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长白街道沈阳市和平区海之道水产海鲜商行“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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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长白街道沈阳市和平区海之道水产海鲜商行“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8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海之道水产海鲜商行 发生时间 2023-08-16 00:00:00 涉事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海之道水产海鲜商行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详细时间 16:18: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16日16时18分,沈阳市和平区海之道水产海鲜商行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沈阳市和平区海之道水产海鲜商行(以下简称“海之道商行”)。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CPBF3X1G,注册日期:2023年7月14日,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食品销售、包装服务、互联网销售等,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29-2号(3门)。此营业执照于2023年9月12日注销。 2.事故发生单位装修概况 海之道商行经营场所为租赁的三层楼房,建筑面积为423.5m,此楼房房屋所有权人为金某。 2023年3月1日,信某宇与金某签订该楼房的租赁合同,租期为10年,前五年每年租金50万元,后五年每年租金55万元。房屋租赁后,海之道商行进行装修,为开业做准备。2023年5月4日,海之道商行投资人信某宇到属地格林生活坊物业办理装修备案手续,备案手续装修单位签名处为信某宇,业主处签名为张某民,装修施工持续至8月16日事发时停工。事发点装修工程项目由信某宇负责。 3.装修用工情况 海鲜商行装修过程中采用临时雇佣工人方式进行施工作业。2023年7月28日,信某宇雇佣自然人李某龙到装修现场工作。8月6日,李某龙从长白劳务市场找了瓦工孙某财进场施工。8月12日,根据装修需要和李某龙安排,孙某财到长白劳务市场找了力工彭某富,主要负责现场零活,约定工资1天240元。工人工资由李某龙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向信某宇报账,由信某宇安排将钱转至李某龙银行卡,再由李某龙通过手机二维码向工人转账支付劳动费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海之道商行装修工程由商行自行组织施工,未聘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存在洞口、临边防护缺失、未为工人配备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等隐患问题。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6日16时18分许,彭某富走到商行二楼钢架结构上清理围墙角落的落灰,脚踩在钢架结构上铺设的跳板上,因跳板未固定,当彭某富移动到跳板一端时,跳板失去平衡翘翻,同时彭某富从钢架结构洞口处坠落至一楼地面,头部受伤流血。在场工人发现彭某富坠落受伤后大声呼喊,李某龙听到喊声进入现场查看并拨打120,120到达后将彭某富送至东北国际医院救治,彭某富于2023年8月17日17时经医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8月16日20时22分,长白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报警人彭某秋称自己的父亲彭某富在给海之道商行干活时受伤,送至东北国际医院医治。李某龙送彭某富到医院时支付2万余元的治疗费用,伤者经治疗抢救无效于8月17日17时许死亡。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7日12时许,接公安部门警情通报后,区应急局、公安和平分局、长白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验,了解事故相关情况,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并通过国家应急部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报告了事故信息。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长白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区信访局、长白公安派出所多次协调,海之道商行与死者家属于2023年9月25日签订赔偿和解协议,赔偿金额50万元。彭某富尸体于2023年10月3日火化。 事故造成彭某富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彭某富在钢架结构上登高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2.施工现场钢架结构洞口及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发装修项目施工组织方未为装修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海之道商行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共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彭某富,男,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施工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故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2.张某民,男,群众,海之道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和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民处2022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信某宇,男,群众,海之道商行投资人、事发装修项目负责人。未保证施工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未为事发装修项目作业工人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对临边设置防护栏、安全网并对洞口采取盖板覆盖、固定等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4.1.1、4.2.1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和《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有关标准,建议由和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信某宇处4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4.和平区城市建设局,作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未健全街道办事处纳管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台账,未及时组织抽查和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下放到街道办事处管理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查不到位。依据《沈阳市和平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和平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贝某及该中心建筑安全监督指导部部长时某进行约谈。 5.长白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对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督导未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存在失管漏管情况。依据《沈阳市和平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街道分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某水及该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某刚进行约谈。 (一)海之道商行。商行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为装修作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二)和平区城市建设局。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台账,及时检查抽查和通报工作情况,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发生事故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要提级管理,深入现场监督指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督导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长白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全面排查属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落实好登记备案、告知、承诺、检查巡查、隐患整改、问题移交等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要在区城建局指导下,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四)和平区房产局、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平执法分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海之道商行楼板有贯穿洞口、楼顶有构筑物、地下车库入口通道处一侧建有水泥平台等与该起事故无直接关联的有关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