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登高速开封通许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商登高速开封通许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29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商登高速公路开封通许段92KM+400M处 发生时间 2024-05-22 00:00:00 涉事单位 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0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05月22日02时50分许,商登高速公路开封通许段92KM+400M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造成3人死亡、1人受轻微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单位情况 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54YPY00,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年0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张绍起,经调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运杰,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包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6展经营活动)住所: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郊乡吴庄村西头长江北路东500米。 2.事故车辆情况 (1)豫ND2188/豫NYV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登记所有人: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郊乡吴庄村西头长江北路500米。豫ND2188号牵引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DX13,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9月0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8月29日,准牵引重质量:40000KG;豫NYV81号挂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厂牌型号:华骏牌/ZCZ9402CCYJE,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9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9月30日,核定载质量:33800KG,事故发生时该车实载33000KG化肥原料。 保险情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0223411406000332002176,商业保险保险单号:0223411406000370001926,三责险100万元,保险期限:2023年08月30日00时00分至2024年08月30日24时00分。 (2)豫AAU6593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王永强,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高朗乡孙庄行政村王庄136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大运牌/CGC6481BEV2P1,燃料类型:电,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4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4月30日。 保险情况:该车投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8313080120240022560,商业保险单号:68313080220240017135。乘坐险保险金额1万元/人,保险期间:2024年4月7日11时35分至2025年4月7日23时59分。 3.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张永奇,豫ND2188/NYV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郊乡三里河村22号。 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3月28日(准驾车型C1),2023年5月26日准驾车型升为B2;驾驶证有效期限:2022年03月28日至2028年03月28日。)发证机关: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张永奇无货运从业资格。 (2)王永强,豫AAU659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高朗乡孙庄行政村王庄136号。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3月07日。转籍历史:2024年03月05日,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有效期限:2024年03月07日至2034年03月07日,发证机关: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 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豫ND2188/NYV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所属企业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安全经理挂名并不在职,该企业出具的企业框架与实际企业框架相互矛盾,卫星定位监管夜间无人值守,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流于形式。 2.肇事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1)豫ND2188/NYV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张永奇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B2)驾驶,夜间精力不集中,不能及时发现同车道内制动减速、停驶的机动车,且未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致使车辆与前车追尾相撞。 (2)豫AAU659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永强夜间驾驶,行经高速公路互通立交路口出口时注意力不集中,错过出口时在行车道内紧急制动、错误的将其驾驶的车辆减速停驶在行车道内长达12秒,导致该车辆被后方车辆追尾相撞。 (3)豫AAU659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永强无客运营运资格证、车辆无营运证,通过QQ拼车群拼载闫保城等4人从新郑机场返回周口太康,分别收取闫保城90元、另外三人50元费用,涉嫌非法营运。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2日凌晨02时左右,周口市太康县驾驶人王永强驾驶的豫AAU659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郑州新郑机场接到四名乘客前往周口太康,沿机场高速由南向北行驶,后转商登高速由西向东行驶。2时50分许,豫AAU659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商登高速与大广高速互通立交桥处,因错过路口停在南半幅第二行车道内。商丘市宁陵县驾驶人张永奇驾驶豫ND2188/豫NYV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商登高速南半幅(第二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2KM+400M处时,与前豫AAU6593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造成豫AAU6593号小型普通客车3名乘客死亡、1名乘客(闫保城)受轻微伤,两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5月22日2时55分,开封高速交警支队指挥室接张永奇电话(15036699929)报警称:商登高速南半幅转大广高速互通立交入口处约92KM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报警人称前方小车可能走错了高速,直接停驶在高速上,他驾驶大车撞到小车,两车均不能正常行驶,现场有受伤人员被困车内。接警人员立即告知报警人采取打开双闪灯、后方2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等防范措施。2时59分电话通知中原高速睢县分公司指挥中心,3时01分电话通知勤务、事故民警等赶赴现场,3时08分电话通知119消防、120医疗部门到场救援。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商登高速路政、高速交警、120救护车和消防救援车先后到达现场开展救援。3时28分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豫AAU659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封春民、马盼龙二人已无生命体征,4时13分,120急救车将受伤人员李战东、闫保城送至通许县人民医院抢救,事故现场于当日5时30分撤除完毕,恢复交通。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受伤人员送至通许县人民医院后,李战东于2024年5月22日5点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闫保城腿部软组织损伤,事发当日已出院。开封市政府专门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与伤亡人员家属协调,按照“一家一策”、“一人一策”方案对死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积极有效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善后处理平稳有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开封市政府和通许县政府积极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张慧勇副局长任组长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专班,组织公安、应急、交通、卫健、消防等部门人员迅速展开应急救援行动,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了伤员抢救、事故救援和舆情管控工作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未出现负面舆情。 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豫ND2188/豫NYV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张永奇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持B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三条,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2.豫AAU659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永强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在车道内减速停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第一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299120240000003号)认定:张永奇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王永强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豫AAU6593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封春民、马盼龙、李战东、闫保城均无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 (1)商丘辽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实际负责人周运杰未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对驾驶员张宏飞进行岗前教育,未落实GPS监控管理制度(司机张宏飞在监控系统关闭的状态下将车辆交给准驾不符的张永强驾驶,5月21日21时53分至22日2时55分监控处于离线状态,公司监控人员未及时提醒),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安全生产费用存在被挤占的现象。 2.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1)宁陵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所存在的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 (2)太康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豫AAU6593号小型普通客车多次存在的非法营运问题,失控漏管,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商登高速公路开封通许段“5·22”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豫AAU659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永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4年5月2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6月24日王永强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移送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豫ND2188/豫NYV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张永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4年5月2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6月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6月24日张永奇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移送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周运杰,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周运杰予以行政处罚。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胡伟,商丘市宁陵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副股长(负责人),负责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韩锦峰,太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太康县交通运输执法管理工作,未按照岗位职责部署“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非法营运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王清林,太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运政执法工作,未按照岗位职责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涉事企业处理建议 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一是未对事故责任车辆驾驶人张永奇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是未落实GPS监控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商丘辽圆物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宁陵县交通运输局 作为宁陵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日常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建议该单位向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太康县交通运输局 作为太康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有效履行行政执法监管职责,监督指导、统筹协调上不经常、不具体、不到位,建议该单位向太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一)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提高安全水平意识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机制建设,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各运输企业要将“严禁车辆超载运输”“严禁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科学研判精准整治 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和周末夜查集中统一行动,切实把好高速上站关口,集中治理货车疲劳驾驶、危化品违规运输,严格检查“两客一危一货一面”、7座以上小客车、“营转非”大客车、57座以上大客车、卧铺客车等重点车辆,对“非法营运”、“黑车”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移送当地交通执法部门处理。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紧盯源头管理弱点、违法行为特点、安全意识盲点、执勤执法漏点几个方位严防死守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三)深入排查治理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高速交警支队要联合辖区运营管理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批)隐患、完善一类(批)制度”的要求,确保问题清零。要全面排查本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桥梁、临水、急弯、团雾多发等高风险路段,推动运营管理单位及时治理。对交通轮廓灯、爆闪灯、团雾引导防撞系统、防疲劳设备及出口路段防撞垫、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各类设施功能正常。同时要坚持持续做好交通事故、严重交通违法信息转递、抄告制度的工作落实。 (四)强化宣传提示,营造浓厚安全交通氛围 交警支队要利用交警新媒体矩阵,大力开展事故案例、违法行为等警示曝光,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出行。深入开展农村地区交通安全警示提示,提高高速公路沿途农村地区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预防行人上高速引发的交通事故。要走进运输企事业单位,通过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集中授课、观看宣传片、通报事故案例等方式,以案说法,用真实的案例、惨痛的事实强化交通安全文明意识,提醒广大驾驶员遵章文明出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