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东旭牌匾社“6·2”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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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东旭牌匾社“6·2”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14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高明小区9号楼一层6号的美梅服装店 发生时间 2024-06-02 00:00:00 涉事单位 哈尔滨市阿城区美梅服装店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10 行政区域 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详细时间 09:4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2日9时40分,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高明小区9号楼一层6号的美梅服装店发生了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1)发包方:哈尔滨市阿城区美梅服装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2MADK0FRX1U,经营者:沈冬梅,成立日期:2024年5月21日,经营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高明小区9号楼一层6号,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箱包销售;美发饰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零售。 (2)承包方:哈尔滨市阿城区东旭牌匾社(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2MA1AD0W96E,经营者:孙艳玲,成立日期:2008年10月15日,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兴业公司综合1#楼一层107号,经营范围:牌匾、铁艺、LED电子屏制作,广告设计、喷绘、雕刻及吸塑服务。 2024年6月3日,事发后经营者孙艳玲将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3)承包关系:2024年4月27日,美梅服装店经营者沈冬梅与东旭牌匾社经营者孙艳玲达成约定,将美梅服装店牌匾的装饰承包给东旭牌匾社,项目包括门脸喷漆、装饰物“大熊”、牌匾字制作安装,包工包料,项目金额为2700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日,东旭牌匾社经营者孙艳玲让孙亮、孙景权去美梅服装店安装牌匾、装饰物(大熊),孙亮与孙艳玲为夫妻关系,孙景权与东旭牌匾社是雇佣关系。 9时开始,孙亮、孙景权开车拉着脚手架到达现场并开始搭设脚手架安装牌匾、装饰物。牌匾、装饰物安装后,孙景权站在脚手架上扶着牌匾,孙亮进入牌匾后边的密闭空间对牌匾进行加固。9点40分,美梅服装店沈冬梅在屋里听见“我有点迷糊”,然后孙景权就从3.8米高的架子上摔落到地面,孙景权的鼻子和嘴角都出血。 (二)事故救援情况 9点45分,沈冬梅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 10点15分,“120”到达现场,确认孙景权已经死亡。 10点20分,公安、应急等部门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开展调查。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过程中出现“三违作业”行为,孙景权站在临时搭建的脚手架跳板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未设置防坠网防坠垫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哈尔滨市阿城区东旭牌匾社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孙艳玲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孙艳玲雇佣无高空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哈尔滨市阿城区东旭牌匾社,只有生产制作牌匾的资质,无施工安装作业资质。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孙景权(男)、安装工人。出现“三违作业”行为,站在临时搭建的脚手架跳板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未设置防坠网防坠垫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涉嫌犯罪的人员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孙艳玲(女)、哈尔滨市阿城区东旭牌匾社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雇用无高空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施工单位东旭牌匾社,只有生产制作牌匾的资质,无施工安装作业资质。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刑法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街要针对“九小场所”企业,落实安全巡查和安全检查责任,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检查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