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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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鑫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317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延庆区康庄镇小丰营村南“北京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工程-钻探工程F34-YQ3-XSS”钻探作业现场 发生时间 2024-09-10 00:00:00 涉事单位 唐山鑫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延庆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9月10日,在延庆区康庄镇小丰营村南“北京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工程-钻探工程F34-YQ3-XSS”钻探作业现场,工人在进行提钻作业过程中,钻杆失控造成一名工人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北京市地质环境监测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0101957;法定代表人:江剑;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路90号;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地质环境调查、监测、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地下水地质环境和地面沉降监测、防控等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地面沉降监测网和地下水监测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承包单位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地勘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058063;法定代表人:黄骁;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路90号;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等。 3.施工单位(包含设备租赁) 唐山鑫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鑫水源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NHTY2Y;法定代表人:董起民;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政府208室-937(巨各庄镇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地质灾害治理等。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为唐山鑫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辉。 4.监理单位 北京市一零一地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零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11167R;法定代表人:段石敦;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西大桥园林东路6号;经营范围:基础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等。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北京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工程-钻探工程”项目情况 1.项目概况 北京市地质环境监测所(建设单位)根据北京市地面沉降严重区、地下水超采区、重大战略区、重大工程等特大城市地面沉降防控工作需求,分别在北京市通州区、朝阳区、延庆区等建设10个基岩标和34个分层标组,并配备自动监测传输仪器、设施保护装置等附属设施。 2.项目承发包情况 2024年5月24日,北京市地质环境监测所与北京地勘院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工程-钻探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北京地勘院公司在通州、朝阳、延庆等8个区建设分层标组并完成相关所有配套工作。北京地勘院公司成立项目部后将施工内容分为34个场地分别进行施工。 3.延庆小丰营村南“F34-YQ3-XSS”场地钻探施工发包情况 2024年6月17日,北京地勘院公司与鑫水源北京分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内容以租赁机械设备为主,但实际施工作业任务是由鑫水源北京分公司承担,实际施工单位是鑫水源北京分公司),约定由鑫水源北京分公司向延庆区小丰营村南“F34-YQ3-XSS”场地提供钻探施工需要的相关设备;同时,配备管理人员1名(董某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1名,其他辅助人员16名。在实际施工中,鑫水源北京分公司在该项目设置了管理人员2名(董某辉和温某斌,分别负责总体工作和现场管理),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司钻)3名,其他辅助人员12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均为实际施工作业人员。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机械设备为“YT600型水源钻机”,是董某辉购买的多次转手设备,无法提供设备生产厂家及相关参数信息。经现场勘验,该设备为塔架式结构,由电动机、司钻操作台、传动轴、提引器、转盘等组成,设备正前方由鑫水源北京分公司铺设自制金属轨道一条,轨道上设置有一辆专门用于辅助卸钻杆的金属小车(45cm×41cm)。 (一)事故发生经过 鑫水源北京分公司事发“YT600型水源钻机”分为两个班组进行作业,白班作业人员凌晨3时上班,下午15时下班;夜班作业人员下午15时上班,次日凌晨3时下班。正常情况下,两个班组人员提前10分钟进场进行交接班。 2024年9月10日凌晨3时左右,鑫水源北京分公司钻探作业人员董某强、冯某全、任某使用“YT600型水源钻机”进行钻探作业;13时左右,钻探结束,开始进行提钻;14时左右,机长(现场负责人)温某斌安排刘某振辅助提钻。14时50分左右,该公司钻探作业人员李某德、胡某、李某、任某飞、包某贵到作业现场接替董某强、冯某全、任某继续进行提钻,李某德负责操控钻机,胡某、李某、任某飞、包某贵、刘某振进行辅助,安排妥当后温某斌驾车外出;14时56分,李某德等人在进行提钻时,正在被放倒的钻杆与提引器脱离后失控,砸至设备上反弹并击中辅助作业的任某飞,导致其当场昏迷。 图2任某飞事发站立位置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后,温某波(温某斌之子,为该项目工人;事发时在现场清洗其他设备)立即电话通知外出的温某斌,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温某斌赶回事故现场后,组织人员用床板将任某飞抬到小丰营南路等待120急救人员,并电话向董某辉汇报了相关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讯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2.在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组论证等情况分析后,判断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本次事故中所使用的“YT600型水源钻机”在提钻过程中,提引器安全锁环移位,造成钻杆上端从提引器脱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鑫水源北京分公司作为“北京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工程-钻探工程”F34-YQ3-XSS场地施工作业单位,未制定“交接班管理制度”,导致事发前班组间工作交接不清,且无交接记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提引器安全锁环移位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责任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鑫水源北京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对鑫水源北京分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公安机关依据刑事法律法规对该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一)责成鑫水源北京分公司落实如下整改建议: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交接班管理制度》,负责人在交接班时要对作业区域进行详细检查,明确向作业人员告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机械设备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议康庄镇政府落实如下整改建议:要举一反三,对辖区内的地质勘察作业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在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无权处理的事项要依法及时报告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三)建议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落实如下整改建议:将此次事故情况通报在延进行勘探作业的相关单位,督促各勘探施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