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8·2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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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8·2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228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 发生时间 2024-08-25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淹溺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大兴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25日10时20分许,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项目内,工人在进行给水管线检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发施工项目概况 事发项目名称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该项目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的重点项目,位于大兴机场用地红线范围内,机场高架出场方向东侧,G-01-01地块的东侧区域,北至次干二路,南至支七路,东至次干五路。总规划占地3.2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48万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10.2万平方米,包括1号-5号宿舍楼、6号生活服务中心;地下面积3.2万平方米,包括食堂及人防工程、车库、设备用房等。项目建成后作为空港员工宿舍,用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该项目于2019年3月5日取得前期工作函,2021年1月26日取得规划意见函,2021年6月完成招投标工作,2021年9月1日取得施工登记意见函。2021年9月30日,开始施工建设。截止事发已完成施工总量的98%,小市政给水管线施工已完工,正在进行项目剩余部分内装等收尾性施工。 (二)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新机场指挥部)。该单位成立于2020年8月28日,住所在北京市大兴区大礼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鹍;业务范围包括全面负责北京新机场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接机场建设工程总承包。 2.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53年3月1日,住所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吴爱国。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证书编号D11102030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10月8日至2025年10月7日,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2】100257。 3.市政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坤市政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12日,住所在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海波。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等,证书编号D21117024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2月24日至2026年2月23日,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3】011420。 4.监理单位:北京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希达监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9日,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10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黄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监理等。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11002677-4/4。 (三)工程承发包情况 新机场指挥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建一局公司为中标施工单位,希达监理公司为中标监理单位。2021年7月21日,新机场指挥部与中建一局公司签订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工程以及室外工程等设计图纸显示的全部工程。 2021年7月21日,新机场指挥部与希达监理公司签订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工程以及室外工程等施工及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中建一局公司中标后,因施工需要,将室外工程进行专业分包,通过“中建云筑”系统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正坤市政公司为中标单位。2022年12月20日,中建一局公司与正坤市政公司签订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室外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包括园建工程、景观照明、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和弱电工程。 (四)事发现场情况 事发作业现场位于该项目1号楼和2号楼连廊北侧,该区域内有2个市政管井,分别为大市政给水阀门井(以下称:1号井)和小市政水表井(以下称:2号井),1号井与2号井直线距离约3米。1号井内,有一根给水管线南北向穿过井室,管线上装有阀门,用于控制给水开关。2号井由井筒和井室组成,井筒内径约0.6米,高约1.6米,井筒壁错落镶嵌脚蹬。井室东西向设置,长约3.3米,宽约1.2米,高约1.7米,一根DN200给水管线及配套阀门组东西向穿过井室,管线上配套阀门组自西向东分别为承插口、截止阀A、水表、截止阀B、过滤器、止回阀、截止阀C、截止阀D、法兰,井内管道承插口与上游管道脱开。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25日7时左右,陈某2和高某到达事发工作区域。陈某2将2号井井盖打开进行通风,然后用气体检测仪测试井内气体,检测仪没有报警。陈某2进入井内,将截止阀D打开放水,高某在井上用水泵抽水。抽完水后,高某也进入井室内与陈某2一起拆卸法兰的螺栓。拆完后,高某上到地面将热熔设备交给陈某2,陈某2进行热熔连接工作,完成后陈某2也上到地面等待热熔点冷却。 约一小时左右,陈某2进入2号井内查看,热熔连接处已冷却,其将螺栓拧好后让高某打开1号井阀门。后发现维修位置往外呲水,又让高某关闭1号井阀门,此时维修位置给水仍然向外渗漏。后高某也进入井室内与陈某2一起拆卸法兰的螺栓,高某在管道南侧,陈某2在管道北侧。当螺栓快拆完时,陈某2发现承插口处向井室内呲水,赶紧叫高某一起向井筒处走。二人到达井筒下方,高某手抓脚蹬要向上攀爬,这时承插口脱开,水猛然喷发,高某向东侧倒下。陈某2用左手抓住高某,右手抓紧脚蹬,但井室内水位持续上升,已到其脖颈位置。陈某2发现无法拖拽高某后,连忙向上攀爬逃生,当其逃生到地面时,水已经从井筒入口涌出。陈某2赶紧到1号井内关闭阀门,其顺时针(顺时针为关闭阀门)拧了好几圈,这时1号井内也开始进水,已到其大腿位置。陈某2赶紧爬出1号井,发现水位没有上涨,又下到井内将阀门关闭。此时,事发区域水已经蔓延。陈某2呼喊附近工人柏某,柏某到现场后赶紧用水泵抽水并安排挖掘机挖沟将积水引走,后救援人员陆续到达现场进行施救。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组织抽水,安排挖掘机对事发井室进行挖掘。技术员张某于10时28分拨打120、10时30分拨打119求救,约30分钟左右,120和119陆续到达现场。此时,挖掘机将井室北侧破开一个洞口,陈某2从洞口进入井室发现高某在水面漂浮,陈某2将高某拖拽到洞口处,后众人合力将高某抬出,120救护人员立即对其施救,约15分钟后救护人员确认高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向负责人陈某报告,陈某又将事故情况向公司进行汇报。中建一局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田某于11点40分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项目经理逐级上报至中建一局公司。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机场公安分局、机场办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要求施工单位保护事故现场,避免衍生事故发生,做好家属接待等维稳工作,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具体情况为:高某,男,54岁,河北省沙河市人。 直接经济损失141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调查、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检修作业人员在未真正关闭上游阀门情况下,维修过程中撬动法兰螺栓拆除对承插口造成扰动,导致水表井前阀门承插口与上游水管连接处脱节跑水,给水短时间大量充斥井内,作业人员未能及时逃生,造成溺亡。具体情况如下: 1.作业人员维修操作情况分析 根据作业人员供述,事发后陈某2进入1号井内关闭阀门,其顺时针(顺时针为关闭阀门)拧了好几圈,可以说明在第二次维修漏水点时,作业人员未真正关闭上游阀门;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撬动法兰螺栓拆除对承插口造成扰动,导致水表前阀门承插口与上游进水管连接处脱节跑水。 2.给水管线流速分析 依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给水管线的水流速不超过2.0米/秒。流速取2.0米/秒计算,水表井井室被水灌满的最短时间约为114秒。 3.其他考虑因素 井室内空间狭小,存有阀门、管道等器件,作业人员行动受限,且死者高某年龄较大,快速涌入的水流对其行动产生阻力,致使其未能逃生,导致溺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正坤市政公司建立了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施工内容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专项施工方案,但该单位在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事发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事发有限空间作业属于危险作业,现场未按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缺失,致使作业现场失控、失管,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2.隐患排查不力 事发作业全过程中,未按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未确认作业过程是否符合有限空间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事故隐患。 3.劳动组织存在漏洞 一是有限空间风险源辨识欠缺,未能有效辨识接驳后的给水管线存在跑水淹溺的风险,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能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对可能的事故后果缺少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准备;二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该单位事发项目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事发当天其请假未在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相关制度要求。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8·25”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高某,事发作业工人。其在作业过程中未能正确关闭上游阀门,造成脱节后给水短时间内大量充斥井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正坤市政公司,未按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人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郭某,正坤市政公司总经理。未督促、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1,正坤市政公司项目经理。未有效辨识事发作业的风险,未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未认真检查事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事发作业现场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追责问责情况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升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中建一局公司、希达监理公司分别对项目经理吕某、项目安全总监王某2进行谈话提醒。 (一)防范化解风险意识不强 新机场是首都的重大标志性工程,备受国家各级领导人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作为新机场的重点项目之一,要求各参建单位把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全力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平安工程。事发作业为有限空间作业,虽然施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有一定的认知,履行了“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和审批程序,但对于接驳完成后的给水管线存在跑水淹溺的风险认识不足,出现“没想到”、“没意识到”的情况,说明没有结合施工实际认真研究风险隐患,辨识风险能力有所欠缺,防范化解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作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正坤市政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应充分发挥专业领域的优势,在安全管理上坚持精益求精,建立完善且精细化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范。但正坤市政公司未根据施工内容的变化及时辨识、化解风险隐患,隐患排查工作不实不严不细;规章制度要求多,实施细则少,督促施工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不到位;施工收尾阶段存在松懈心理,人员安排等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一)强化底线思维,提升防范化解风险意识 参建各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将安全发展理念贯穿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鉴于此次事故的特殊性,新机场指挥部、中建一局公司、希达监理公司要组织警示教育大会,深刻剖析事故教训,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工作,杜绝松懈心理。正坤市政公司要提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要根据不同的施工内容,认真研究风险隐患,切实提升辨识风险的能力;要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层层压实责任,堵塞管理漏洞。 同时,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契机,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坚决守牢安全红线。 (二)齐抓共管,督促主体责任落实 新机场指挥部、中建一局公司、希达监理公司作为央企、国企,应充分发挥先进优势和示范带头作用,在管理上精益求精。新机场指挥部要进一步细化在施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参建单位要有制度、有措施、有考核、有奖惩,切实提升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中建一局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压实项目管理人员及分包单位的责任,加强责任传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希达监理公司要盯紧施工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点施工、危险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喊停、及时上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新机场具有一定的区域特殊性,属地政府应进一步理清职责,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议机场办充分发挥协调机构的作用,联合各职能部门,对机场红线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监管。建议住建部门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尤其是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对涉及水、电、气、热等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