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江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2·1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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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江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2·1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2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安徽省庐江县黄屯硫铁矿-340米中段东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发生时间 2024-12-14 00:00:00 涉事单位 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冒顶片帮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60 行政区域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2月14日8时许,在庐江县龙桥镇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340米中段东运输巷进行支护作业时,发生1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概况 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屯硫铁矿100万吨/年采选建设工程项目二期,位于合肥市庐江县龙桥工业园区内。设计开采范围为矿山采矿权范围内-290米~-460米标高间西部金铜矿体及铁矿体,矿山采矿权范围内-290米中段以下的其他资源及-290米中段以上、6线以北的资源后期另行设计开采。工程概算总投资22313万元。2023年5月25日,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黄屯硫铁矿100万吨/年采矿工程二期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函》(皖经信非煤函〔2023〕68号),初步设计通过审查。2023年7月5日,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项目审查意见书(皖应急审批〔2023〕20号),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建设单位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鼎矿业公司),施工单位内蒙聚力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聚力爆破公司),监理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黄金设计院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12日,工程已完成-290米至-440米主斜坡道690米(标高-352米),折合工程量9887立方米;-340米中段巷道119米,折合工程量1705立方米,共计完成工程量11592立方米,完成投资5800万元。 1.资源情况。设计开采范围内保有金铜矿体资源量(控制+推断)353.39万吨(工业品位资源量165.05万吨、低品位矿资源量188.34万吨),金金属量1879.83千克,平均品位0.53克/吨,铜金属量1.34万吨、平均品位0.38%,硫元素量22.55万吨,平均品位6.38%;保有铁矿体资源量(推断)39.1万吨。设计利用金铜矿体资源量(控制+推断)242.34万吨,铁矿体资源量29.32万吨。 2.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设计范围开采能力30万吨/年,作为全矿配矿资源,矿山总开采能力仍为100万吨/年,金铜矿体服务年限8年、铁矿体服务年限1年,基建期3年。 3.采矿工程。设计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竖井+深部主斜坡道联合开拓,利用现有主井、副井、回风井,新建深部斜坡道,在-290米中段设置1条深部入风井、2条专用回风井和1条深部管缆井,设置-340米、-390米和-440米三个中段,采矿方法采用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上向进路充填采矿法、分段充填采矿法。排水采用两段接力式排水方式。通风采用对角抽出式通风方式。 (二)矿山情况 1.基本情况。安徽省庐江县黄屯硫铁矿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城东南方向约30千米,行政区划隶属庐江县龙桥镇管辖。2012年8月19日,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1.3040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3米至-460米,采用地下开采、竖井开拓,开采矿种为硫铁矿、铜矿、铁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设计开采标高-110米~-460米,分两期建设,其中-110米~-290米为一期工程,竖井开拓,产能70万吨/年,目前正在生产期;-290米~-460米为二期工程,斜坡道开拓,产能30万吨/年,目前正在基建期。 2.备案情况。2013年5月,安徽省庐江县金鼎矿业有限公司庐江县黄屯硫铁矿采选工程由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2021年5月,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该项目一次变更予以备案。2022年12月,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该项目二次变更备案。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单位。内蒙聚力爆破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1日,住所乌拉特后旗巴音镇财富广场C栋4楼,法定代表人为康*,注册资本贰亿元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持有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康*,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总经理汶*刚,分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环保部部长张*鑫,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023年4月25日,安徽金鼎矿业公司与内蒙聚力爆破公司签订了《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90水平以下深部掘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从2023年6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止,总工期贰年零陆个月。工程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含火工材料费、爆破设备及其他施工设备)。工程承包范围内容:1.-290中段至-460中段(不含-290米水平工程)之间各中段及主斜坡道(不含-290米水平、-274米分层斜坡段工程)的开拓掘砌工程,以及-290米~-460米之间各分层(除中段外)的采准掘砌工程,并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支护和辅助作业内容(如排水系统),以及为上述工作进行的技术服务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2.-290水平以下属于甲方永久安装的风、水、电、充填管路的安装工作。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加签证方式确定。 2023年6月26日,安徽金鼎矿业公司与内蒙聚力爆破公司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安全职责。内蒙聚力爆破公司成立了驻安徽金鼎矿业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内蒙聚力爆破公司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张*,负责项目全面工作;项目安全副经理何*,负责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生产副经理郝*江,负责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生产组织管理工作。项目事发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张*;事发当班生产队长潘*住;事发支护作业人员3人,分别为班组长覃*峰、钻工覃*学和李*叁,均无支柱工作业证。 2.建设单位。安徽金鼎矿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3日,住所合肥市庐江县龙桥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伍佰贰拾玖万贰仟捌佰叁拾陆元整。持有效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安徽金鼎矿业公司,矿山名称安徽省庐江县黄屯硫铁矿。总经理杨*玉,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设五职矿长,分别为矿长张*静、总工赵*建、安全矿长李*贵、生产矿长李*池、机电矿长周*仁。矿长兼任采矿车间主任张*静,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和采矿车间工作;安全矿长李*贵,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环保部部长陈*昌,负责安全环保部工作。采矿车间副主任、副总工程师甘*朋,事发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安全员朱*月,事发当班事故作业面安全员。 3.监理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9日,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4726号,法定代表人张*臣,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张*臣,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22年11月15日,安徽金鼎矿业公司和长春黄金设计院公司签订了《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深部开采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安徽省金鼎矿业黄屯硫铁矿深部开拓工程;项目工期自2021年10月26日开始实施,至2024年10月25日止,合同期满后续签或另行商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监理范围:委托方矿山深部工程包括井建、安装、掘砌等,以及与其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工程服务范围:-290水平10线及附属工程、-290水平10线以下开拓工程。 2024年10月20日,安徽金鼎矿业公司和长春黄金设计院公司签订了《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深部开采(-290水平以下)监理服务补充协议》,原合同内容不变,合同延续六个月,从2024年10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周*佳,2024年7月10日变更为赵*旭,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方*森。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聚力爆破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等安全规程,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带班领导未按规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安排未持有支柱工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支护作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帽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未按规定使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4日,内蒙聚力爆破公司项目部安排钻工班组覃*锋、李*叁、覃*学3人在-340米中段东运输巷掘进作业面进行支护和凿岩作业。6时50分,3人参加项目部班前会。7时50分左右,3人到达-340米中段东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行作业。覃*锋在迎头进行人工浮石找撬,覃*学给覃*锋打手电照明,李*叁搬运材料。覃*锋找撬结束后,去搬运凿岩工具。此时,李*叁和覃*学在迎头空顶处进行“双筋条”与锚网片绑扎。8时6分左右,工作面迎头右侧拱顶部围岩发生冒落,砸中下方正在作业的李*叁。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时36分,120救护车到达事发井上附近等待伤者。9时26分,伤者从井下救出,随车医务人员立即开展急救。9时29分,120救护车运送伤者前往庐江县人民医院。10时5分,伤者到达庐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1时11分,伤者李*叁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发后,龙桥镇人民政府协助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家属情绪稳定,已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岩石力学性质较差的掘进工作面作业时,作业人员“撬毛”不彻底,在进行支护作业时,作业人员在空顶区对锚网和“双筋条”进行预绑扎时,顶板围岩发生冒落,砸中下方作业人员。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聚力爆破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带班领导未按规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帽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安排未持有支柱工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支护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机械化“撬毛”作业;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违反支护施工方案作业的事故隐患。 2.安徽金鼎矿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带班领导未按规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未严格审查事故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对事发支护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支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失察。 3.长春黄金设计院公司。未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支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合肥庐江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2·1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在岩石力学性质较差的掘进工作面作业时,作业人员“撬毛”不彻底,违反支护施工方案且在空顶处作业,导致作业人员被冒落的顶板围岩砸中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叁,内蒙聚力爆破公司项目部钻工,未持有支柱工特种作业证从事支护作业,违反支护施工方案且在空顶处作业,被冒落的顶板围岩砸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潘*住,内蒙聚力爆破公司项目部事发当班生产队长。安排未持有支柱工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支护作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施工人员违反施工方案作业、撬毛不彻底、空顶作业的事故隐患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内蒙聚力爆破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事发当班带班下井领导。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从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未按规定落实机械化“撬毛”作业;未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规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未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支护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撬毛不彻底、违反支护施工方案和空顶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康*,内蒙聚力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汶*刚,内蒙聚力爆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失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鑫,内蒙聚力爆破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安全环保部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未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对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失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何*,内蒙聚力爆破公司项目部安全副经理,负责项目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从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及时排查支护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撬毛不彻底、违反支护施工方案和空顶作业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5.郝*江,内蒙聚力爆破公司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项目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生产组织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部存在支护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撬毛不彻底、违反支护施工方案和空顶作业的事故隐患失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机械化“撬毛”作业,违反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6.杨*玉,安徽金鼎矿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张*静,安徽金鼎矿业公司矿长兼采矿车间主任,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和采矿车间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8.李*贵,安徽金鼎矿业公司安全矿长,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事故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9.陈*昌,安徽金鼎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安全环保部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事故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0.甘*朋,安徽金鼎矿业公司采矿车间副主任、副总工程师,事发当班带班下井领导。未严格履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规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未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朱*月,安徽金鼎矿业公司安全员,事发当班事故作业面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未审查事故支护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事故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张*臣,长春黄金设计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监理问题失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1.2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3.赵*旭,长春黄金设计院公司驻安徽金鼎矿业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未严格履行项目监理职责,未严格审查事故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支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失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18、《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4.内蒙聚力爆破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带班领导未按规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帽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安排未持有支柱工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支护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机械化“撬毛”作业,作业人员“撬毛”不彻底;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违反支护施工方案且在空顶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5.安徽金鼎矿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带班领导未按规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未严格审查事故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对事发支护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支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6.长春黄金设计院公司。未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支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作出书面检查的个人和单位 1.殷*运,中共党员,龙桥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兼武装干事,负有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未严格履行职责,对非煤矿山领域安全工作不熟悉,发现问题隐患意识和能力不足。建议责成其向龙桥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宋*,龙桥镇人民政府应急和环保中心办事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主要依托第三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发现问题隐患能力不足。建议责成其向龙桥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钟*,中共党员,庐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职责,对非煤矿山领域安全工作相关文件掌握不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方法单一,发现问题隐患能力不足,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建议责成其向庐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王*德,中共党员,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日常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督促安徽金鼎矿业公司落实机械化“撬毛”作业工作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庐江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庐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矿山企业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工作不力;开展非煤矿山日常安全检查不规范,实效性不强,对企业整改复查滞后,未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隐患。建议责成其向庐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庐江县应急管理局,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督促安徽金鼎矿业公司落实机械化“撬毛”作业工作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庐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龙桥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未扎实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监管人员对非煤矿山安全工作不熟悉,主要依托第三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发现问题隐患意识和能力不足。建议责成其向庐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内蒙聚力爆破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坚决做到带班领导与井下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格落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增加企业对机械化设备采购资金的投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矿山企业机械化作业要求。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重要作业面的施工管理,杜绝违反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的违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平稳发展。 (二)安徽金鼎矿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按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坚决做到带班领导与井下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格按照矿山企业机械化作业要求,加大机械化设备采购资金投入,全面推行矿山建设开采机械化作业。认真做好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对项目部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严防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方案作业、未按规定“撬毛”、空顶作业等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事故隐患问题的发生。 (三)长春黄金设计院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方案编制和落实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严格把控和监管施工过程的风险点,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为安全施工把好关。 (四)庐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要部署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三个一批”和“四化”建设。要规范、严控小矿山技改扩能,明确建设期限,实现机械化开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机械化开采。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执法检查人员教育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问题。 (五)庐江县应急管理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要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机械化开采。要深入推进非煤矿山领域精准安全检查执法,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执法等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聚焦重点矿山、重点部位,开展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 (六)龙桥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和有关要求,扎实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确保监管人员具备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分析查找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补齐工作短板,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