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北京市顺义区通怀路道路工程-002标段工程“4·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4-1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北京市顺义区通怀路道路工程-002标段工程“4·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17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平南线与右堤路交叉口东北方向500米通怀路道路工程002标段箱梁生产加工区内
发生时间
2024-04-11 00:00:00
涉事单位
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5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顺义区
详细时间
03:02: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11日3时02分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平南线与右堤路交叉口东北方向500米通怀路(昌金路-京平高速公路)道路工程002标段箱梁生产加工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王**在拆除箱梁内模板螺栓过程中,内模板脱落将其挤压。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立即到场进行救治,伤者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59062789XU,法定代表人赵**,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02月23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号***室,经营范围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公路管理、养护等;建筑企业资质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
2.劳务单位: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81MA2NELHQ6W(1-1),法定代表人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7年03月10日,注册地址为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南侧,主要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水电工程、建筑工程、桥梁隧道路基及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及工程施工等;建筑企业资质为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
3.监理单位:北京京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MA003ELX5A,法定代表人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16年01月28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号院*号楼*层*单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4.管理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177668591H,法定代表人杨**,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1991年05月29日,注册地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号,主要经营范围为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顺义区通怀路二期工程为市级重点工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区公路分局为建设方,该项目分为3个标段,事发为002标段。
1.总承包合同:2021年11月10日顺义区公路分局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002标段施工合同,由中交路桥公司承担002标段道路工程、桥梁涵洞工程及其它附属工程等图纸所示全部内容施工。
2.劳务合同:2023年11月6日中交路桥公司与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预制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安徽润科路桥公司承担预制梁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3.监理合同:2021年11月5日顺义区公路分局与北京市京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监理合同,由京博通工程公司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4.工程管理合同:2021年11月4日顺义区公路分局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管理咨询补充合同,由中交第二勘察设计公司协助顺义区公路分局对项目各施工单位统一协调,对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及资金进行全面管理。
(三)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事发箱梁加工区于2024年3月16日经监理单位北京市京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验收并开始浇筑第一片箱梁,事发时累计浇筑40片箱梁,箱梁浇筑及拆除模板为循环作业,以混凝土送达时间为准,箱梁浇筑10小时后进行拆除模板,拆除模板需向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报备,2024年3月25日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私自拆除箱梁模板被总包单位发现,现场下达工作联系单给与警告,2024年4月1日,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私自拆除箱梁模板被总包单位发现,当场给予罚款以示警戒。
1.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私自施工频发,现场安全员履职不到位,事发时未在施工现场,拆模班组长王**事发前请假离开工地,现场并未任命代理班组长。
2.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组织结构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制定完善且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联合检查记录完整,安全例会召开符合要求且会议记录完整,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达标,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符合要求。
3.北京市京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监理实施细则设置项目部,组织结构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制定完善且落实到位,组织联合检查及召开监理例会符合要求且记录完整。
4.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责为协助建设方协调项目各施工单位,对项目进度质量及资金进行管理。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顺义区仁和镇顺平南线与右堤路交叉口东北方向500米通怀路(昌金路-京平高速公路)道路工程002标段箱梁生产加工区4-1台座上方。事发箱梁长40米,高2米,内芯为T型,上口宽2.85米,下口宽2米,该箱梁内模板由13节段组合而成,每节段分为左右两片,事发位置在预制箱梁内从北往南第4节,该节段模具长3米,上口宽1.5米,下口宽0.6米,高1.65米,左侧模板处于上下折叠状态,且夹有1顶安全帽,下方有大片血迹,模具底部有散落的螺栓、螺母、铆钉、拆卸扳手等杂物。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0日箱梁加工区浇筑箱梁2片(由浇筑班组进行),2-4台座箱梁于13时15分开始浇筑,16时50分浇筑完成,4-1台座箱梁于17时10分开始浇筑,21时30分浇筑完成。
4月11日0时20分左右,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在未到拆模时间且未向总包方报备的情况下,安排内模拆除班组王**、王**、张**、王**4名工人进行箱梁内模具拆除作业(内模拆除班组长王**3月29日请假离场,现场未任命临时班组长),由王**负责拆除内模具外圈螺栓,王**负责拆除内模具横向、竖向支撑杆和底部铆钉,王**和张**负责操作卷扬机将模具拖拽出来并清理。
4月11日2时30分左右2-4台座箱梁内模板拆除完毕,2时50分左右开始拆除4-1台座箱梁内模板,事发时王**在自北往南第4节段内模具拆除螺栓,王**在内模具南侧拆除沾有混凝土的支撑杆(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应按照顺序拆除,拆某节段模具时拆除该节段模具的支撑杆和螺栓,待该模具被拖拽出来以后再进行下一节段模具拆除),3时02分许,箱梁内的王**听到张**叫喊“模板塌下来了”,便立即跑出,发现王**上半身被模板挤压,随后王**、王**与张**进入模具尝试抬起模板进行施救,但未成功。随后区消防救援支队赶到现场将其救出,后被送往医疗部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徽润科路桥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总包单位中交路桥公司汇报相关情况,中交路桥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施救,维持现场秩序,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男,54岁,甘肃陇南籍,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模拆除班组工人,身份证号6226211969********。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和调查询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结合有关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及相关资料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工人未按照模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拆除内模具,违章操作致使模板脱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在预制箱梁混凝土未到拆模时间、未向总包方报备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拆模作业;拆模班组长请假离场,现场未设置临时班组长;施工期间安全员未在现场检查工人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进行作业。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违章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物体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王**,安徽润科路桥公司拆除模具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预制箱梁内模拆除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将内模具逐节拆除,其行为违反了预制箱梁施工技术交底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在预制箱梁混凝土未到拆模时间、未向总包方报备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拆模作业;拆模班组长请假离场,现场未设置临时班组长;施工期间安全员未在现场检查工人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汤**,安徽润科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设置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员人数,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拆除模具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安徽润科路桥公司现场负责人。私自进行拆除施工未向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报备,未及时设置现场班组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现场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吴*,安徽润科路桥公司现场安全员。未履行安全员职责,现场作业期间未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项目组织机构,在进行拆模及危大施工应及时向总包单位进行报备,根据施工方案配备足量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