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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4-09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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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62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东华国际建设项目
发生时间
2024-04-09 00:00:00
涉事单位
四川叶木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0
行政区域
中国,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详细时间
16:5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9日16时50分许,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华国际建设项目发生一起因桩承台砖胎膜倒塌,导致1名工人受伤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项目概括
发生事故工程名称为营山县东华国际项目(一期),该项目为房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新人民医院北侧,总规划用地面积31.09亩,规划总建筑面积39498.79平方米,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29468.82㎡,包含9+1层洋房及配套街区商业。一期项目包含两个劳务标段,其中三标段是洋房(5#、6#、7#、8#、9#楼)和售楼部(10#楼),二标段是酒店(12#楼);洋房建筑面积25458.58㎡,街区商业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4010.24㎡,地下室建筑面积10029.97㎡。该项目于2023年12月19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1月17日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于2024年2月开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地下室桩承台施工,地点位于12#楼。建设单位是南充鹏鑫置业有限公司,项目代管单位是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单位是四川叶木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施工单位: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DFE46)是一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业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何鹏,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2016年11月7日,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滨河北路西段333号(湿地公园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于2023月10月27日被确定为营山县东华国际项目(一期)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20640693.00元,并于2023年10月31日与南充鹏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劳务单位:四川叶木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AXBNQ6C)是一家从事住宅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等业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9年11月15日,注册地址营山县朗池镇兴隆路北二街1层193号,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与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营山县东华国际项目(一期)12#楼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监理单位: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988579452)是一家从事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庆九,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9年12月8日,注册地址位于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13层04、06号,具有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三)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营山县东华国际项目(一期)12#楼地下室基坑砌筑砖胎膜E轴交1轴(45-47号桩),事故现场拉设有警示带。倒塌的砖胎膜(砖墙)位于承台基坑西南侧位置,基坑南侧的砖墙高276.5cm,西南侧与西侧连接处砖墙高300cm,西侧砖墙和页岩间的缝隙已由回填土填满,基坑底部可见2处施工移动脚手架、1个灰浆料斗(内有铁铲1把,柄长1米左右)、倒塌散落的若干砖块和回填土。整个基坑的砖胎膜由多孔砖砌筑,1.2m以下部分砌筑厚度达300mm,1.2m以上部分砌筑厚度达200mm。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9日14时,营山县东华国际项目(一期)砖工班组作业工人彭庆伟、罗国全、邓建全到砌筑砖胎膜E轴交一轴(45-47号桩)内进行抹灰作业。16时50分许,邓建全站在基坑靠西侧的垫层上抹灰,彭庆伟、罗国全背对邓建全站在基坑靠东侧的两具简易脚手架上抹灰,邓建全作业的那面砖胎膜突然垮塌,砖块砸中邓建全身体(未伤及头部)。随即彭庆伟和罗国全将邓建全从砖块中救出,其左臂有明显骨折现象,随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安排工人将邓建全转移至项目部大门口,等待120救护车到来。17时20分许,120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将邓建全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现场管理人员一同前往。经CT检查,报告单显示邓建全存在左侧手臂和腿部多处粉碎性骨折、腰椎椎体滑脱和双肺下叶肺挫伤改变等伤情,医生初步判断暂无生命危险,但邓建全反映自身不舒服,随后又进行了增强CT检查。20时40分许,邓建全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为血容量减少性休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人员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邓建全送往医院救治,并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与邓建全家属进行对接安抚。在邓建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于2024年4月10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未引发负面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副县长何西奎担任组长,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各部门响应及时,善后维稳迅速有力、处置得当,避免了事态扩大;舆论管控引导得当,未发生舆情事件。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作业班组未严格按照《砖胎膜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流程[1]和设计要求[2]施工,致使砖胎膜厚度不够,在受降雨影响回填土挤压砖墙后,导致砖胎膜垮塌,将正在基坑内进行抹灰作业的1名工人砸中,致其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项目部对于邓建全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人员与实际不符,教育培训记录不真实。
2.未按照砖胎膜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砖胎膜未按专项方案砌筑,厚度与实际差距较大,导致砖墙抗压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先抹灰、加固,再回填的工序进行,部分基坑的砖胎膜在尚未抹灰、加固的情况下,外侧已先行回填。
3.施工现场对工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邓建全及施工作业班组技术交底的内容,未包含砖胎膜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方法及相关内容,技术交底仅通过现场口头的方式告知,随意性较大;部分基坑施工工序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施工作业班组,导致作业人员对工艺流程不熟悉、不了解。
4.工程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多是口头与现场管理人员交流,没有发放监理通知单,对于隐患整改未督促落实到位,未形成闭环管理。
(三)事故性质
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其向总公司及其国企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陈鑫,项目现场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赵松涛,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向小江,项目专监,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小东,综合科副科长,东华国际项目(一期)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5.李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一)压实监管责任,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底线。要抓住新进工人这个关键点,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意识。监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工程监理职责,坚持日常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或暂时停止施工,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
(二)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国资国企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国企承建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尤其是危大工程、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建筑行业施工安全隐患,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形成共治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汲取安全事故教训。建设主管部门、国资国企管理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为鉴,做到“一企出事故,全县受警示”,并扎实开展安全宣传“进企业、进项目、进工地”活动,进一步增强作业工人的安全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