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0·2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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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0·2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31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延庆区“延庆新城小营、石河营棚改项目配套雨水下游工程三标段”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4-10-28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延庆区 详细时间 09: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0月28日上午9时许,在延庆区“延庆新城小营、石河营棚改项目配套雨水下游工程三标段(石河营西路下游雨水工程)”施工现场的雨水管道支护墙体发生倒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管理单位 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94010269734;机构性质:机关;机构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89号;负责人:李新生。 2.建设单位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229401027001P;法定代表人:姜才辰;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兴街路东76号101室;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宗旨和业务范围:参与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等。 3.总包单位 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种肃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082507;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二街444号;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资质。其所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2]122387,发证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效期:2022年08月24日至2025年08月23日。 4.劳务分包单位 北京城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住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月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XL3R5N;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1137室(集群注册);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其所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1]097221,发证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效期:2024年01月19日至2027年01月18日。 5.监理单位 北京德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轩工程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96731035T;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31号4幢2层B231室;经营范围: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事发工程名称为“延庆新城小营、石河营棚改项目配套雨水下游工程三标段(石河营西路下游雨水工程)”(以下简称“石河营西路下游雨水工程”),该工程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2023年9月21日批准施工(“施[延]市政字0035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内容为自延庆镇石河营西路d1400雨水管线终点(石河营西路与湖北东路交叉路口南侧)向南穿越东湖公园内部用地新建雨水方涵排入妫水河。管线总施工长度约为347.7米。计划开竣工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2月7日。但由于东湖公园内乔木、照明、园路、喷灌等需要迁改,未能按计划进场施工,因此,实际开工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预计竣工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2.施工情况 北京天龙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入场完成前期准备工作。4月1日至10月7日完成东湖公园内钢筋混凝土方涵施工(长327米、宽2米、高2.2米,自妫水河北岸岸边由南向北至湖北东路逐段施工)。10月9日开始进行新建钢筋混凝土方涵与石河营西路d1400雨水管线终点衔接部分的并列双孔钢筋混凝土方涵施工(即事发位置)。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石河营西路与湖北东路交叉路口南侧;现场路面开挖长约13.3米、宽约4.7米至6.5米、深约4.7米的不规则矩形沟槽。沟槽东西两侧设置有钢板桩支护,内有东西向管道3根,由南至北分别为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其中,雨水管为水泥材质,直径约为70厘米,悬空裸露于沟槽内,悬空高度约2.4米;为防止悬空雨水管坍塌,雨水管上方设置一根搭在地面的东西向金属横梁;横梁和雨水管挂有3条金属倒链、2条吊装带、2根铁丝。因沟槽底部不停向上渗水,项目部安排专门人员使用抽水泵24小时向外不间断排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0日,北京城住公司工人朱某平按照北京天龙公司项目部施工要求,在“石河营西路下游雨水工程”石河营西路与湖北东路交叉路口南侧沟槽雨水管中段下方至地面使用水泥方砖砌筑一座支护墙(长约0.7米、宽约0.37米、高约2.4米),防止雨水管坍塌。10月27日,项目部安排工人封某军、张某、张某青、于某林到上述沟槽施工现场进行基坑清底作业。10月28日上午,上述四人继续到该施工现场进行基坑清底作业;9时许,支护墙向东坍塌,将正在作业的封某军砸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后,北京城住公司生产负责人赵某涛立即电话通知北京天龙公司安全员张某松,随后组织人员用自有车辆将封某军送往延庆区医院救治。10月28日9时12分,赵某涛电话向项目经理王某萌汇报了事故情况,随后王某萌当面向北京天龙公司总经理种某男汇报了事故情况并从大兴区驾车赶往延庆区(王某萌当日在大兴区参加公司例会);10时许,经延庆区医院诊断后,建议将封某军转院治疗;11时40分许,救护车将封某军转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时许,王某萌到达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12时30分许,王某萌电话向种某男汇报了封某军死亡的信息。20时02分,公安部门接到封某军家属报警信息。北京天龙公司以及项目经理王某萌未依法向延庆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单位报告事故信息。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讯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二)在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测鉴定等情况分析后,判断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1)支护墙下独立基础宽高比不满足规范允许值要求,基础相对过薄,在竖向力过大或者偏心力作用下墙身与基础连接位置将成为薄弱位置;(2)支护墙位于地下水中,且基础和墙体砂浆强度未达龄期,强度不足;(3)基础底宽相对于墙身宽度过窄,当施工造成墙身偏心受力的情况下,该侧抵抗偏心能力较弱,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偏心载荷时,墙体向该侧倾斜。最终,上述原因直接造成此次亡人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北京天龙公司砌筑的雨水管支护墙基础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无筋扩展基础要求;未在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向延庆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单位报告事故信息。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责任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王某萌作为北京天龙公司在“石河营西路下游雨水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信息报告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延庆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单位报告事故信息。王某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对王某萌处上一年度(2024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建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北京天龙公司砌筑的雨水管支护墙基础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无筋扩展基础要求;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坍塌)的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雨水管支护墙失稳等),北京天龙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北京天龙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暂扣北京天龙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2.北京天龙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延庆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单位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属于瞒报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北京天龙公司的瞒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议进行约谈的单位 1.“石河营西路下游雨水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建设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下属事业单位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负责本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该工程在我区发生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延庆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区安委会组织对区城市管理委、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见谈话。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建筑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是此次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审批机关;北京天龙公司此次承包的建设工程在我区发生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延庆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见谈话。 3.北京天龙公司此次承包的建设工程在延庆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延庆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延庆镇政府主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见谈话。 (四)建议公安机关依据刑事法律法规对该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一)建议北京天龙公司落实如下整改: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司项目经理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学习,切实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对施工过程中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必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隐患排查力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瞒报。 (二)建议区城市管理委落实如下整改:区城市管理委作为市政管线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市政管线建设工程的管理,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对所属工程的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三)建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落实如下整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全区在建市政工程项目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四)建议延庆镇政府落实如下整改:依法履行对延庆镇区域内在施建筑工程的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企安安”系统,严格督促各施工单位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无权处置的违法行为,依法向相关单位进行移送,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