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竹溪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10·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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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竹溪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10·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13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时间 2025-10-03 00:00:00 涉事单位 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轻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14.53 行政区域 中国,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0月3日13时55分许,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4.5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MABN14TD54,成立于2022年5月10日,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日进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某兰,注册资本:贰佰万圆人民币,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鞋制造;皮革制品制造;制鞋原辅材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箱包制造;箱包销售;服装制造;服装辅料制造;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饰研发;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日用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登记机关:竹溪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23年12月8日。 (二)设备情况(高周波机器) 涉事设备为高周波塑膠熔接机,型号为YC-5000,额定电压380V,高周功率5KW。设备内部高压电路(通常10KV以上),维修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等待十分钟以上(释放电容余量),禁止单人维修。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26日印发《关于调整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的通知》,任命刘某兰为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刘某兰于2025年4月8日取得《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从业类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420324198408175026,发证日期:2025年4月8日,有效期限:2025年4月8日至2028年4月7日。 经查,景冠公司现有员工65人,主营外贸男女时装鞋、休闲鞋、皮革制品。该公司无2025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设备维修管理制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兰为主要负责人,且被任命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竹溪县蒋家堰镇党委、政府,2024年7月22日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将镇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置在平安建设办公室合并办公;2025年2月22日中共蒋家堰镇委员会印发《中共蒋家堰镇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堰发〔2025〕2号),明确镇党委宣传委员彭某主管安全生产等工作;同日印发《中共蒋家堰镇委员会关于机关干部职工定岗定责的通知》(堰发〔2025〕3号),明确柏某波协助彭某同志抓好安全生产等工作。 经查,未见2025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记录。镇政府在对景冠公司开展检查时,主要侧重于消防安全检查,未见对其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检查。 3.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2024年3月19日印发《关于2024年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溪科经字〔2024〕5号),刘某民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由中小企业股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检测分析统计、协调服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2024年1月11日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印发《2024年综合执法大队职责及人员分工》,明确综合执法大队承担局综合执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监管检查工作,副大队长惠某涛负责工贸领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节能减排等工作。按照《竹溪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要求,2024年6月县科经局原行政执法机构(二级单位)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再保留,原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合并到县科经局科技创新股,人员岗位职责不变,惠某涛负责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经查,未见县科经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3日12时许,景冠公司准备组员工黄某艳在操作高周波机器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预请电脑车预备组组长刘某帮忙查找原因。13时04分,针车组员工刘某某电话告知刘某黄某艳操作的高周波机器发生故障,刘某得知消息后前往公司查看发生故障的高周波机器,13时55分许,刘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操作证,且未穿戴电工专用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私自冒险拆开高周波机器电箱过程中触电致其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瞒报经过) 2025年10月9日,市应急局接到省应急厅转办举报件:群众向省应急厅实名举报,十堰竹溪县景晟鞋业有限公司10月3日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名员工修理机器时触电身亡。市应急局于10月9日10时31分交办竹溪县应急管理局核查,经竹溪县应急管理局于10月15日15时许赴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现场核查,该起事故属实。 经查,2025年10月3日13时55分许事故发生后,景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某兰与业务经理杨某松在公司办公室同步知悉事故情况后,杨某松于同日14时7分拨打110报警,于同日14时20分许向蒋家堰镇党委书记余某平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直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并核查属实,刘某兰未按规定向竹溪县应急管理局、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报告事故情况。 余某平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向蒋家堰镇镇长段某学通报了事故情况,同时让段某学到其办公室共同商议并决定瞒报该起事故,直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并核查属实,余某平未向竹溪县县委报告事故情况,瞒报了该起事故。 段某学作为蒋家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收到余某平关于该起事故的通报后,直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并核查属实,段某学未按规定向竹溪县政府、竹溪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瞒报了该起事故。 2.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3日13时55分许刘某触电,13时56分景冠公司准备组组长甘某华于拨打120,13时56分生产主管肖某琴立刻给经理杨某松电话报告,13时58分杨某松到达事发地点,14时02分,蒋家堰镇卫生院120到达现场对刘某施救,施救10分钟左右,经到场医生确认刘某已死亡。 3.善后处置情况 经竹溪县蒋家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景冠公司与死者家属形成一致意见,于10月9日签订了《调解协议》,由景冠公司赔偿刘某死亡补偿金110万元。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景冠公司、120急救中心、竹溪县蒋家堰镇派出所等单位接报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及时,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某,男,卒年32岁,身份证号码:420323XXXXXXXX2813,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秦古镇竖旗村2组。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调查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4.5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未将高周波塑膠熔接机断电十分钟以上(释放电容余电),且单人私自拆开该设备(内部有高压电路,通常10kv以上)进行维修作业,致其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2.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安全管理和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全面辨识风险因素,未进行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十堰竹溪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10·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死者刘某冒险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该起事故被瞒报。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刘某兰,女,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向竹溪县应急管理局、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追责问责的有关公职人员 1.柏某波,男,蒋家堰镇党建办工作人员,蒋家堰镇安全生产工作牵头负责人,安全检查不细致,侧重于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2.彭某,男,中共党员,蒋家堰镇党委宣传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工作牵头负责人未有效履行职责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3.段某学,男,中共党员,蒋家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学习传达2025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研究部署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4.余某平,男,中共党员,蒋家堰镇党委书记,未学习传达2025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研究部署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5.惠某涛,男,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安全生产工作牵头负责人,安全检查不仔细、不彻底,未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6.刘某民,男,中共党员,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二级主任科员,分管安全生产,未制定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科技创新股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五)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2个) 1.竹溪县蒋家堰镇党委、政府,责令其分别向竹溪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令其向竹溪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以上第(二)、(三)项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第(四)、(五)项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报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应急局备案。 各有关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压紧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意识。 (一)十堰市景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范标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要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三是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强化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规定,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一是依法依规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专题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加大对工业行业企业日常监管力度,主动开展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专家帮扶指导企业开展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做实做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定期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提升企业处理突发事件能力,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三)竹溪县蒋家堰镇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一是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对辖区企业巡查检查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内部开展用电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定期专题研究部署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要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