作业专职安全员车飞飞(证书编号:蒙交安C(18)G009**)
监理单位: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地监理工程师陈永利,证书编号:JGJ12342**。
路面结构层摊铺碾压机械施工承包单位: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郭超波。
路面结构层料运输劳务分包单位:赤峰市方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树学
(三)项目建设情况及工程发包、承包关系
S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工程第一合段于2020年2月24日开工建设,2023年5月1日路基施工已基本完成。2023年4月27日,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路面工程协作施工合同》,约定由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S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工程第一合同水稳、沥青混合料摊铺碾压成型作业。
2023年9月21日,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方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水稳、沥青混合料运输协作施工合同》,约定由赤峰市方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S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工程第一合同水稳、沥青混合料运输业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1日10时30分左右,S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工程第一合同段摊铺水泥稳定碎石至K0+500处,清理完路基上洒落散料的赵志芳向东行走过程中,被赤峰市方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福军驾驶的向东倒车准备为摊铺机卸料的自卸车(车牌号蒙L50662,车辆满载水稳砂石料),撞倒。赵志芳被撞倒地后未能及时逃离危险,被卸料车翻斗车蒙L50662左侧后轮胎碾压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内蒙古路桥现场技术负责人高海峰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向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工程第一合同项目负责人张东红电
话报告事故情况。10时34分左右,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内蒙古路桥集团项目部负责人张东红赶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后,立即向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2023年10月21日10时40分左右,武川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与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武川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随行医护人员对赵志芳进行身体检查,宣告赵志芳死亡。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229.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赵志芳,安全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注意力不集中,丧失危险基本辨识技能,未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守则,违反现场人员应与施工机械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在自卸汽车倒车的语音提示“倒车请注意”的情况下,思想分神贸然进入倒车准备卸料的翻斗车后方盲区,且未紧急撤离躲避,造成被自卸车碰撞倒地碾压死亡,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水稳层物料摊铺机械作业分包单位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事故发生时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现场作业安全缺乏有效监管,自卸车倒车过程中无人指挥,导致事故者赵志芳思想分神擅自进入(处在)自卸车后方盲区无人发现、无人制止提醒,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水稳层物料运输分包单位赤峰市方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卸料作业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能阻止汽车周围人员来往,自卸车在无人指挥倒车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工程监理单位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履职不到位,对施工项目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对水稳层摊铺作业中未指派专职指挥人员这一安全隐患未予制止,未提出整改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总承包施工单位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道311线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对自卸车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省道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6、行业监管部门武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公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7、属地综合监管部门可镇人民政府对属地的公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了以下认定:
1、赵志芳,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辅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因素辨识严重不足,注意力不集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2、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事故发生时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现场作业安全缺乏有效监管,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3、赤峰市方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卸料作业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4、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履职不到位,对施工项目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对水稳层摊铺作业中未指派专职指挥人员这一安全隐患未予制止,未提出整改要求,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
5、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道311线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对自卸车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6、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省道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7、行业监管部门武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公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安全监管责任。
8、属地监督检查部门可镇人民政府,对属地公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安全监管责任。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赵志芳,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辅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因素辨识严重不足,注意力不集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赤峰市方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理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4、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道311线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对自卸车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武川县应急管理局)。
5、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省道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建管办),日常安全监管存在漏洞,负有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依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建管办在本起事故中承担责任进行追究。
6、行业监管部门武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公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县纪委监委依照规定给予相关人员问责。
7、属地监管部门可镇人民政府,对属地公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综监督检查不到位,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县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问责。
(一)工程的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别召开公司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大会,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剖析,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制度,增添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检查,积极排查事故隐患,扎实整改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工程的各参建单位要对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各个时段、各个环节、各个作业点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彻底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三)工程的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强化作业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作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自觉性。
(四)工程的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组织施工,作业时必须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施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有效劝阻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五)省道311线武川至杨树坝段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行业主管原则,加强对该段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各个时段和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