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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江南“10·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0-15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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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江南“10·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53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立交处
发生时间
2024-10-15 00:00:00
涉事单位
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84
行政区域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详细时间
18:4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0月15日18时40分许,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立交处,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桂AM7289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车牌号为南宁3X658(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C4号二楼,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4月11日,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4月11日,机动车状态:查封,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1735kg,核定载质量:19070kg,外廓尺寸(单位mm):11995×2495×3950,核定载人数3人,车辆识别代号为LGGX5D65XHL412434,发动机号为L6AL1H00174,该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等险种。该车于2021年4月12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桂交运管南字450108167137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核发机关为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该车最近一次年检为2024年3月7日,检验机构为南宁市顺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二级维护机构为南宁市顺康汽车修理厂。
经查,该车实际所有人为黄华旋。2021年4月,黄华旋一次性支付16.5万元从网上挂售卖车的一位卖家手中买来,随后与卖家一起前往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21年4月22日与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2日止。该车日常由黄华旋驾驶和经营,自负盈亏。
2.南宁3X658号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为毛建波(驾驶员盛苏敏爱人),登记住址为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2号奥园翰德棠悦府南区2栋1单元2501号,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号牌类型为新国标车牌,车架号为218622103073507,电机号/汽油机号为XG18M716400-48V350W,合格证编号为O0049111J49775102,车身颜色为黑色。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黄华旋,男,壮族,39岁,广西钦州人,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事故发生时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1月11日,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经对黄华旋驾驶证档案进行审查,黄华旋驾驶证的取得符合许可条件,相关业务按规定办理。黄华旋近三年共有3条交通违法记录,分别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1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1条。事发前均已处理完毕。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发证机关为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2月15日,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27年2月8日。
经查,黄华旋从2013年开始为广西赵文军货运有限公司运送物流货物,2018年—2019年期间有一段时间在外接散单从事运送物流货物,2019年又回到广西赵文军货运有限公司从事运送物流货物至今。黄华旋日常运送物流货物的路线主要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的广西赵文军货运有限公司以及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的赵文军物流服务部两点之间往返,事发时黄华旋正驾驶空车前往南宁市江南区广西赵文军货运有限公司仓库准备装运物流货物。
2024年8月23日,黄华旋通过南宁交警微信公众号微交管在网上给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办理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五类通行权限通行证,该五类通行权限通行证有效期为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12月1日,通行道路为壮锦大道等46条南宁市城市道路,通行时间为每天的00:00-07:00、08:30-17:00、19:30-23:59三个时间段,其他时间为禁行时间。事发时黄华旋驾驶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禁止通行时段(17:00-19:30)进入禁止通行路段(壮锦大道)。
2.盛苏敏,女,汉族,34岁,为事发时南宁3X658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盛苏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辅道白沙壮锦立交东北侧右转下行匝道口处,往北为亭洪路方向,往南为那洪收费站方向,右转弯下行往南站大道方向。壮锦大道主车道与辅道有绿化带隔离。辅道内施划有三股机动车道和一股非机动车道,从靠近主辅隔离绿化带由西往东数,第一、第二车道地面施划直行标志,第三车道地面施划右转弯标志,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机非分道线,临近匝道口处设有护栏隔离,至匝道口处设有缺口,缺口处施划有机非分道线和黄色网格禁停区域,供非机动车直行通过匝道口,机非分道线西侧施划白色单虚线。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交通标志、标线清晰,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视线良好。
事故现场往南约2公里洪锦立交南侧壮锦大道机动车道南往北方向设有大货车绕城环道禁止通行标志牌(禁止通行时间为06:00-22:00)。壮锦大道主道设置有60公里每小时限速牌。右转匝道口设置有30公里每小时限速牌。
(四)天气情况。
事发时段天气为晴天,东北风2级,最高气温27℃,最低气温22℃。
(五)事故单位情况。
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为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属单位,成立于2014年12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整,住所为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2-C4二楼,法定代表人为李进熙,实际控制人为雷宗衡(占股8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832259805XR,营业期限2014年12月4日至2044年12月3日。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08150744号,有效期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6年11月24日,发证机关为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
经查,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现有员工14人,总经理为雷宗衡,下设有办公室(1人)、安全科(2人)、财务科(2人)、车队(8人)。公司名下注册登记有机动车305辆(均为挂靠),备案驾驶员235人。
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熙和安全科科长方敏虽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但未通过相关考核,未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黄华旋从在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备案起直至事故发生,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每月都组织黄华旋通过线上教育的方式按规定的时长及频次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但黄华旋在备案时只进行了岗前教育和培训,未进行岗前考试;此外,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部分备案驾驶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备案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未能做到全覆盖。
(六)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经委托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灯功能有效;尾部标志板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后视镜、前视镜及右侧补盲后视镜功能有效;前下部防护装置及车身左、右两侧防护装置功能有效。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格;车身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
2.驾驶员人体血液乙醇、毒品鉴定情况。
经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黄华旋和盛苏敏血液进行检验,黄华旋和盛苏敏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对黄华旋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
3.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进行车速鉴定,鉴定结论为: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时段时刻(事发时)的车辆速度为17km/h。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5日18时40分许,黄华旋驾驶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壮锦大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壮锦大道壮锦立交桥匝道口实施右转往白沙大道方向行驶时,适遇盛苏敏驾驶南宁3X658号电动自行车(搭载毛之芊、毛之宇)沿壮锦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右前侧与南宁3X658号电动自行车左侧车尾发生碰撞,南宁3X658号电动自行车受撞击作用车身向右侧倾倒,车体被卷入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底部,电动自行车车上人员被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碾压,造成电动自行车车上人员盛苏敏、毛之芊、毛之宇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15日18时45分,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该事故警情后,立即要求辖区交警五大队出警处理,交警五大队当即指派事故中队民警赶往事故现场处置。19时10分许,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后开展勘查取证工作,并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南宁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以及江南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和部署伤员救治及善后等工作。21时50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事发路段交通恢复正常。
经综合分析认定,南宁市、江南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接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应急指挥协调有力,救援行动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得当,工作符合程序,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及时有效。
事故造成南宁3X658号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盛苏敏、毛之芊、毛之宇3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84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黄华旋驾驶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直行车道实施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非机动车道内的情况,未避让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由盛苏敏驾驶的南宁3X658号电动自行车,导致该起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禁行驶。黄华旋为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办理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五类通行权限通行证,但在禁止通行时段(17:00-19:30)进入禁止通行路段(壮锦大道),其交通行为违反了《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六大点第(六)项“前述限制通行的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城市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明)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的规定。
2.超员搭载及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事发时,南宁3X658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盛苏敏搭载毛之芊和毛之宇2人,且3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与事故原因无直接关系,但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三)事故性质
南宁江南“10·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已处理和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黄华旋,桂AM72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于2024年10月16日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4年10月16日至23日),10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待法制审核结束后将提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对黄华旋进行逮捕和审查起诉。同时,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已于2024年11月28日对黄华旋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元和记3分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对其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要确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全面掌握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切实加强对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按规定落实对备案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及应变能力。三要切实落实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杜绝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设施不全和非法改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良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以案为鉴,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和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针对辖区物流运输业发达和货运企业多等特点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和采取专项整治措施。同时,要加大巡查稽查力度,深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加强企业监管,强化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检查、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超载超速、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规营运等行为,推动监管链条闭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要以全市城市货运通道为重点,全面排查全市货车右转弯盲区风险路口,积极推进“盲区守护”行动,强化“设施+勤务”双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通行权限,强化行车轨迹管理,确保各行其道。
(四)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住建、工信等部门,要结合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货车、泥头车、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重点货运车辆管理,严格货车通行证明审批,在通行证明申请环节对货车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提醒,同时严格落实跟踪提醒,严查违规通行、野蛮驾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教育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校护学交通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充分利用宣传车、海报、广播、电视、互联网、短(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以酒驾、超速、超载、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案例,在全市校园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活动,增强师生、家长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对全市中小学生上学、放学出行需求进行摸底排查,因地制宜、因情施策推出社会共济和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定制公交、网约车以及私家车互助送学等模式。
(六)进一步做好护学活动。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以及各学校要紧盯学生集中返校、上下学重点时段,强化警校联动,加强校园周边安全管控及持续优化校园周边交通组织,综合采取错峰上下学、单向交通、远端停车、引导途径车辆绕行、临时限行等措施,缓解上下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集中通行和停放压力。同时,要充分用好“护学岗”“高峰勤务”“家校警”等护学模式,由学校组织老师、保安、家长志愿者,对校门口接送学生时驾驶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不戴安全头盔、逆行等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对多次违法的家长要集中进行教育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