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得兵牛肉汤馆“6•30”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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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得兵牛肉汤馆“6•30”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2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合肥瑶海得兵牛肉汤馆 发生时间 2025-06-30 00:00:00 涉事单位 合肥瑶海得兵牛肉汤馆 事故类型 其他爆炸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受伤人数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00 行政区域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6月30日10时34分许,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北二环与铜陵路交口龙湖上城合肥市瑶海区得兵牛肉汤馆内,发生1起爆燃事故,造成7人受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合肥市瑶海区得兵牛肉汤馆(以下简称得兵牛肉汤馆),店招名称淮南子牛肉汤,注册日期2025年3月26日,经营场所瑶海区方庙街道北二环路与铜陵路交叉口上宸名苑S8栋110号商铺,个人经营,经营者徐*娟。商铺产权人刘*娣,建筑面积约32.73平方米。2025年3月20日,刘*娣与徐*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该商铺租给徐*娟使用。该馆现有从业人员3人,分别是徐*娟、赵*兵(系徐*娟丈夫)、张*,负责人赵*兵。 2.合肥从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众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1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2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持有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无存储(批发)。公司现有从业人员9人,主要经营全馏分液体石蜡(以下简称液体石蜡,俗称植物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销售给餐饮企业作为厨房灶具的燃料。刘*负责得兵牛肉汤馆液体燃料供应业务。 3.合肥市包河区高军电焊服务部(以下简称高军电焊部),注册日期2018年6月1日,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金寨路交口向东300米76号门面,个人经营,经营者高*。2024年6月,该电焊部搬迁至合肥芳草彩印包装厂厂区,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巢湖南路1号,从事电焊服务和加工组装销售灶具等业务。电焊部现有从业人员2人,分别为高*、梁*忠。经查2人均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得兵牛肉汤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电气焊作业前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认真审查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及时消除电气焊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燃料灶具安装和使用情况 2025年5月上旬,刘*向赵*兵推荐液体石蜡作为燃料,并提供燃料灶具供其使用和负责燃料灶具的售后服务。赵*兵同意后,刘*根据得兵牛肉汤馆厨房情况,给高*提供了燃料灶具和燃料箱尺寸,让其加工生产。6月2日,高*联系货拉拉将生产好的灶具和燃料箱送到得兵牛肉汤馆。刘*和同事侯*仙进行了灶具的安装,刘*向燃料箱加注了约六百多斤的液体石蜡。在加注燃料后,刘*发现燃料箱体中部有泄漏点。随即,侯*仙拍视频发给高*,高*没有回复。刘*临时用AB胶把泄漏点堵住,告知赵*兵可以使用燃料灶具。之后,刘*通知高*尽快将燃料箱泄漏问题解决。因为当时燃料箱是满的,需要等燃料用完再处理。 6月24日晚,赵*兵联系刘*说燃料灶具需要维修一下,顺便再加一些燃料。当晚,刘*到达得兵牛肉汤馆将燃料灶具维修好后,向燃料箱加注了约七八十斤的液体石蜡,没有加注到泄漏点的位置。 6月28日晚,赵*兵联系刘*说燃料快没了,刘*看了赵*兵发来的视频说还能用两天。6月29日,刘*联系高*说得兵牛肉汤馆燃料用完了,问他有没有时间去处理燃料箱泄漏的问题,高*答应第二天去处理。 6月30日10时21分,高*到达得兵牛肉汤馆后联系了刘*。之后,就开始进行维修作业。 (四)液体石蜡来源情况 得兵牛肉汤馆使用的液体石蜡,由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生产。安徽德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亿公司)从该公司购进液体石蜡后,存储在新站区仓库内,再对外销售。从众公司从德亿公司购买液体石蜡后销售到餐饮场所。2024年10月30日,2025年5月21日和7月1日,新站高新区应急和城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德亿公司开展了3次 检查,均对现场储存的液体石蜡进行了采样(7月1日采样2份),并由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液体石蜡闭杯闪点分别为70.0℃,67.0℃,65.0℃、63.0℃。该液体石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30日10时21分,高*进入得兵牛肉汤馆。此时,赵*兵、徐*娟和张*在店内。高*告知赵*兵来维修燃料箱的,然后出去拿维修工具。10时23分,高*将电焊机、气罐拿进店内,进行设备连接,并接通店内电源。10时29分,顾客袁*、魏*波、程*涛进入店内进行点餐,并坐到店内西南侧餐桌的椅子上,期间袁*出去一次,回来后站在餐桌旁和魏*波、程*涛聊天。赵*兵、徐*娟和张*在厨房内准备食材。10时31分,高*使用厨房内的刀具清理燃料箱泄漏位置。10时33分,高*将焊枪连接线挂在燃料箱下边角处,在燃料箱泄漏位置进行焊接并产生火星。突然,燃料箱发生爆燃,引燃店内部分可燃物,致高*、赵*兵等7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6月30日10时34分,隔壁八佰里秦面餐饮店经营者余*发现得兵牛肉汤馆发生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119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合肥特勤大队二站和花冲救援站4辆消防车2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周边群众立即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10时35分,110指挥中心指派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方庙派出所(以下简称方庙派出所)赶赴事故现场处置;10时36分,120调度中心指派4辆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救援,随后又指派2辆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增援。10时40分,合肥120调度中心将事故信息通过微信群通报给合肥市应急指挥中心。10时45分,合肥市应急指挥中心向瑶海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信息,瑶海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立即联系瑶海区方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方庙街道)、瑶海区消防救援局核实事故信息。10时52分,瑶海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事故信息。10时58分,瑶海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等工作。随后,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和瑶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瑶海区政府)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应急处置。 11时28分、11时55分,瑶海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合肥市应急指挥中心初报和续报了事故信息。13时34分、16时41分,瑶海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分别初报和续报了事故信息。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时38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使用有毒气体探测仪进行探测,同时组织内攻排查,经现场搜救确认无人员被困。 10时41分,第1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随后其他救护车陆续赶赴事故现场,截至10时56分共有6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现场消防救援人员协助120急救人员将7名伤者移送至救护车。10时46分,方庙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参与现场救援工作。 3.医疗救治情况 10时41分,第1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紧急救治,并运送3名伤员前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0时43分,第2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紧急救治,并运送3名伤员前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绩溪路院区进行救治。10时44分,第3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紧急救治,并运送1名伤员前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绩溪路院区进行紧急救治。 经省、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省级救治专家会同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综合分析研判,13时51分,将3名伤员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继续治疗。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瑶海区政府、合肥急救中心、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瑶海区应急管理局、瑶海区消防救援局接报后均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方法得当,较好完成了救援工作。各部门信息报送畅通,信息流转及时,较好地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事故造成7人受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规使用氩弧焊对燃料箱进行电焊维修作业时,箱内的液体燃料蒸气与空气混合气体遇焊接火源发生爆燃,爆燃超压致使箱体破裂和残液雾化喷出,在爆燃高温作用下形成喷射火,致使馆内人员被烧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得兵牛肉汤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电气焊作业前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认真审查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及时消除电气焊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作业的事故隐患。 2.从众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燃料灶具和燃料箱;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燃料箱存在泄漏的事故隐患;未对高军电焊部维修作业进行管理,未及时消除高*违规动火作业的事故隐患。 3.高军电焊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无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电气焊操作;生产销售的燃料灶具和燃料箱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事故性质 合肥瑶海得兵牛肉汤馆“6·30”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燃料箱内混合气体遇明火引发爆燃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高*,高军电焊部经营者。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违规从事电气焊作业;生产销售的燃料灶具和燃料箱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赵*兵,得兵牛肉汤馆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电气焊作业前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认真审查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及时消除电气焊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从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燃料灶具和燃料箱;未及时消除燃料箱存在泄漏和高*违规动火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7月1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已立案侦查。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然,中共党员,香江佳元社区党委委员、居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指导社区安全员开展小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小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安全巡查检查不细致、安全宣传不及时,对得兵牛肉汤馆违规动火作业的问题失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沈*林,中共党员,平塘王村党委副书记,2025年6月12日前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应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电气焊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工作不力,对高军电焊部电气焊操作人员无证作业的问题失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徐*,中共党员,香江佳元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主任,主持社区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部署开展小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落实流动零星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缺少具体管控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4.李*运,中共党员,平塘王村党委书记,主持村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对电焊设备“加芯赋码”工作不了解不掌握,对辖区电气焊情况底数不清,落实电气 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5.王*志,中共党员,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不细致,对高军电焊部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燃料灶具和燃料箱的问题失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6.徐*文,中共党员,方庙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辖区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指导社区开展动火作业巡查检查和安全宣传工作不力;落实流动零星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制定具体管控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7.黄*为,中共党员,淝河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电气焊安全监管工作,未全面摸清辖区电气焊作业场所、电焊设备数量和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未有效运用数据更新机制,未做到实时动态掌握电气焊作业基本情况;管控流动电气焊作业形式单一、成效不明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8.阮*,中共党员,瑶海区商务局综合业务科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小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9.刘*军,中共党员,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主持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高军电焊部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燃料灶具和燃料箱的问题失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10.郑*同,中共党员,方庙街道武装部部长,分管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督促社区开展动火作业巡查检查和安全宣传工作不力;落实流动零星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具体管控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11.荀*平,中共党员,淝河镇武装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电气焊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电气焊作业场所、电焊设备数量和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底数不清;督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电焊设备“加芯赋码”工作有短板,未有效管控流动电气焊作业。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12.查*华,中共党员,方庙派出所社区民警,负责辖区内消防检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未认真落实“九小场所”动火作业监管工作;对“九小场所”检查不认真、不细致,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建议责令检查。 13.周*,中共党员,瑶海区消防救援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城东、方庙街道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对动火作业的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建议责令检查。 14.贾*柱,中共党员,瑶海区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部署推进小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责令检查。 15.敖*平,中共党员,包河区市场局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署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燃料灶具和燃料箱的问题失察。建议责令检查。 16.姜*明,中共党员,方庙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部署开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部署开展流动零星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建议责令检查。 17.刘*胜,中共党员,淝河镇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部署开展电气焊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辖区电气焊情况底数不清;部署推进电焊设备“加芯赋码”工作有短板,未有效管控流动电气焊作业。建议责令检查。 18.丁*富,中共党员,淝河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电气焊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对是否建立电气焊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基本信息数据库和重点作业场所数据库情况不掌握。建议责令检查。 19.张*云,中共党员,瑶海区政府副区长,负责商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部署开展餐饮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部门和属地落实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建议责令检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从众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燃料灶具和燃料箱;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燃料箱存在泄漏的事故隐患;未对高军电焊部维修作业进行管理,未及时消除高*违规动火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瑶海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1.瑶海区商务局,未认真履行餐饮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小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瑶海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方庙派出所,思想重视程度不高,未认真落实“九小场所”动火作业监管要求;“九小场所”检查不细致,未见动火作业相关监管材料;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缺少针对性的手段和措施。建议责成其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瑶海区消防救援局,未认真履行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开展动火作业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对辖区违规进行动火作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建议责成其向合肥市消防救援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包河区市场局,未认真履行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监督检查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违法行为力度不够,对高军电焊部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燃料灶具和燃料箱的问题失察。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方庙街道,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指导社区开展动火作业巡查检查和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对社区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和得兵牛肉汤馆违规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对流动零星电气焊作业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建议责成其向瑶海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香江佳元社区,未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对辖区小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安全宣传不及时;对辖区小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巡查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流动零星电气焊作业管控不到位,主要以教育宣传为主,缺少具体管控措施。建议责成其向方庙街道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淝河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未严格落实电气焊安全监管工作,组织辖区电气焊作业情况摸排工作不力,未动态掌握电气焊作业情况;对社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力度不够,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推进电焊设备“加芯赋码”工作有短板,未有效管控流动电气焊作业。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平塘王村,未严格落实电气焊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电气焊作业情况底数不清,未动态掌握电气焊作业情况;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日常巡查流于形式,隐患整改未闭环管理;实施电焊设备“加芯赋码”工作不到位,管控流动电气焊作业手段单一、成效不明显。建议责成其向淝河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瑶海区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部署开展餐饮领域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小餐饮场所的零星动火作业和流动电焊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督促指导部门和属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建议责成其向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其他处理建议 高军电焊部,非法生产销售的燃料灶具和燃料箱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建议由包河区市场局依法依规查处,并溯源查处已销售的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燃料灶具和燃料箱。 (一)筑牢安全生产意识。瑶海区、包河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要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强化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安全知识的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机制,切实从思想上提高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严格动火作业管理。瑶海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备案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确保动火作业安全基础管理到位;要严格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加强小餐饮等重点场所零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切实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有关规定构建动火作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格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三)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包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市场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同时,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加强产品生产销售监管,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查处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安全教育宣传。瑶海区、包河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教育宣传,积极引导单位或个人使用合格产品;要加强电气焊安全监管服务改革教育宣传,积极引导并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电焊设备“加芯赋码”工作;要强化安全知识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充分运用“案例教育法”,广泛开展动火作业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