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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南湖街道沈阳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5-1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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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南湖街道沈阳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8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东北大学矿电楼屋檐
发生时间
2023-05-15 00:00:00
涉事单位
沈阳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7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详细时间
17:5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15日17时50分,沈阳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对东北大学矿电楼屋檐进行修缮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工程建设单位:东北大学。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证书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工程承包单位: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2月21日;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6甲1403-1412房间;法定代表人:廉某伟;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加固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2025年02月1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
3.劳务分包单位:沈阳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09日;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中路13-1号(7-3-1);法定代表人:韩某臣;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劳务分包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2028年04月19日;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2027年11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3年05月12日至2026年05月11日。现有从业人员10名。
(二)工程概况及发包情况
2023年南湖校区建筑外墙维修工程项目,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东北大学南湖校区校园内,建设方为东北大学,承包方为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洪川公司”)。工程内容:原有外墙砖拆除、铺设外墙砖、外墙抹灰、粉刷涂料等。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90天。双方于2023年4月4日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3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运输、施工、人工、成本、利润、税金等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该承包工程项目经理为王某,持有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023年4月25日,辽宁洪川公司与沈阳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有臣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范围:按施工图纸中所示范围内的所有用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所必须的安全维护、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用工、材料装卸车用工、材料垂直运输用工、场内倒运用工、清理用工以及不可预见的全部用工还包括现场所有临时水、电用工。以上工程内容由沈阳有臣公司施工完成(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人民币24万元。
(三)汽车式起重机情况
汽车式起重机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以下简称“汽车吊”);所有人:姜某新;品牌型号:徐工牌XZJ5169JQZ12;注册日期:2020年03月13日;年检情况:注册后每年均进行了年检;司机姜某新持有驾驶证A2、Q2(限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操作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准驾证。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沈阳有臣公司。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为徐某杰,持有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0日,沈阳有臣公司韩某臣与姜某新电话联系,约定雇用姜某新及其汽车式起重机参加东北大学建筑外墙维修工程项目。
2023年5月11日6点半,沈阳有臣公司组织工人高某有、张某富、吊车司机姜某新等3人进场施工。姜某新负责操作汽车式起重机吊吊篮搭载高某有进行外墙维修。吊篮为沈阳有臣公司韩某臣提供,长宽高为3.6m、1.5m、0.75m。5月12日、14日、15日正常作业,5月13日因下雨未作业。5月15日17时,浴池楼外墙修补完毕,17时30分,吊车转至矿电楼进行房檐维修(图1),现场作业人员为姜某新、高某有,无其他人在现场。
5月15日17时50分,工人高某有站在汽车式起重机吊起的吊篮内进行屋檐维修作业时,吊篮靠近汽车吊一侧的卸扣因横销脱扣(图2),该侧吊篮吊带脱离吊篮,吊篮倾斜(图3),导致未系挂安全带的高某有从吊篮上坠落至地面上受重伤,坠落高度约为5.8米(图4)。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月15日23时许,高某有经医治生还可能性极低,韩某臣得知此消息后,与姜某新进行电话沟通。15日23时18分,姜某新拨打110报警。
接警接报后,和平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和平分局、南湖公安派出所等人员到达现场,组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和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了事故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5日17时50分,事故发生后,姜某新立即联系韩某臣,韩某臣2分钟后到达现场,并将高某有抬到私家车内,立即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南湖院区)。同时,姜某新将卸扣横销装回原位置,将在半空倾斜的吊篮放置地面后,按照韩某臣安排回家。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5日23时许,高某有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沈阳有臣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赔偿事宜,6月12日签订赔偿协议,6月14日死者火化。
事故造成高某有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吊篮通过2条吊带悬挂在汽车式起重机吊钩上。吊带下端通过卸扣绑扎在吊篮两侧。经技术分析,卸扣U形环在吊装过程中因振动、高低荷载变化、冲击或者长期处于工作状态等原因,影响横销与环眼夹紧力和预紧力逐渐减小,横销连接松动,造成与环眼松脱,吊带从卸扣滑出,吊带与吊篮分离,导致吊篮一侧失去拉力突然倾斜,吊篮内未系挂安全带的作业人员坠落地面。
2.工人高某有站在吊篮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违反了《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5.3.3.2条第1款规定,导致其在吊篮倾斜时防护缺失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沈阳有臣公司。一是现场作业的管控不到位。违章指挥汽车式起重机吊吊篮载人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高某有未系挂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未核实高某有不具有高处作业资格,安排其进行高处作业,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带;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仅口头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2.辽宁洪川公司。现场作业的管控不到位。作为施工方,知晓并默许劳务分包方租用汽车式起重机入场吊吊篮载人违章作业,未制止违章操作行为,对沈阳有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审查作业人员高处作业资格,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3.汽车式起重机司机姜某新。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8的相关规定,违规吊运吊篮载人作业。对自行购置的卸扣和吊带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吊篮卸扣横销松脱致吊篮失去平衡、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等原因共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高某有。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自身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故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追责建议
2.韩某臣,男,群众,沈阳有臣公司主要负责人。韩某臣作为企业负责人未制定高处作业施工方案,违规组织使用汽车吊吊装吊篮载人进行作业,违章指挥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刑法134条等有关条款,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姜某新,男,群众。汽车式起重机司机。姜某新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技术要求,违章吊装吊篮载人作业。对吊装工具卸扣和吊带在其中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导致吊篮倾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刑法134条等有关条款,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4.徐某杰,男,群众。沈阳有臣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监督、指导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建议由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和《沈阳市和平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给予徐某杰2022年个人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王某,男,群众。该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未监督、指导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和《沈阳市和平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给予王某处2022年个人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沈阳有臣公司。违章指挥雇用的汽车式起重机吊吊篮载人作业,其行为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8“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作业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制止高某有未系挂安全带的违章行为,且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在未核实工人高某有是否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安排其进行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沈阳有臣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辽宁洪川公司。作为施工方,知晓并默许劳务分包方雇用汽车式起重机入场吊吊篮载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制止违章操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技术交底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在未核实工人高某有是否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安排其进行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辽宁洪川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一)沈阳有臣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特别是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辽宁洪川公司。要严格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制定并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违章行为。
(三)东北大学。要履行好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没有监理单位的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备案审查和安全监理,健全并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漏管失管,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