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睿顶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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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睿顶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1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地下广场 发生时间 2023-12-07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英睿顶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淹溺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5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12:56: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2月7日12时56分左右,在海淀区学院路街道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地下广场,北京英睿顶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睿顶盛公司)经营的极度英睿健身游泳馆发生一起淹溺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健身游泳馆情况 2016年12月12日,英睿顶盛公司与产权单位北京华清御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单位北京同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清华同方科技广场B1层建筑面积为2810.4m的房屋出租给英睿顶盛公司经营使用,合同金额约1434.27万元(含保证金30万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目前,极度英睿健身游泳馆由英睿顶盛公司经营管理,其中游泳池水面面积约312.5m,共计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8名,均具有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救生员资格证书。每日上班时间为9时至22时,救生员按照早晚班每班4人轮流负责游泳池的救援看护工作。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经营单位:英睿顶盛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凯,成立于2016年10月19日,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号院*号楼*层*号,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健身休闲活动、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等。2020年7月31日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1日。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学院路街道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地下广场,英睿顶盛公司经营的极度英睿健身游泳馆内。泳池长约25m,宽约12.5m,面积约312.5m。泳池共有5条东西向泳道,泳道东侧为浅水区(水深约1.1m),西侧为深水区(水深约1.6m)。泳池南侧为公共休息区,与泳池通过玻璃分隔。泳池东北、西南、东南三个方向共设置4个监控摄像头,除东南方向1个监控摄像头对准泳池东南入口涮脚池外,其余监控摄像头均对准泳池。 事故发生位置位于泳池最南侧泳道西南角深水扶梯北侧(水深约1.6m)。经核实,事故发生后,现场救生员对李**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时,很多食物从李**口中吐出。 (四)企安安使用情况 英睿顶盛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注册“企安安”系统,至今已累计开展自查自纠17次,发现安全隐患2处,均已整改完毕。 (一)事故发生经过 极度英睿健身游泳馆监控录像显示,2023年12月7日12时39分左右,李**到达极度英睿健身游泳馆,随后进入泳池游泳。12时56分左右,李**在泳池最南侧泳道西南角深水扶梯北侧游泳过程中状态异常,头部没入水中,未有明显呼救及溺水挣扎等动作。13时01分25秒,救生员吴**呼喊李**无反应,便立即呼叫同事韩*龙、贾*等人将李**从水中救至泳池边,开始对李**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其他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协助救援,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将李**送往北医三院进行救治,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英睿顶盛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相关人员施救,维持现场秩序,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英睿顶盛公司作为极度英睿健身游泳馆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针对顾客在游泳过程中练习憋气和潜泳的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及应对措施,致使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顾客在游泳过程中状态异常导致淹溺的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无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顾客在游泳过程中状态异常导致淹溺的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英睿顶盛公司,作为极度英睿健身游泳馆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针对顾客在游泳过程中练习憋气和潜泳的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及应对措施,致使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顾客在游泳过程中状态异常导致淹溺的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英睿顶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英睿顶盛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英睿顶盛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完善并落实隐患排查制度,针对顾客在游泳过程中练习憋气和潜泳的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规定及应对措施,明确游泳救生员遇到上述情况时辨识顾客状态异常的方法和施救措施;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顾客在游泳过程中状态异常导致淹溺的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