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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中时代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9-04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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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中时代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23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大兴区榆垡供电所北楼二层东侧男卫生间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3-09-04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天中时代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大兴区
详细时间
13: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4日13时30分左右,位于大兴区榆垡供电所北楼二层东侧男卫生间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北京华商电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电灯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5日,注册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B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臧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51408221E,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管理等。
2.承包单位:北京天中时代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时代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5日,注册地址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884(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戚素勇,注册资本68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YKF38X。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3.监理单位: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以下简称惟明力通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7日,经营场所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9号院69-7-1号1层69-7-1,负责人李文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8K9Q6N。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等。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榆垡乡镇供电业务部(榆垡供电所)于2005建设完成,由于房屋老旧漏雨,卫生间上下水经常堵塞等问题,2023年榆垡供电所向北京华商电灯有限公司大兴区供电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区供电服务分公司)上报了房屋维修申请,2月份大兴区供电服务分公司按程序将申请上报给华商电灯公司,6月份华商电灯公司审批同意,7月份华商电灯公司对榆垡乡镇供电业务部房屋维修项目进行招投标。
(三)合同关系情况
2023年8月17日,华商电灯公司与天中时代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北京华商电灯有限公司2023年大兴分公司榆垡乡镇供电业务部房屋维修项目,合同约定由天中时代公司对榆垡供电所房屋进行维修,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8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1月30日,工程总价款约151万元。
2023年8月17日,华商电灯公司与惟明力通分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服务范围包括对华商电灯公司2023年乡镇供电业务部房屋维修监理服务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安全、质量、技术、造价、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组织协调。签约合同价约63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日,天中时代公司组织工人将榆垡供电所北楼二层东侧男卫生间的吊顶拆除;9月3日,二层东侧男卫生间无拆除作业内容;9月4日上午,拆除作业工人冯某与崔某拆除三层卫生间的墙砖,约13时20分左右,冯某开始独自拆除二层东侧男卫生间的墙砖,约13时30分左右,油工高某开始清理楼内已装好的垃圾。
(二)事故救援情况
约13时40分左右,高某来到二层东侧男卫生间,发现冯某趴在卫生间内,便立即将情况告知拆除作业工人吴某,吴某到场后拨打了120,120到场后确认冯某已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公安部门调查:死者符合电击死亡;无证据证明死者死亡系他杀。因此,触电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工人未按施工方案作业
按照该项目《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安装拆除要求:“首先由水电专业工人断掉水电总闸,将灯具、洁具等拆除,在拆除灯具时将线头用绝缘胶布包好以防漏电。”经查,事发现场灯具拆除后电线头裸露,未做防护处理,且事发时施工现场工作条件为不停电施工,最终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经查,事发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事发时施工现场仅有作业人员,无管理人员在现场,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未监督作业人员落实安全措施。
3.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查,承包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交底,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天中时代公司未在事发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未按施工方案作业的事故隐患。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惟明力通分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监理单位,未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未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未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6.2.1、6.2.2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戚某,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未检查施工现场情况,未及时排查工人未按施工方案作业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杜某,事发项目项目经理,未组织或者参与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施工现场情况,未及时排查工人未按施工方案作业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戚某1,天中时代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检查事发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未按施工方案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熊某,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追责问责的人员
1.北京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拟对相关人员问责如下:
(1)杨某,华商电灯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一种形态组织处理;
(2)唐某,华商电灯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作为房屋维修工作管理部门主任,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给予诫勉谈话第一种形态组织处理。
2.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榆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履职材料,认为榆垡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相关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要求事故责任单位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处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榆垡镇人民政府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镇域内所有施工项目做好隐患自查和风险防控,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做实职工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