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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1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12-0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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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1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2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合肥包河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
发生时间
2023-12-06 00:00:00
涉事单位
安徽博创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
行政区域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2月6日7时6分左右,在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东南角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概况
银河幸福广场F楼项目位于合肥市庐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东南角,地上38层,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86907.4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76466.5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0477.56平方米,总投资规模约2亿元。主体结构形式为框架﹣核心筒结构,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类一级。地下一~二层为汽车库及设备用房,一层为宾馆、办公大堂及设备用房,二~四层为汽车库,五~七层为餐厅及设备用房,八层为游泳、健身及会议室,九~十二层、十四~十八层为宾馆,十三层为避难层,十九~二十五层、二十七~三十八层为办公用房。2018年6月25日开工建设,2021年4月因资金链断裂停工,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停工前仅完成基础开挖,桩基施工,混凝土结构完成至22层,二次结构及墙体砌筑至14层,通风管道竖向完成至18层。2022年7月30日复工建设,重新申领了施工许可证,计划开工时间2022年7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2日。建设单位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荣港公司),施工单位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晖恒公司),幕墙安装单位合肥市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先锋公司),吊篮安装单位安徽博创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博创公司),监理单位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信公司)。
截止2023年12月上旬,主体及二次结构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外幕墙工程、室内安装工程及配套工程等施工,并准备开展22层以上幕墙的安装工作。事发时正在进行22层以上吊篮的安装准备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单位。安徽博创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4日,住所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许*明,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证书。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许*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23年2月10日,安徽博创公司与合肥先锋公司签订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合同,吊篮租赁期限保底6个月,具体期限以工程进度为准,安徽博创公司提供吊篮的租赁、安拆和维保,现场负责人许*军。事发当日,吊篮安装作业人员为刘*坤、盘*法、刁*荣和李*友,4名作业人员均未持有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建设单位。安徽荣港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1日,住所合肥市滨湖区林芝路278号烟墩社区服务中心308室,法定代表人管*兵,注册资本贰亿圆整。项目负责人陈*,全面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
3.施工单位。安徽晖恒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3日,住所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2、3、4幢,法定代表人裴*佳,注册资本壹亿圆整,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证书。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总经理尚*茂,住持公司日常工作。
2022年7月25日,安徽晖恒公司与安徽荣港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及规模:银河幸福广场F楼地上38层,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86907.43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7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43天。工程承包范围: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施工图纸范围内除施工现状外所有剩余的土建、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等,包括主体结构、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状实际施工以外的剩余工作内容,合同总价(含税)约叁仟壹佰万元整。项目经理夏*中,实际负责人管*香。
4.幕墙安装单位。合肥先锋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30日,住所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长江东路345号西南院内,法定代表人蔡*辰,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证书。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公司总经理蔡*,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2023年2月10日,合肥先锋公司与安徽荣港公司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2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3月1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00天。承包范围: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幕墙图纸上的所有施工内容,合同包干总价(含税)叁仟贰佰叁拾陆万元整。项目经理龚*。
5.监理单位。安徽科信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日,住所合肥市政务区齐云山路与湖东路交叉口蔚蓝商务港B座19层,法定代表人叶*英,注册资本壹仟零捌拾万圆整,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通信工程监理乙级等资质证书。
2022年7月25日,双方签订监理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每月支付监理费15000元,监理服务期限暂定为30个月,自2022年8月1日始,至2025年1月31日止,实际开工日期为2022年7月30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民,监理部配备三名监理人员,且只有两人在岗。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安徽博创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开展吊篮安装作业;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能及时发现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6日上午6时30分左右,安徽博创公司吊篮安装作业班组负责人刘*坤带领盘*法、刁*荣和李*友开展吊篮安装作业。当天风力较大,4名作业人员在F楼西侧地面组装吊篮,没有继续到38层进行吊篮安装。6时50分左右,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通知刘*坤,让他们处理从38层放至22层安装吊篮的钢丝绳。由于风力较大,悬挂至22层附近的钢丝绳出现摇摆,影响施工电梯运行。随即,刘*坤安排李*友去22层,将钢丝绳固定起来。7时左右,李*友来到22层西侧固定完钢丝绳后,来到22层东侧并进入防护棚平台,刚好踩在风化腐蚀的竹胶板上,竹胶板发生断裂形成洞口,其从洞口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时10分左右,合肥先锋公司作业人员宋*发现人员坠落,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7时28分,安徽晖恒公司项目质量员完*新向项目实际负责人管*香报告事故信息。随后,管*香分别将事故信息报告给相关施工单位的负责人。8时43分,包河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转来的合肥救急中心的事故信息。随后,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8时48分,方兴社区党委书记和主任先后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工作。9时26分,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副所长带领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人员进行走访,核实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时17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急救医生徐*到达现场后诊断死者存在呼吸心跳停止,脑外伤,双侧前臂多处骨折,双侧小腿多处骨折,确认车到前死亡。管*香组织工人在出事区域用三角旗设置警戒带并用白布将死者覆盖,同时安排现场作业人员全部停止施工。8时左右,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民签发停工令。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积极协助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与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沟通和安抚,家属情绪稳定,已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安徽晖恒公司和合肥先锋公司开展了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进行伤员救治。该起事故信息报送较好,各部门信息报送畅通,信息流转及时,较好的履行了各部门职责。但安徽晖恒公司、合肥先锋公司和安徽博创公司均未能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悬挑式防护棚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未发现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隐患,作业人员在进入防护棚平面防护时,踩在风化腐蚀承载力下降的竹胶板上,竹胶板破裂,导致作业人员坠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徽博创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开展吊篮安装作业;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能及时发现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
2.合肥先锋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吊篮安装单位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开展吊篮安装作业的问题失察;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能及时发现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
3.安徽晖恒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人员进出管理不严格;未安排专人按规定对悬挑式防护棚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进行整改。
4.安徽科信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审查吊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和持证情况;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检查和维修保养防护棚,其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合肥包河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1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维修保养安全设施,导致安全设施存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高*东,中共党员,市质安监督站项目监督员。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事发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对项目上存在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问题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问题失管;未发现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未能全部到岗履职和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实名化管理及人员进出管理的问题失察。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2.臧*,中共党员,方兴社区城管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紫北中队,事发项目由紫北中队负责监督管理。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事发项目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性不强,实效性差。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各类关于建筑领域的专项行动不清楚不掌握。依据《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3.杨*,中共党员,包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负责监督站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将辖区内的市管建设项目纳入到区级监管体系内,落实上级文件不积极不主动。依据《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4.丁*飞,中共党员,包河区住建局党组副书记,主持监督站工作。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监督站履行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责令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余*平,中共党员,方兴社区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城市管理部。对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责令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许*明,安徽博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管理人员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许*军,安徽博创公司现场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发现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开展吊篮安装作业;未能及时发现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之规定,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给予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蔡*,合肥先锋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龚*,合肥先锋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对项目部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发现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开展吊篮安装作业;未能及时发现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给予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5.尚*茂,安徽晖恒公司总经理,住持公司日常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6.夏*中,安徽晖恒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未按规定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人员进出管理不严格;未安排专人按规定对悬挑式防护棚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给予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7.管*香,安徽晖恒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未按规定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人员进出管理不严格;未安排专人按规定对悬挑式防护棚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给予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8.管*民,安徽科信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吊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审查吊篮安装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检查和维修保养防护棚,其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给予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9.安徽博创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开展吊篮安装作业;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能及时发现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未能根据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合肥先锋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吊篮安装单位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开展吊篮安装作业的问题失察;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能及时发现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未能根据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安徽晖恒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人员进出管理不严格;未安排专人按规定对悬挑式防护棚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进行整改;未能根据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安徽科信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审查吊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审查吊篮安装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检查和维修保养防护棚,其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包河区住建局,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将辖区内的市管建设项目纳入到区级监管体系内,落实上级文件不积极不主动。建议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市质安监督站。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建议其向市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方兴社区,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建设工程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性不强,实效性差。建议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安徽荣港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实效性不强;未要求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且对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未能全部到岗履职的情况失察;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实名化管理和人员进出管理。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处理。
(一)安徽博创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施工方案和程序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员工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能力。
(二)合肥先锋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强化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保证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实效;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员工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能力。
(三)安徽晖恒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各类安全防护设备完好;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员工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能力。
(四)安徽科信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配齐监理人员,并确保在项目上履职;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落实工作;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落实情况,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为安全施工把好关。
(五)安徽荣港公司,要加强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细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包河区住建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针对辖区内建筑领域事故发生特点,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统筹好辖区内市管项目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方兴社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深刻领会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准确把握,严格落实。强化监管人员能力素质的培养,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安全监管能力水平。加大监管深度、提高监管广度、提升监管效果,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市质安监督站,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强化对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面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包河区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行业部门、属地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分析查找建筑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补齐工作上的短板,坚决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要推动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努力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标,夯实全区安全生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