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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美渔都批发中心“2.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2-29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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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美渔都批发中心“2.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15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临30号合美渔都批发中心院内东南侧
发生时间
2024-02-29 00:00:00
涉事单位
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通州区
详细时间
11:26: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2月29日11时26分左右,在张家湾镇北京合美渔都批发中心院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现场人员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发房屋、设备基本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临30号合美渔都批发中心院内东南侧。事发房屋为南北走向,共2层,总高度10米。2008年9月4日事发房屋建设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养殖业服务中心取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2008(通)建字0133号,总建设面积11870.31平方米,项目名称为观察鱼比赛大厅。事发位置房屋于2008年7月开工,2008年10月竣工。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城建档案馆办理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水产养殖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京通国用(2010划)第004号。2008年8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水产养殖场将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西土地(现北京合美渔都批发中心)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30年。
事发房屋一层主要用于建材销售,二层主要用于企业仓储服务。层高4.5米。事发房屋共设置了同一型号4部固定导轨式液压升降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升降平台),其中西侧和西北侧的两部升降平台在2021年因无使用需求停止使用。4台升降平台均为2019年4月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从北京铭皓盛宇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双方于2019年4月8日签订了简易升降平台购货合同,北京铭皓盛宇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服务,于当年4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安装完毕后双方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了验收,设备配件完整,可以正常使用。事发升降平台最大高度4.6米,最大载重量3000kg,自重2800kg,平台长宽2.7米×2.2米,使用380v电源,电机功率5kw。防护栏杆尺寸高度700mm,使用30×30方管。事发升降平台设置在房屋正东侧,事发时其载货板除有两个方向有围栏防护网外,另外两个方向载货板供货物进出的两侧原有防护栏已被拆除。后人为加装不锈钢方管材质的简易防护栏杆被竖向捆扎在设备侧立面,载货板供货物进出的两侧为敞开式使用。
事发前,房屋出租方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只将事发升降平台的简要操作方式介绍给承租方企仓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后便将起重设备全权交由对方自行使用。企仓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也采用同样的方式将事发升降平台的简要操作方式介绍给承租单位后便将设备使用权全部交由承租仓库的各个公司自行使用,事发升降平台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房屋出租方: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4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村委会西800米,法定代表人刘某。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健身休闲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餐饮管理;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2.承租单位一:企仓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2号-312,法定代表人郝某超。经营范围为仓储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分批包装;道路货运代理;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
3.承租单位二及雇佣搬运工人单位: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2015年6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9号-668号,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棋牌);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灯光设计;租赁舞台灯光音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舞台灯光音响设备、摄影器材、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产品设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
(三)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与企仓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事发位置房屋二层租赁给对方做仓储和办公使用,租期至2026年8月10日。后企仓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事发房屋二层用隔板隔成多个小型仓库再租赁给其他公司作为仓库使用。2024年2月26日企仓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仓储租赁合同,约定将事发位置房屋二层f2-40号仓库租赁给对方主要用于存储影视设备,租赁时间至2025年2月26日。
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库房管理员张某三年前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谢屯村内租赁了一间房屋,作为公司库房。后因租金方面纠纷房东要解除租赁关系。2024年2月27日张某在村内道路上遇到在村里负责做保洁工作的刘某文,表示想搬卸3车影视舞台材料,让其帮忙找3个力工,和刘某文共4个人一起去帮忙搬东西。双方约定好每名搬家人员260元劳务费用,并于2月29日早7点半开始装车。当天下午刘某文和村保洁队队长周某文说了这件事,周某文同意一起去。后周某文、刘某文分别联系了同一保洁队队员樊某安、高某仪第二天一同去搬家。截止事发时,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与四人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协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9日上午7时30分,刘某文、周某文(男,73岁,河北省廊坊市人)樊某安和高某仪来到村内张某之前所租赁的仓库开始装车。9时50分左右装车结束,张某使用自己的车辆将四人一同拉往事发地位置。10时30分左右,货车和人员到达事发位置。张某走楼梯上至二楼,操作事发固定导轨式液压升降工作平台下至一层后,和四名搬运人员交待将车上货物搬到升降平台上,通过升降平台人货一同上到二楼,然后再搬到指定的仓库。上午11时16分,众人准备去搬运升降平台上两个钢架时,周某文前去搬钢架靠东侧一头,背朝外侧,脚向后不慎踩空,从升降平台和外墙之间的缝隙跌落至一层地面。张某带众人跑至楼下,看到周某文面部向上躺于地面,头顶位置出血,呼喊其无回应。货车司机发现有人高处坠落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多分钟后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宣布周某文已没有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文符合高坠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通州区政府立即成立专项处置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分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应急救援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开展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周某文安全意识淡薄,未辨识现场不安全因素,在未设置防护措施的高处临边区域,冒险采用背朝外侧的方式搬运超出了平台的长度,且外伸于平台之外的钢架,不慎踩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搬运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交底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事发升降平台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未保障升降平台安全防护措施和对承租单位进行有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长期默许承租单位自行使用升降平台,未对升降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致使升降平台防护栏杆被违规拆除使得升降平台一侧边缘与井道墙面的过大缝隙暴露在作业环境下和存在人货混载情况。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周某文安全意识淡薄,未辨识现场不安全因素,在未设置防护措施的高处临边区域,冒险采用背朝外侧的方式搬运超出了平台的长度,且外伸于平台之外的钢架,不慎踩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人员
1.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搬运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交底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2.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事发升降平台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未保障升降平台安全防护措施和对承租单位进行有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长期默许承租单位自行使用升降平台,未对升降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致使升降平台防护栏杆被违规拆除使得升降平台一侧边缘与井道墙面的过大缝隙暴露在作业环境下和存在人货混载情况。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和对临时雇佣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要求内森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超,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严格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所发租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以租代管现象。在后续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期间,要做到对作业现场尽到完全的看护和管理责任,采取对现场布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巡视看管等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并对货物起重设备设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进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防范措施。
(四)属地人民政府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同时立即组织开展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事故警示教育,结合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强化宣传,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对照问题,举一反三抓整改,深入剖析同类事故的共性问题,找准发力点,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同类型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