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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禹博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有限公司“ 4 · 1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4-1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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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禹博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有限公司“ 4 · 1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297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北京禹博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4-13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禹博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平谷区
详细时间
22: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13日22时许,北京禹博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名正在进行废旧金属压块作业的工人受伤,经120急救车送往平谷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禹博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博再生资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7MA01RWOF5Q,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洵河西路临8号,法定代表人:陈××,主要经营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等。
(二)企业分包情况
禹博再生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以个人名义将公司院内南侧1500平米空地出租给李××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租金20万元/年。陈××同时以个人名义将公司不同区域场地租赁给田××、李、李××、郭××四人,分别从事回收废塑料、废纸、旧衣服、旧家电等业务。陈自行经营废旧矿泉水瓶回收业务。
(三)废旧金属回收区转包情况
2023年2月,李××以口头形式将废旧金属回收区转让给邵××(河北省邯郸市人),租金20万元/年,并将其自有的一台抓勾机(型号为:日立H|TACH|E20)、一个金属吸盘和一个金属剪切机以每年7万元的价格出租给邵××。邵×x从网上购置一台二手废旧金属压块机,同其妻子陈××、父亲邵×x、雇佣工人马××(死者)一起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3日晚,邵xx同马xx(死者)二人一起在废旧金属回收区收集、整理废旧金属物料。马××在废旧金属压块机岗位进行废旧金属压块工作,邵××在马××岗位西侧约5米处操作抓勾机(型号为:日立H|TACH|E20)协助其进行废旧金属物料输送、压块打包后搬运等工作。
(二)事故救援情况
21时07分,邵×x操作抓勾机在输送废旧金属物料过程中撞击到马双,致使其受伤倒地,邵双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120救护车送往平谷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男,25岁,河北省邯郸市人,汉族,身份证号:130434××××××××××××。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马×x在废旧金属压块机岗位工作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邵××操作抓勾机输送废旧金属物料过程中未撤离至安全区域。
邵××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确认马××是否处于抓勾机大臂运行范围内,冒然操作抓勾机输送废旧金属物料至压块机过程中撞击到马××,致其躯干部等被挤压,造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禹博再生资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马××安全意识淡薄,在废旧金属压块机岗位工作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邵××操作抓勾机输送废旧金属物料过程中未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马××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
(二)邵××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确认马×x是否处于抓勾机大臂运行范围内,冒然操作抓勾机输送废旧金属物料至压块机过程中撞击到马××,致其躯干部等被挤压,造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邵×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禹博再生资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禹博再生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百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禹博再生资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法定代表人陈××要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安全管理。
(二)平谷区城市管理委要全面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从严、从全、从细,横到边、纵到底,不留
死角深百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密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存在隐患问题“带病作业"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平谷镇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巡视巡查,层层传导安全管理压力,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充分利用“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强化安全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促使企业不断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