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北京兴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8-09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北京兴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23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大兴区青云店镇辖区内东辛屯水闸东侧
发生时间
2023-08-09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兴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淹溺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大兴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9日14时30分左右,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辖区内东辛屯水闸东侧,北京兴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河道内水草清理作业过程中,1名作业人员不慎淹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作业发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云店镇政府)。
2.作业承包单位:北京兴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政园林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9日,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朱脑村委会北200米,法定代表人李政,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合同关系情况
为全面做好青云店镇域内相关河道的管护工作,2022年8月青云店镇政府通过招投标程序,将青云店镇2022年区级河道管护项目发包给了兴政园林公司。并于2022年9月4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大兴区青云店镇2022年区级河道管护项目合同》,服务范围和内容包含:青云店镇政府委托兴政园林公司提供相关的河道管护服务。管理范围涉及青云店镇域内所有区级河道及小微水体点位。工作内容包括:镇域内河道及小微水体巡查,垃圾清理、打捞河面漂浮物;河道范围内的杂草清理及边坡的简单修整等5项。合同期为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合同金额3379750元。
同时,根据合同内容,青云店镇组织了区级河道管护队(管护队人员均为兴政园林公司人员)。辖区内区级河道涉及凉凤灌渠、新凤河、北野场灌渠、旱河、凤河、凤港减河、红凤灌渠、岔河8条河道的43.98公里,管护队参照每公里1人的标准配置河道管护队员,不含管理人员共44人。管护队主要负责落实合同中河道范围内的垃圾、漂浮物清理等工作。
为落实管护责任,合同中约定了《青云店镇区级河道管护队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管护范围和管护队相关工作职责。同时,制定了《青云店镇河道管护队考核办法》,每月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对管护队工作进行考核。
(三)事发作业情况
因管护队发现东辛屯水闸东侧水草和垃圾较多,需要进行清理。2023年8月8日,管护队负责人蔺某联系班组长赵某,要求其安排人员对凤河东辛屯水闸东侧河道内的干草、水草和垃圾进行清理。2023年8月9日6时30分,管护队陈某组织人员到达公司,携带镰刀、雨鞋、雨裤等装备,带领郭某和刘某到达东辛屯水闸,开始进行河道清理作业。其中刘某和郭某负责在河道内用镰刀清理水草,陈某负责在下游清理打下了的水草。作业至上午11时左右,陈某通过微信向赵某发送了作业现场照片,11时30分左右结束上午作业。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青云店镇凤河东辛屯闸东南侧约100米处河道北侧,河道两侧堤岸与河床约呈40度。该位置河道宽度约11.82米,河水深度约0.45米。河道内水面上漂浮有被清理完的水草。事发位置北侧约1.5米放置有一只黑色运动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9日13时许,工人郭某到达作业现场。14时左右,陈某、郭某、刘某和郭某开始进行清理作业。根据现场人员描述,作业至14时30分左右,陈某和郭某在河道内进行水草清理过程中,忽然听到河岸上有人喊水里是不是有一个人。陈某听到后,立即跑向河北岸郭某所在位置,发现郭某头向南,面向下方趴在水里。
(二)事故救援情况
随即陈某将其拖拽上岸,并开始进行人工呼吸。岸上人员拨打了120电话求救,120到场后进行了抢救,并将伤者送到青云店镇卫生院,后转到红星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郭某在进行河道清理作业过程中,不慎失稳落水溺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经查,死者郭某为第一天到作业现场开展河道清理工作,兴政园林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未培训先上岗的情况,造成郭某自身安全意识不足,操作技能不熟练,最终引发事故。
2.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方面兴政园林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均未对作业现场开展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隐患问题;另一方面,青云店镇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未与兴政园林公司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经查,兴政园林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兴政园林公司未按照法律要求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作业现场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李某,作为兴政园林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督促、检查事发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蔺某,作为兴政园林公司事发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检查事发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追责问责情况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已向区纪委区监委移交。
(一)兴政园林公司要进一步落实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方案。根据涉水作业的实际情况,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全面提升本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要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问题,举一反三,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区水务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落实河长制工作。督促指导各属地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加强河湖日常巡查和环境管护,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作业涉水安全管理规程(试行)》(京水务管〔2021〕104号),落实涉水作业安全管理的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和培训交底,进一步规范开展巡查和环境维护作业。二是加强安全宣教培训。围绕河长制实际工作,督促指导各属地加强涉水作业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切实做到从管理人员到一线劳务,均能明确工作职责,熟知安全要点。三是严格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对水利(水务)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设施运行、供排水设施运行、局系统内部安全等领域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综合运用风险云服务系统、企安安等信息化平台,精准识别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提高执法检查质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青云店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夯实主体责任。细化镇级安全责任分工,夯实行业主管科室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力度,明确检查内容及监管红线,做好档案留存;固化约谈机制,对各类企业动态开展约谈,要求企业自查自纠,并举一反三、延伸查找整改同类问题。二是夯实会商机制。镇安委会办公室统筹,行业主管科室分别牵头,全面梳理行业事故;定期召开联席会,各行业主管科室分析研判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重点、下一步工作安排,切实做好事前预防、关口前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衔接,确保全镇安全稳定。三是夯实安全培训。各行业主管科室负责,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开展岗位安全达标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镇域内各行业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工作;各行业主管科室组织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警示从业者提高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