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十五里河厂区三期高效滤池管道修复工程“7·3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合肥包河十五里河厂区三期高效滤池管道修复工程“7·3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2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合肥市十五里河净水厂三期高效滤池机房西侧管道维修工程 发生时间 2024-07-31 00:00:00 涉事单位 合肥睿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1 一般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19 行政区域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7月31日15时左右,合肥市十五里河净水厂三期高效滤池机房西侧管道维修工程在开挖沟槽的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合肥市十五里河净水厂基本情况 合肥市十五里河净水厂(以下简称十五里河净水厂,原名为合肥市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2021年8月1日变更为现名)位于天津路和黄河路交口东南角,厂区总占地面积为18.7公顷。厂区功能总设计规模为30万立方米/日,一期5万立方米/日,二期5万立方米/日,三期10万立方米/日,四期10万立方米/日,功能区分为预处理区、生物处理区和深度处理区。 (二)项目概况 十五里河厂区三期高效滤池管道修复工程,位于厂区三期高效滤池西南角。因厂区三期污水管道破损,导致高效滤池西侧绿化地面有塌陷,需要对三期高效滤池放空井进行维修,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造价共计22万元,施工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至8月15日,7月16日开始施工。建设单位合肥十五里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首创公司),施工单位合肥睿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睿鼎公司)。 截至7月31日,工程已完成放空井底座及三节预制井管的新建,沟槽开挖已完成约20米,其中10米已完成管道埋设和回填,事发时正在进行南段沟槽开挖工作。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单位。合肥睿鼎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11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望江东路44号33幢1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郑*周,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总经理郑*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24年7月15日,合肥睿鼎公司与合肥首创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为管井开挖修护回填,合同价款8.5万元,工期为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5日,工程保修期为1年。2024年7月30日,合肥首创公司与合肥睿鼎公司签订了《工程量增加补充协议》,增补工程为DN800钢混排水管、DN500钢制排水管、DN600管道开挖修复、渣土内运等施工内容,增补费用13.5万元,工期为合肥首创公司同意施工后,7天内完成现场施工(如遇天气或突发状况需额外增加施工时间)。项目负责人郑*周。 2.建设单位。合肥首创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5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商务中心办公室部分1-办2105,法定代表人朱*宝,注册资本为叁亿柒仟伍佰陆拾万圆整。公司持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下设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十五里河净水厂(生产部)、财务部,其中十五里河净水厂下设设备科、运行科和化验室。总经理江*亮,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副总经理李*华,分管十五里河净水厂;十五里河净水厂厂长丁*胜,设备科科长王*学,运行科技术员兼安全员韩*。 2018年9月30日,合肥首创公司(乙方)与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甲方)签订了《合肥市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该项目分为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三期工程、四期工程,其中三期工程指乙方按照资产转让协议受让的已建成的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所有的处理设施、建筑物、设备、其他资产和辅助设施。三期工程设计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运营维护、暂停服务、对污水处理服务的监管、水质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质检测和超标处理、水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违约赔偿等条款。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合肥睿鼎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编制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沟槽开挖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按规定采取分层开挖,也未按规范进行支护或放坡,且边坡违规堆载土方;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公告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31日7时左右,郑*周组织作业人员李*、韩*陆和韩*树,进行放空井与排污井之间的管道铺设工作。李*负责操作挖掘机进行沟槽开挖,韩*陆和韩*树负责配合管道铺设。上午,继续对北侧段排水管进行回填土工作,并开始向南开挖沟槽。一直作业到11时30分左右午休。12时30分左右,继续开始施工。13时许,郑*周的朋友魏*丰到施工现场,帮助郑*周共同指挥挖掘机进行沟槽开挖。15时左右,李*完成了初步开挖,把挖掘机停在一旁的路面上,郑*周和韩*陆在刚开挖的沟槽内进行清理,韩*树在北侧放空井处粉井。此时,李*蹲在挖掘机履带上,发现沟槽内土体有裂缝和坍塌的危险,提醒郑*周和韩*陆赶快撤离,但土方突然坍塌将2人掩埋,魏*丰从东北侧的坡面上试图救人,被持续塌陷的土体压住。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月31日15时19分,合肥120急救中心接到魏*丰电话,立即指派3辆救护车赶赴现场,合肥120联动系统同步将事故信息推送给110、119指挥中心,110、119指挥中心随即指令包河区公安、消防部门立即出动处置。15时33分,3辆120救护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十五里河净水厂正在组织人员施救。15时36分,合肥市包河区消防救援局骆岗消防站到达现场处置。15时39分,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骆岗派出所到达现场处置。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月31日15时左右,郑*周与韩*陆在沟槽底部作业时被沟槽坍塌的土方掩埋,魏*丰在施救过程中双腿被掩埋,李*和韩*树立即开展施救,先将魏*丰救出,随后对韩*陆施救。15时36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在王*学的协助下将韩*陆救出,15时46分,120救护车将魏*丰和韩*陆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9时44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将郑*周救出,19时46分许,120救护车将郑*周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湖院区进行抢救。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7月31日21时左右,韩*陆与郑*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属地政府协助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和安抚,家属情绪稳定,已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包河区委、区政府负责人,包河区应急、消防、公安、住建及骆岗街道等负责人先后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各单位应急处置快速、有效,较好完成了救援工作。各部门信息报送畅通,信息流转及时,较好地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事故造成2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进行沟槽开挖时未按规定采取分层开挖,也未按规范进行支护或放坡,且边坡违规堆载土方,导致沟槽土方坍塌将作业人员掩埋。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合肥睿鼎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具备事故项目承包资质;进行沟槽开挖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按规定采取分层开挖,也未按规范进行支护或放坡,且边坡违规堆载土方;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公告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合肥首创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单位在沟槽开挖作业的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将事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沟槽开挖前未向施工单位依法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合肥包河十五里河厂区三期高效滤池管道修复工程“7·3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进行沟槽开挖时未按规定采取分层开挖,也未按规范进行支护或放坡,且边坡违规堆载土方,导致沟槽土方坍塌将作业人员掩埋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郑*周,合肥睿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作业,违规开展沟槽开挖;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丁*胜,十五里河净水厂厂长。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将事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学,十五里河净水厂设备科科长,项目负责人。未对项目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沟槽开挖前未向施工单位依法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中共党员,市排办设管科工作人员,南片区净水处理厂监督员,具体负责净水处理厂的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职责,对十五里河净水厂落实整改要求督促不力,对施工企业违规进行沟槽开挖的问题失察;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文件不清楚,未向企业传达文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2.潘*杰,中共党员,市排办设管科副科长,具体负责南片区净水处理厂的管理。多次督促十五里河净水厂要制定和完善施工方案后再进行施工,但存在督促整改跟踪不到位;未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文件传达至企业。依据《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3.徐*,中共党员,包河区住建局市政处主任,具体负责区市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未将辖区内市管净水厂纳入区级管理。依据《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4.凌*军,中共党员,骆岗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分管包河区骆岗街道规划建设部大建设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规定不掌握;未落实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推进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不力。依据《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江*亮,合肥首创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沟槽开挖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华,合肥首创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厂区的生产运营管理,分管十五里河净水厂。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十五里河净水厂存在违法发包和未及时消除沟槽开挖存在的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失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合肥市水务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由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合肥睿鼎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具备事故项目承包资质;进行沟槽开挖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按规定采取分层开挖,也未按规范进行支护或放坡,且边坡违规堆载土方;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公告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合肥首创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单位在沟槽开挖作业的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将事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沟槽开挖前未向施工单位依法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作出书面检查的个人和单位 1.徐*,中共党员,市排办副主任,分管设管科。要求企业编制施工方案,并要求相关科室跟踪整改情况,但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对企业整改督促不力;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文件传达部署落实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合肥市水务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席*,中共党员,包河区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局市政处。对局市政处未将辖区内市管净水厂纳入区级管理的问题督促指导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许*雨,中共党员,骆岗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对建设领域工作领导不力,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认识有偏差,部署推动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市排办,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十五里河净水厂开展沟槽开挖项目落实相关整改要求督促指导不力;未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文件传达至企业,在市级层面未落实宣贯工作。建议责成其向合肥市水务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包河区住建局,负责区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政排水的管理,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将市管净水厂纳入区级管理,对辖区乡镇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骆岗街道,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要求,未按要求将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录入监管系统,未按规定安排专职安全监管员开展安全巡查工作;未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专项整治行动成效不明显。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合肥睿鼎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依据企业资质标准承揽工程,严格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落实,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二)合肥首创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要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危大工程作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发现并整改问题隐患,确保施工企业安全施工。 (三)市排办。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职责,防微杜渐,确保不发生类似施工问题。要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将相关要求和规定传达到所属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重点做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加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管理,促进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四)包河区住建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行业的管理责任,统筹谋划,将市管项目、企业纳入属地管理。要扎实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积极部署推进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骆岗街道。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研究学习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厘清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深刻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教训,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扎实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扎实推进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积极做好社区和企业的教育宣传,确保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安全。 (六)包河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和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认真部署推进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属地压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突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部署推进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