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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路(京新高速~京承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拆改移2#标段“4·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4-0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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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路(京新高速~京承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拆改移2#标段“4·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18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清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拆改移2#标段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4-04-03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昌平区
详细时间
14: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3日14时,位于昌平区沙河镇北清路(京新高速~京承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拆改移2#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单位情况
1.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施工单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2.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劳务单位,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二)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北清路(京新高速~京承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拆改移2#标段,西起朱辛庄东路,东至宏福西路,全长约4.85公里。主要改移通讯管道15000m、光缆420条,改移电力管道5600m、检查井106座、电缆7条、架空电力5100m,改移燃气2100m,改移上水600m。
事发分项工程为北清路(京新高速-京承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拆改移2#标段-上水改移工程。总包单位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六建工程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标的额约330万元;施工工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0日,因拆迁进度问题超过合同工期,北京市政六建工程公司与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工期顺延补充协议。该分项工程在北清路沿线共有6处需要改移供水管,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分别于2022年完成1处、2023年完成3处上水改移,事发地华文学院DN200上水改移段为第5处上水改移。3月31日晚上进场施工。
2.暂停施工情况
2024年4月2日,北京市政六建工程公司拆改移2#标段项目经理部接到致远监理公司《监理通知单》(JLTZ-202401),因华文学院DN200上水改移段方案未报批,要求停止施工后,将通知单转发专业分包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并要求其停止施工,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施工员李*月将停工要求通知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高*东,当天晚上高*东将停工要求通知公司现场负责人吕*启。2024年4月3日,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泥洼路维修所召开节前安全生产例会,会上要求除重点工程外,其他工程一律停工,并要求值班人员加强安全巡查工作。9时20分,李*月再次给高*东打电话传达会议精神,要求清明节期间停止施工。9时23分,高*东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吕*启停止施工。
吕*启因沟槽开挖基本完成,为不造成机械、人员闲置早点完工,同时认为沟槽内没有水,不会产生边坡塌方,故未听取停工指令,继续安排程*军清理沟槽土。
3.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处位于七马路与北清路交叉路口东北角施工围挡内,施工采用明开工艺,沟槽分两段开挖,靠近北清路围挡部分即事发位置沟槽宽约1.9米、深约4.8米、长约3米;接着沟槽开挖宽约3.5米、深约3.8米、长约4米,该段沟槽总长约7m。沟槽未放坡、未采用支护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3日7时许,吕*启带领程*军、于*、韩*秀、于*辉和钩机司机王*来到北清路与七马路交叉口东北侧管线拆改移围挡进行沟槽开挖。
14时许,沟槽开挖完毕后,吕*启安排程*军清理沟槽内供水管垫层土,王*操作挖掘机将站在挖掘机料斗上的程*军送到沟槽后,程*军开始清理供水管垫层土。
14时15分许,程*军在沟槽内清理供水管垫层土时,沟槽东侧边坡塌方后,土块砸中程*军头部,坍塌土方将程*军膝盖以下掩埋。
(二)事故救援情况
14时21分许,吕*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4时25分许,吕*启、于*、韩*秀、于*辉、王*共同使用挖掘机将程*军救出。
14时3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程*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评估,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及史各庄街道现场秩序管控良好、信息报送客观真实、应急响应及时、救援保障有力,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各单位处置措施专业可靠,符合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要求。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为程*军,男,46岁,经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军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深度达4.8m沟槽未放坡未采取支护的情况下,吕*启违规安排程*军进入沟槽清理供水管垫层土,边坡塌方土砸到未戴安全帽的程*军头部导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华文学院DN200上水改移施工作业前,未对于*、程*军等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接到停工指令后,未对施工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违规组织人员冒险作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告知于*、程*军等劳务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2.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华文学院DN200上水改移施工作业前,未对于*、程*军等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交底;未严格执行停工指令,在沟槽未放坡、未采取支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供水管道垫层土清理作业;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督促程*军佩戴安全帽。
(三)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1.李*,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吕*启,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3.刘*云,党员,泥洼路维修所党支部书记,清明节期间,检查在施工程落实停工停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给予其免职处分。
4.马*涛,党员,泥洼路维修所经理,清明节期间,针对在施工程落实停工停产工作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给予其免职处分。
(一)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杜绝“三违”行为发生,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作业现场不安全不施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并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杜绝“三违”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