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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横州“10·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0-24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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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横州“10·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5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平马镇五权村委甘乐村路口
发生时间
2024-10-24 00:00:00
涉事单位
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10
行政区域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
详细时间
09:5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0月24日9时50分许,南宁市横州市平马镇五权村委甘乐村路口发生一起大货车与三轮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南宁市连畴村平头岭1队蓝蓝停车场。车身颜色为黄色,厂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5。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1HF70826,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检验有效期:2025年3月31日。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5kg。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第三方损失赔付额度100万元。该车于2024年01月04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桂交运管南字450107204989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核发机关为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审批局。
2.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南宁市连畴村平头岭1队蓝蓝停车场。车身颜色为黄色,品牌型号:新宏东牌/LHD9401TPB。车辆识别代号:LA9940AC5J2LHD005,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3月19日;检验有效期:2025年3月31日。该车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包含机动车损失险:32490元。
经查,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日常主要用于运载铜板、铝棒和钢材等货物,运输路线主要为往返于广西和广东两地间,除年检、维修等事项需临时调配任务外,车辆日常基本固定由谢起筹、杨建2名公司驾驶员共同驾驶。事发当日,该车由谢起筹、杨建共同轮替驾驶运载钢材从广东清远出发,驶往位于南宁的广西蓝天钢管有限公司卸货,途经横州市平马镇五权村委甘乐村路口时发生事故。
3.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苏大星,登记住所:广西横州市平马镇苏光村委苏光村367号。厂牌型号:东宏麟牌/DHL250ZH-8A,车辆识别代号:LC4HHDNZ87P0C00033,发动机号码PC000854,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8月8日;检验有效期:2025年8月31日。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质量:400千克。无交通违法记录。
经查,车主苏大星购入该车并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后,到一家名为“横县辉海电焊服务部”个体经营户进行焊接加装车篷铁架和在车厢内两侧加装放置坐垫的支架配件。该车经加装乘座等装置后主要用于搭载车主住地附近村镇村民往返赶圩,并收取乘客报酬。事发当日,苏大星驾驶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横州平马镇苏光村住宅处出发,先后到流坡村、苏光村、甘乐村村口接载8名乘客。2024年10月24日9时50分许,该车前往接载另1名乘客途中,行经G324国道1585公里+700米处(横州市平马镇甘乐村路口)时发生事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谢起筹,男,56岁,事发时事故车辆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住址:广西横县陶圩镇谢村村委福岭村3队528号,准驾车型:A2A3,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2月05日,有效期至:2031年12月05日,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年01月25日,为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聘用驾驶人。
2.苏大星,男,67岁,事发时事故车辆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住址:广西横州市平马镇苏光村委苏光村367号。持有D类驾驶证,准驾车型:D,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32年10月18日。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查,驾驶人谢起筹、苏大星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测检验情况。
1.桂AW91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检测鉴定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结果为:桂AW91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未检见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制动系不符合G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事故发生时车速计算鉴定结论为:桂AW91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时段时刻的车辆速度约为47km/h。
2.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检测鉴定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结果为:桂RF037H三轮摩托车的转向系、行驶系均未检见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均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事故发生时车速计算鉴定结论为:桂RF037H三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车速无法计算。
3.驾驶人酒精含量和毒物检测情况。对事故车辆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谢起筹、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苏大星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对两人尿液进行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四)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4线1585公里+700米处(横州市平马镇甘乐村路口),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横州市横州镇方向,西往南宁市区方向,南北两侧为通往甘乐村的村路,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以黄色单实、虚线划分双向两车道,该路段限速70公里每小时(事故车辆行驶方向有限速70公里每小时的标志牌,该标志距离事发现场约3.6公里),事故车辆行驶方向,距离事故现场约250米处设有村庄标志,约150米处设有十字路口标志,临近路口设有减速带,路肩设有防撞护栏,道路中心分道线为黄色单实线,路口处划设有人行横道,道路北侧的车道宽为380cm,道路北侧路肩宽为170cm,道路南侧的车道宽为367cm,道路南侧路肩宽为157cm,肇事车来车方向路口处停止线至人行横道近端500cm,人行横道宽500cm。
经查,该路段设计合理,路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
(五)天气情况。
据横州市气象局平马镇气象观测站资料统计监测显示:2024年10月24日07时至10时无明显降雨天气,无雷电活动,无大风,无大雾预警信号,气温17.1—22℃。
(六)涉事单位情况。
1.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所属公司。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1日,登记住所为:南宁市连畴村平头岭1队蓝蓝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陈端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MA5NUNIWIQ(1-1)。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南字450100003348,发证机关为西乡塘区行政审批局,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初次发证日期:2019年6月19日,许可证有效日期:2023年11月15日至2027年11月14日。
经查,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由曾健才(占股72%)和陈端勇(占股28%)共同出资成立,下设运营部、安全部、维修部、综合部等5个部门,现任总经理为周琼,安全员为廖明财、马海兵,公司委托第三方平台广西驰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对单位运行车辆实施动态监控,主要监控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况。目前,公司登记注册车辆有牵引车27台、挂车31台、驾驶员30人。车辆均为公司自有产权车辆,驾驶员为公司自行聘用的人员,每辆车配备相对固定的驾驶员。公司主要承接铜板、铝棒和钢材等货物运输业务,运营区域主要是往返于广东和广西两地之间。
2.横县辉海电焊服务部。2019年01月18日注册登记,持《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广西南宁市横县横州镇长安路064号,经营者:谢德海,类型:个体经营户,经营范围:电焊服务(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2023年8月,横县辉海电焊服务部根据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主苏大星的请托,承接了该车加装配件装置业务,在其经营场所对该车进行焊接加装车篷的铁架和在车厢内两侧加装放置坐垫的支架配件,并收取相应费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3日20时许,谢起筹、杨建两人轮替驾驶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从广东清远出发往广西南宁方向行驶,进入广西境内后沿着G324国道行驶。10月24日8时许,车辆行经广西横州市横州镇境内时,杨建因事下车回家,车辆轮换由谢起筹一人继续驾车沿G324国道从横州往南宁方向行驶;9时5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G324国道1585公里+700米处(横州市平马镇甘乐村路口)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超越正在前方同向实施左转弯行驶的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2024年10月24日10时20分许,公安交警、卫健、应急、消防、交通运输等单位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开展事故勘查取证工作。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和横州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率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经救援,现场医护人员确认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员龙茹连、黄秀莲、韦爱华3人当场死亡,苏秀莲1人受伤。10月24日12时25分,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救援措施得当,信息上报及时,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救援处置合理。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谢起筹驾驶车牌号为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行经交叉路口时,违规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超越正在前方实施左转弯行驶的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一是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公司员工周琼持主要负责人能力考核合格证却担任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陈伊烨持安全管理员能力考核合格证却担任主要负责人一职;二是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到位,公司个别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每年再培训教育学时不足;三是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委托第三方平台公司对车辆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后,未安排指定人员负责接收、处理和反馈受委托动态监控服务企业传送的信息,及时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检查发现涉事车辆行驶系、信号装置、照明设施不合格等安全事故隐患。
2.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履行道路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道路交通路面秩序管控未能做到全方位管控,对辖区货车违法行驶和三轮载货摩托车非法加装改装、非法载人等行为查处不力。
3.横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全市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取消三轮车营运许可后,对辖区内从事非法营运三轮摩托车缺乏有效整治,未查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4.西乡塘区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5.横州市平马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平马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交通安全劝导站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不严,对辖区内三轮载货摩托车非法改装、违法载人(客)等问题未及时向横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协调有关道路交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事故性质
南宁横州“10·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已处理人员。
1.谢起筹,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挂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4年12月10日对其立案侦查,12月25日向横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谢起筹。同时,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于2025年1月8日对谢起筹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元和记3分的行政处罚。
2.苏大星,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于2025年1月8日对苏大星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元和记3分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对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横县辉海电焊服务部经营加装改装机动车问题,建议由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对苏大星非法营运问题,建议由横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三)对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对横州市国省道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和横州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人员配置不足等问题,建议移交横州市人民政府处理。
(四)对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要严格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二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一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应变能力;三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杜绝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设施不全和非法改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三要加强对运行车辆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车辆违法违规情况,从源头上消除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加强道路交通路面管控和隐患整治力度。横州市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严查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超速行驶、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净化道路通行环境;加大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力度,运用大数据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科学调整重点区域、重点道路的勤务部署,切实提高现场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以城市货运通道和国省道为重点,全面排查平交路口视线不良、右转车道隔离设施不全等风险隐患,强化“设施+勤务”双保障机制,规范确保机非各行其道,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非法营运力度。横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科学分析辖区内客流集散区域的分布和规律,有针对性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托重点道路上交警执法站、农村劝导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开展联合路检路查,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查获能力,有效查处非法营运。
(四)深入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横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以案为鉴,结合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和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住建、工信等部门,要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检查、联合执法,强化城市货运通道、国省道、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严管严查货运车辆强超强会、违禁通行、野蛮驾驶,以及电动自行车搭载多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推动监管链条闭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五)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推动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如:利用农村地区圩日、街天、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加大宣传摩托车、货车、面包车非法载客及不戴安全帽、不遵守交规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危害性;推动公职人员带头遵守交规并影响亲属朋友文明守法出行;推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方式,增强师生和家长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推动县(市、区)、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农村红白喜事村干部到场开展交通安全提醒,强化“一停二看三通过”等交通安全知识宣教;利用“交管12123”APP、手机短信等向“两客一危一货”驾驶人“点对点”发送典型事故案例,精准强化警示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