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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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64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 发生时间 2024-01-07 00:00:00 涉事单位 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50 行政区域 中国,天津,天津市,和平区 详细时间 2024年01月07日14时11分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月7日14时11分,位于和平区八里台立交桥桥东侧的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施工现场,1名工程人员在勘察施工现场时,不慎遭受机械伤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RLQC0Y;法定代表人:马庆伟;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街道165号;经营范围: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地铁客运服务;运营服务管理;地铁运营设备维修及服务;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2.土方工程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 中建五局成立于1981年4月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法定代表人:田卫国;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等。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资质。(证书编号:D143012224)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承诺制);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承诺制)等资质。(证书编号:D243039909);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4]000050,有效期2022年10月8日至2025年10月7日。 3.轨道工程总承包方: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安装公司) 中建安装公司成立于1991年3月2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法定代表人:周可璋;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经营范围: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管道工程;特种设备安装、改装、维修(凭资质证书经营);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设计;装卸、搬运(起重、吊装)等。 资质类别及等级: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证书编号D132041028);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232047989)。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160066,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 4.土方工程分包单位:天津科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馨公司) 科馨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W4N1N;法定代表人:王某海;住所: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杨王路东侧19号209室-4(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土石方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勘察等。 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20]009808,有效期2023年7月26日至2026年7月26日。 5.监理单位: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 成套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00467306H;法定代表人:钟海荣;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14号。经营范围: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全过程监理及相关的建筑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工程建设监理。 资质类别及等级:通信工程监理乙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号:E212001265)。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号:E112001268)。 (二)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日,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中建安装公司等单位签订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承包范围、工期等内容。 2022年6月26日,中建五局与科馨公司签订《天津分公司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八里台站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中建五局010220190040358),合同约定科馨公司承包天津分公司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八里台站主体基坑及附属基坑土方开挖及外运、钢筋混凝土破除外运、土方回填、内倒等工作。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刘某峰(死者),男,26岁,河北省黄骅市人,身份证号:1309**********3578。中建安装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 2.郭某亮,男,44岁,河北省临漳县人,身份证号码:1321**********0327。科馨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与安全员。 3.李某,男,32岁,江苏省铜山县人,身份证号码:3203**********7735。天津泰鑫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吊车司机。 4.李某争,男,35岁,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2105**********0099,中建五局地铁七号线八里台站项目工区经理。 5.张某杰,男,38岁,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身份证号码:4211**********0854,中建五局地铁七号线八里台站项目执行经理。 6.张某斌,男,32岁,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身份证号码:3703**********121X,中建五局地铁七号线八里台站项目经理。 7.王某海,男,49岁,河北省临漳县人,身份证号码:1321**********1714,科馨公司负责人。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监控录像、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还原事故经过如下: 2024年1月7日,按照工程安排,科馨公司需要与中建安装公司租用的吊车进行配合,将科馨公司所属的挖掘机(型号SY75C)吊入土方基坑进行作业。在吊入基坑前,挖掘机需要先将机械臂进行收拢,随后吊车将挖掘机整体吊入土方基坑。14时7分,科馨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郭某亮开始驾驶挖掘机前往吊装预定地点。14时9分,郭某亮驾驶挖掘机到达吊装预定地点并准备收拢机械臂,吊车司机李某在吊车机器上进行吊装准备操作。14时11分,中建安装公司刘某峰检查附属基坑情况后,前往吊车与吊车司机李某沟通吊装工作。14时11分30秒,郭某亮从挖掘机驾驶室下来观察机械臂收拢情况。14时11分35秒,刘某峰到达挖掘机机械臂和吊车左后方支柱腿之间空地处,郭某亮登上挖掘机驾驶室,误触挖掘机操作杆,此时挖掘机机械臂突然横向移动45度将刘某峰挤压到吊车左后方支柱腿上,刘某峰受伤倒地。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郭某亮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科馨公司负责人王某海。中建五局工区经理李某争从工地另一侧赶往事发地点,14时19分,李某争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中建五局项目执行经理张某杰,张某杰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中建五局项目经理张某斌。14时20分,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将刘某峰转移至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进行抢救。17时54分,李某争将事故情况和人员受伤情况报告至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0时0分,刘某峰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郭某亮未经专门的挖掘机操作培训擅自驾驶建筑机械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科馨公司对承接的土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管控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管理人员擅自驾驶建筑机械的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履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八里台站项目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事故性质 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迟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建议公安和平分局对郭某亮违规操作挖掘机导致事故发生进行调查处理。 2.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科馨公司进行处罚。 3.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科馨公司负责人王某海进行处罚。 4.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中建五局项目经理张某斌进行处罚。 5.建议中建五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向事故调查组备案。 1.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 3.建议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在建地铁项目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全市各个轨道交通施工单位以案为鉴,强化安全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4.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事故报告批复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及处理情况报送至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