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龙恒基置业有限公司“11·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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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龙恒基置业有限公司“11·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30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旺路9号北京兆龙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樱桃种植大棚园区内 发生时间 2023-11-17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兆龙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3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平谷区 详细时间 17: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1月17日17时许,位于平谷区峪口镇峪旺路9号北京兆龙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樱桃种植大棚园区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名检修大棚卷帘机的工人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兆龙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兆龙恒基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7782531948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峪蔡路8号8幢206,法定代表人:路洪明,主要经营范围:果树种植、园林绿化等。 (二)事故现场情况 北京兆龙恒基公司在平谷区峪口镇峪旺路9号经营的樱桃种植大棚园区内现有79个种植大棚,事发大棚为8号棚,长220米,宽17米,棚顶最高点距地面高6·5米。该大棚共有 4台卷帘机,南北两侧各2台,涉事卷帘机位于大棚东北侧,结构形式为移动卷轴式,该卷帘机控制大棚北侧东段110米棉被的收放。事故现场卷帘机未见转动轮,棚顶及棚下位置发现部分断裂的传动皮带。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17日下午16时30分,樱桃种植大棚园区的工人任**、王**二人按照工作要求使用遥控器开启7号、8号、16号、17号棚的卷帘机,预将覆盖大棚的棉被卷至棚顶处。期间,8号棚东北侧卷帘机到达棚顶位置后,任**按动遥控器停止键,卷帘机未停机,继续在棚顶处自转。任**、王**二人关闭位于棚内卷帘机电源控制箱内的开关后不知如何处理,便将情况报告胡*。胡*到达现场后,上棚顶查看故障原因并让任**、王**二人在棚下等候。16时45分,任、王**二人听到棚顶传来剧烈响声,看到卷帘机及棉被快速下降了2米左右,二人在棚下呼喊胡*,胡*未回应,二人立即上棚顶查看,发现胡*受伤倒在棚顶后随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呼唤刘*等附近工人帮忙,刘*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16时55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胡*送往平谷区医院进行抢救;17时30分,胡*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应急救援过程中,平谷区政府统筹组织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峪口镇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通知死者家属及善后等工作,各部门行动迅速,协调配合,有序开展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经过刑事侦查、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等工作,排除了他杀刑事嫌疑。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分析:胡*在自身不具备维修卷帘机能力的情况下自行维修卷帘机,其在维修过程中松动了卷帘机刹车装置,松动后卷帘机的横轴和棉被受重力作用快速下滑,因刹车系统为齿轮卡槽结构,达到承受极限后导致卷帘机转动轮碎裂崩开,部分碎片击打到胡*头面部、左内踝等部,终因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北京兆龙恒基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公司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无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不能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胡*不具备维修卷帘机能力自行维修卷帘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 胡*安全意识淡薄,在自身不具备维修卷帘机能力的情况下自行维修卷帘机,导致其被碎裂崩开的卷帘机转动轮碎片击中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胡*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区公安分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二)行政责任 1.北京兆龙恒基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公司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无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不能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胡*不具备维修卷帘机能力自行维修卷帘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北京兆龙恒基公司总经理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公司樱桃种植园区内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北京兆龙恒基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并消除樱桃种植园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警示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充分认识生产作业中的危险因素,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区农业农村局要全面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从严、从全、从细,不留死角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农业大棚种植园区、农业机械设备使用等农业领域的检查和安全培训力度,加密检查频次,从严采取各项惩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峪口镇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层层传导安全管理压力,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在本辖区内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强化安全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深入农业大棚种植、工业制造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面对面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进一步排查本辖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做到隐患排查不到位不放过、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全面筑牢基层安全生产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