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呼伦贝尔柏兴物流有限公司“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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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呼伦贝尔柏兴物流有限公司“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9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5-04 00:00:00 涉事单位 呼伦贝尔柏兴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煤矿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79.7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 二、事故概况 2025年5月4日2时42分许,呼伦贝尔柏兴物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加工系统1号破碎站送料仓顶部进行清煤作业时,送料仓内积煤突然坍塌,1名作业人员坠落至送料仓中被积煤埋压导致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呼伦贝尔柏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兴公司”) 柏兴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2MA0NB2P883,登记机关:陈巴尔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张某松,从业人员108人,下设财务部、生产部和综合部,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4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镇二居,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肥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内蒙古交运许可陈字150725003084,有效期至2025年7月18日)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HLBE2024-047,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 2024年2月9日,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柏兴公司签订《地面生产加工系统生产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合同编号:YTH-1500-WB-FW-2024-004061-00),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柏兴公司派驻72名员工,为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地面生产加工系统生产业务外包服务,并设置生产经理1名、生产副经理1名及4个作业班组,4名班组长兼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 东明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0日,是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合成氨80万吨尿素项目的原(燃)料煤供应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779473441W,登记机关:陈巴尔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某平,总经理:陈某彬,从业人员219人,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经营部、安全环保监督部、生产技术部、东明露天矿、煤炭加工段(厂),配备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东明矿区,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煤块由重型板式给料机投料,经过一级破碎后通过C131皮带至二级破碎机,经C134皮带入3#快装筒仓或根据生产需求穹顶仓落地经汽运至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也可经长输系统C102皮带、C103皮带送至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筒仓。本次事故发生在重型板式给料机端部与一级破碎机贯通部位,该部位设有一处送料仓,人员被困在送料仓内。事发设备位于东明公司矿界和工业广场范围外,用于为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生产需要原燃料。 柏兴公司从业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该公司设置4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地面生产加工系统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处理料仓卡堵安全技术措施》等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3日,柏兴公司运维一班于18时接班,开展现场运行维护作业,22时许,料台现场人员发现设备出现异常,运维一班班长金某南安排电工对设备进行停电,检查1#破碎机齿式联轴器,未见异常。5月4日0时许,金某南和孙某利登上1号破碎机上方送料仓顶部打开防尘盖板检查送料仓堵煤情况,积煤将高约4.4m,宽约1.9m,深约2.4m的送料仓填满,金某南、任某强、孙某利、庞某东等人轮班多次在送料仓顶部清理积煤。5月4日1时许金某南安排作业人员休息,5月4日2时许金某南安排依某等人去现场回装1#破碎机齿式联轴器,安排孙某利、庞某东等人清理送料仓积煤,安排杨某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监护。5月4日2时34分许,依某登上送料仓顶部协助孙某利清理积煤,依某使用大锤砸积煤,5月4日2时42分许,依某随阻塞煤料坍塌,坠落至送料仓内被掩埋,导致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依某被救出后,现场人员对其进行心肺复苏,2025年5月4日3时58分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复苏迹象。后送往医院进一步进行抢救于2025年5月4日4时55分宣布进入临床死亡。 5月4日下午,柏兴公司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谅解书和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死者于5月6日火化。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依某,男,达斡尔族,29岁,身份证号:15XXXXXXXXXXXXXXXX,文化程度:大专,柏兴公司运维工,持有证件:其他岗位作业人员资格证,发证日期:2025年1月8日,发证单位:内蒙古东部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柒仟元(179.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依某在送料仓内进行清煤作业时,违章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送料仓下部积煤坍塌时依某随积煤坠落,被坍塌煤料埋压,导致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柏兴公司 (1)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柏兴公司《处理料仓卡堵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佩戴安全带等防坠设施。 (2)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柏兴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总经理、电焊工等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缺少电工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柏兴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4名兼职安全员(4名班长),但兼职安全员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材料,仅持有其他作业岗位人员资格证。 (3)现场管理混乱。在清堵作业时签发的《一般作业安全作业票》,作业人员为庞某东、荣某海、刘某杰、依某(死者),但实际作业中荣某海为电工,未参与清堵作业。班长对依某的工作安排为协助回装1#破碎机齿式联轴器,但依某私自从事清堵作业。 (4)安全监护不到位。在清堵作业过程中,金某南安排杨某为安全监护人。经调查,杨某系2024年12月份入职,不熟悉作业流程、安全监护人员职责、监护内容等情况,且杨某在作业过程中还承担其他作业任务,无法发挥安全监护人作用。 (5)作业审批流于形式。一是清理送料仓积料,辨识出高处坠落风险,但仅当作一般作业审批。二是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作业前的风险辨识中,未辨识出坍塌风险。三是现场作业负责人不熟悉自身职责。现场负责人不知道企业《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安全措施”确认部分,在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坠设施的情况下,将“劳动防护已佩戴”安全措施勾选。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经询问,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杨某,杨某表示未接受过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提取到其三级教育培训记录。 (7)未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该公司未编制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仅根据东明公司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2.东明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东明公司设有安全环保监督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但未实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二是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东明公司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覆盖东明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根据东明公司与柏兴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东明公司应对柏兴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等,经询问,柏兴公司从业人员不熟悉自身安全生产职责。 (2)外来承包商失管漏控。一是入厂资质审核不严。柏兴公司为东明公司外来承包商,由煤炭加工段(厂)负责安全准入资格材料审查认定,东明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准入资格材料的确认和备案,柏兴公司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仅持有其他作业岗位人员资格证,在准入资格审查和日常检查中均未发现此明显问题。二是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监管缺失。根据东明公司《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该公司煤炭加工段(厂)为柏兴公司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一般作业具有安全监管职责,作业前应告知作业单位作业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措施,但煤炭加工段(厂)未实际履行1#破碎机送料仓清堵一般作业的安全监管职责,仅由当班班长通过电话告知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做好监护。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东明公司将外来承包商纳入日常检查范围,但主要负责人月度检查、分管负责人半月检查均未发现柏兴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覆盖全员、岗位操作规程未覆盖全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等问题隐患。 (3)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不扎实。该公司编制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未明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内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不熟悉年度任务相关情况;《2025年度风险辨识报告》存在缺少生产单位、外包单位人员参与辨识评估等问题;未按照高危行业领域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要求,将应急疏散逃生演练纳入演练计划,2024年度组织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2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6次,未涉及全体人员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3.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 作为东明公司监管部门,按照《陈巴尔虎旗“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安全检查覆盖面不够,对东明公司外来承包商的检查未覆盖柏兴公司。未将人社部门纳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调度范围,在重大风险防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存在漏项。 4.陈巴尔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为柏兴公司(劳务派遣方面)行业管理部门,2024年对柏兴公司检查时仅对现场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安全教育培训等义务检查覆盖面不够,2025年未对柏兴公司进行检查。 5.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为东明公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等工作。依据《陈巴尔虎旗“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在重大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漏项。 6.巴彦库仁镇人民政府 在协助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过程中未排查发现东明公司问题隐患。 7.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 对属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重大风险防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视程度不够,一周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性质 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涉事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依某,男,群众,2024年6月任柏兴公司运行维护工,负责设备日常操作巡检、维护保养等工作,在送料仓内进行清煤作业时,未按照柏兴公司《处理料仓卡堵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佩戴安全带,送料仓下部积煤滑塌时随积煤跌落,被滑塌煤料埋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杨某,男,群众,2024年12月任柏兴公司运行维护工,5月4日现场作业安全监护人,未履行东明公司《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安全监护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孙某利,男,群众,2024年3月任柏兴公司运行维护工,5月4日现场作业负责人,未履行东明公司《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作业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金某南,男,群众,2024年2月任柏兴公司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24年3月任运维一班班长,5月4日现场作业审批人,负责班组日常管理等工作,事发当日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分工安排,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0日,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黄某龙,男,群众,2024年2月任柏兴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生产经理,负责煤炭生产加工项目的生产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的柏兴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地面生产加工系统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覆盖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0日,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张某松,男,中共党员,2022年4月任柏兴公司总经理,2024年2月任柏兴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柏兴公司煤炭生产加工项目的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7.吴某,女,群众,2024年10月任柏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8.赵某军,男,中共党员,2018年1月任东明公司煤炭加工段(厂)段(厂)长,负责柏兴公司安全准入资格材料审查认定及属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柏兴公司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0日,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9.郭某,男,中共党员,2023年1月任东明公司安全生产环保监督部副部长,负责柏兴公司安全准入资格材料审查确认和备案工作。未及时发现柏兴公司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0日,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张某林,男,中共党员,2024年1月任东明公司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柏兴公司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0日,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张某广,男,中共党员,2024年1月任东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柏兴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0日,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2.陈某彬,男,群众,2025年3月任东明公司总经理,负责东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3.张某平,男,中共党员,2025年3月任东明公司党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东明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4.建议柏兴公司和东明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办法,对参与5月4日清理送料仓堵料作业的其他人员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柏兴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监护不到位;作业审批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东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外来承包商失管漏控,入厂资质审核不严,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监管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作为东明公司监管部门,依据《陈巴尔虎旗“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安全检查覆盖面不够,对东明公司外来承包商的检查未覆盖柏兴公司。未将人社部门纳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调度范围,在重大风险防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存在漏项。建议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对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执法人员进行约谈。责成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陈巴尔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柏兴公司(劳务派遣方面)行业管理部门,2024年对柏兴公司检查时仅对现场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安全教育培训等义务检查覆盖面不够,2025年未对柏兴公司进行检查。建议责成陈巴尔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东明公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等工作。依据《陈巴尔虎旗“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在重大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漏项。建议责成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巴彦库仁镇人民政府,在协助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过程中未排查发现东明公司问题隐患。建议责成巴彦库仁镇人民政府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对属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重大风险防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视程度不够,一周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依据《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安委会对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责成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对作业现场违章行为失管失察,企业、部门、属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不力等问题。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柏兴公司和东明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作业审批流程,全面辨识作业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专职作业监护人员、明确现场作业人员任务分工、规范安全交底。要全面排查企业存在的管理盲区、漏洞,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做到全流程管理、全方位闭环。柏兴公司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备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压紧压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职责,发挥好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东明公司要理顺内部安全监管体系,配足配强安全监管力量。 (二)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柏兴公司和东明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安全管理的漏洞,对安全监护人、作业负责人、作业审批人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跟踪问效,确保从业人员切实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教育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要认真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问题隐患,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承包商管理 东明公司要规范承包商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内部《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承包商入厂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要督促主管领导、属地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 (四)推深做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柏兴公司和东明公司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强化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点)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和内部举报奖励机制实施等重点内容,落实一批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措施。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要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强化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统筹调度,运用通报、督办、提醒、警示等手段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落实责任,确保行动效果。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五)压紧压实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 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陈巴尔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督导检查,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义务。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完善会商研判、联合执法、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巴彦库仁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协助陈巴尔虎旗有关部门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要牢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紧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要对近期2起涉及外来承包商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复盘,举一反三,在全旗范围内针对外来承包商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推行“解剖麻雀”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督促旗安委会办公室与党校联合开展“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和应急救援“应知应会”专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各部门知责明责、履职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