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身心医院“4·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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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身心医院“4·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604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南充市身心医院 发生时间 2024-04-10 00:00:00 涉事单位 南充市身心医院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0 行政区域 中国,四川省,南充市 详细时间 11: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10日11时许,南充市身心医院在整改第二住院楼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管道井封堵施工时,发生一起致1名工人触电死亡的一般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南充市身心医院(南充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充市优抚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100452255119N。该医院位于营山县锦程街99号,法定代表人为安先勇。经营范围包括提供医疗护理保健、社区卫生和收养服务等。 (二)事故维修工程基本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的安全检查发现南充市身心医院存在管道井未进行防火封堵的安全隐患。为及时整改隐患,医院将管道井封堵维修工程发包给曾朝斌个人,曾朝斌组织人员对门诊楼和第二住院楼的管道井进行封堵。管道井封堵方式为在每层楼管道井与楼板连接处架设混凝土隔板,施工顺序为钻孔、植筋、钢筋绑扎、支模、浇筑。 (三)事故当事人、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康国林,死者,男,汉族,32岁,管道井封堵施工人员,因电击伤死亡。事故发生时,在南充市身心医院第二住院楼三楼管道井进行钻孔作业。 2.曾朝斌,男,汉族,38岁,四川省仪陇县人,南充市身心医院管道井封堵维修工程承包人,自由职业者。其承包管道井封堵工程后雇请廖香召施工,廖香召施工时带领继子康国林共同施工作业。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下旬,南充市身心医院与曾朝斌就管道井封堵维修工程达成约定,曾朝斌于3月29日到达医院查看施工现场,其查看了门诊楼和第一住院楼的管道井,未查看第二住院楼管道井。后曾朝斌电话联系朋友李德春请其帮助找人施工,李德春介绍廖香召与康国林施工。3月31日晚,李德春带领康国林和唐秀琼(康国林母亲)到医院门诊楼查看了门诊楼的管道井,后康国林与廖香召便自行施工。施工几日后,门诊楼管道井封堵施工完成,廖香召与康国林并不知道第二住院楼还有管道井需要封堵,便离场。经过曾朝斌提醒,李德春于4月8日再次带领廖香召查看第二住院楼的管道井现场,查看后廖香召表示他有时间就来施工。 4月10日上午,因廖香召有事耽搁,康国林独自来到医院第二住院楼进行管道井封堵施工。4月10日上午11时许,康国林到达第二住院部三楼楼梯间转角平台与三楼过道相连接的通道(管道井位于此通道),其查看现场后便开始钻孔作业。在钻孔作业过程中,其蹲在管道井门槛外,上半身探入管道井内操作电锤,右脸不慎接触到管道井内的墙壁上灯座触电。12时许,医院清洁工郑素元路过三楼过道,发现康国林蹲在地上,上半身扑在管道井的门槛上,像是正在作业,此时郑素元并未发觉异常。几分钟后,郑素元再次路过三楼过道,发现康国林仍然保持上半身扑在门槛上的姿势,其走近查看,发现管道井墙壁上有大量血迹。其立即呼叫值班医生和护士,值班医生和护士闻声立即赶到现场,对康国林进行抢救,并马上将其转移到三楼抢救室继续抢救,康国林于13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4月10日事故发生后,身心医院的医生和护士立即开展抢救,管理人员立即报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和相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并开展处置工作。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发管道井中灯座上的灯泡碎裂,灯泡的螺纹金属帽残留于灯座内且高出灯座的塑料件,加之灯座的螺旋套与火线相接,在灯座开关打开的情况下,灯泡残留的螺纹金属帽带电,存在触电隐患。 2.事发灯座的供电线未按设计接于三楼普通照明供电,而是接于应急照明供电,而该楼栋的应急照明供电未按规范设置电击防护。 3.事发灯座的安装高度未达到规范要求。 4.康国林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且在显然发现碎裂灯泡的灯座可能存在触电隐患的情况下,未排除隐患冒险施工。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充市身心医院未对承包人曾朝斌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2.承包人曾朝斌未向施工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委派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未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充市身心医院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存在死角疏漏,导致管道井中照明设施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未对小额维修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康国林,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且在显然发现碎裂灯泡灯座可能存在触电隐患的情况下,未排除隐患冒险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曾朝斌,作为管道井封堵维修工程承包人,未向施工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委派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未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林杰,南充市身心医院后勤科科长,负责医院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对小额维修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南充市身心医院依据医院内部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县安委会。 4.杨建,南充市身心医院副院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后勤科。对小额维修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南充市身心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 (一)强化底线思维,落实主体责任。南充市身心医院要进一步树牢安全意识,严守安全底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负责人要切实履职尽责,作业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消除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抓实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南充市身心医院要加强隐患排查力度,着重提升隐患排查的专业性和覆盖率。要对全院电力线路、设施开展全覆盖检查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方案、时限、责任、措施、资金“五落实”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履行安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对县域内医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组织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行动,建立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抓好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