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5·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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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5·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62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 发生时间 2023-05-16 00:00:00 涉事单位 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起重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95 行政区域 中国,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16日18时21分许,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盘龙渡改桥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5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项目概况 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位于南部县盘龙镇,跨越嘉陵江,距离上游红岩子电站14.6公里,距离下游新政航电枢纽21.8公里。项目起点接S204省道,止点接既有乡道。项目路线总长712.688m,公路等级为二级,设计时速6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四车道。该桥共分四联,采用1-25.5m(现浇预应力箱梁)+1-190.154m(钢管混凝土系杆拱桥)+3-50m(预应力混凝土T梁)+3-50m(预应力混凝土T梁);主桥下部构造为V型空心墩、引桥桥墩为实体墩,桥台采用U型桥台和桩柱式桥台,基础均采用承台接群桩基础,对主线起点省道S204侧路基拓宽,两侧各增设一个车道,长度为285m,工程总造价约1.76亿元(壹亿柒仟陆佰万元)。 该项目于2021年12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工期为30个月,目前已经完成桥梁主体结构的全部水下桩基工程、1#墩和4#墩的围堰、6#、7#、8#承台建设,其中,6#、7#墩柱施工已完成。正在进行2#、3#、5#墩的钢围堰及1#承台基施工,4#墩的墩柱施工和路基填筑。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南部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3日,注册资本1亿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贾海亮,注册地址:南部县益民西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MA62957R84。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等。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3日,注册资本38亿元,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法,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2﹞106831号,有效期:2022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承包与公司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 3.专业分包单位。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易友春;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龙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7XG702T,营业期限:2019年9月12日至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20﹞008096号,有效期: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住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建筑,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经营租赁,建筑装饰和装修等。负责南部县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钢围堰引孔专业工程施工。 4.监理单位。成都久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4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晓禹。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紫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27174X。《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173-2006号,有效期:2023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项目大桥2#墩栈桥处,标注位K0+256(死者血迹位置)处,事发时死者位于川EKM713皮卡车左后轮旁。 事故发生时,挖掘机操作室离死者(血迹位置)3米,挖掘机旋转半径7米,事发后挖掘机退至K0+249处。事故挖掘机型号SY205C,技术状况良好。事故油箱为棱角(边)清晰的长方体,尺寸为长1.3米、宽1米、高1米,采用钢板割孔焊接于箱体四角形成吊耳,吊耳与钢绳通过卡扣相连。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6日18时,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按照正常时间下班相继离开施工现场。18时11分左右,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易XX驾驶号牌为川EKM713皮卡车到施工现场主栈桥2#墩处,指挥挖掘机司机易XX使用挖掘机吊起一临时放置在2#墩处的铁质油箱(见图3),通过油管自流方式给皮卡车加油。18时21分许,易XX不慎触动挖掘机旋转装置,致使挖掘机动臂旋转并带动悬吊的油箱摆动,油箱直接撞击易XX头部,造成其头部受伤并大量出血,在送医院途中经120医护人员确认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8时23分许,在2#墩附近的普工唐XX听见响声后,跑到事故现场见易XX仰躺在栈桥上,地面流了很多血,又跑到停放在旁边的履带式起重机处喊张X(履带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张X到现场后立即吩咐唐XX拨打120,并同时给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况X(又名况XX)打电话报告情况,随后驾驶皮卡车离开工地去项目部食堂接况X到现场,在途中遇到跑向工地的况X。况X替换张X驾驶皮卡车返回事故现场后,立即会同易XX、唐XX将易XX抬上皮卡车往南部县城方向行驶,在途径谢家河镇时与120救护车相遇,经120医生诊断易XX已经死亡,随后将其遗体送往南部县殡仪馆。 接到事故报告后,南部县应急、交通、盘龙派出所和盘龙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封锁施工工地和事故现场并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5月19日,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155万元,死者遗体于当日火化。经评估,南部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响应及时,现场处置得当,善后处理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发生。 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95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易XX安全意识缺失,违章指挥挖掘机起吊油箱给皮卡车加油,且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站立在挖掘机动臂旋转半径区域内,致使其头部被挖掘机所吊起的油箱撞击到。 2.易XX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操作挖掘机起吊油箱给皮卡车加油,且在未锁定挖掘机动臂的情况下,不慎触碰到操作手柄,导致挖掘机动臂旋转,造成所吊起的油箱摆动撞击到易XX头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陈XX未常驻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起重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负责人况X不具备工程施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排查整治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项目部挖掘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挖掘机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但施工现场仍使用挖掘机起吊油箱给皮卡车加油,且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并远离作业危险区域,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未佩戴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5·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操作,且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易XX,男,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往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钢围堰引孔专业工程施工普工,利用工地下班后现场无管理人员的空隙,违章指挥挖掘机起吊铁质油箱为皮卡车加油,且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违规站在挖掘机动臂旋转作业半径区域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易XX,男,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司机,不具备起重作业资格,且明知不能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仍然违反《挖掘机操作规程》起吊油箱为皮卡车加油,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理人员 况X,男,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钢围堰引孔专业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负责人,未有效监督教育现场作业人员严格遵守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易XX,男,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合同要求派遣项目管理人员进场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分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且安排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处罚。 2.陈XX,女,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往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钢围堰引孔专业工程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常驻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钢围堰引孔专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处罚。 2.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存在疏漏和不足,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3.成都久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六)建议给予其他处理意见的单位 1.南部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责成其向南部县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由南部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约谈。 2.南部县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责成其向南部县人民政府、南充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约谈。 3.南部县盘龙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责成其向南部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南部县人民政府对其约谈。 (一)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依法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派遣有资质的管理人员常驻现场履行职责;三是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和下班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因失管失控引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监管指导,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南部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和有关乡镇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着力提升监管人员发现问题隐患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在建路桥工程的监管指导,推动企业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全面掌握辖区在建路桥工程安全生产现状,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执行,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路桥建设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发动员工主动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要广泛开展路桥建设领域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企业安全风险意识,激发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在动力。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南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安排,建立健全路桥建设工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着力加大对在建路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违规指挥和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施工坍塌、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触电等安全事故发生,着力推动南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