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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6-02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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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8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14号楼五单元五楼楼顶
发生时间
2023-06-02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6月2日8时20分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工程名称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海西路街道办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三标段,工程地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北路众环小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回发改批〔2022〕176号,资金来源为国有投资100.00%,其中自筹0.00%,政府投资100.00%,非国有投资0.00%。工程内容为屋面防水改造、外墙修缮、外墙粉刷、散水修复、楼梯间粉刷、扶手栏杆维修、楼道灯更换、单元门更换、室外给排水工程、供暖工程、电气室外管网工程,交通道路改造工程、消防设施、环卫设施、便民设施、围墙及小区出入口、拆除违建和休闲、健身、适老工程。
该项目于2023年5月10日完成招投标工作,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为苏跃龙,现场甲方代表为韩星宇。中标施工单位为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为白如冰,技术负责人为丁翀。中标监理单位为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为曹满政,现场总代监理为刘建忠。安全监督单位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一致,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贰仟壹佰壹拾贰万柒仟玖佰叁拾柒元肆角肆分(¥21127937.44元)。
1.建设单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
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103573293007L;有效期:自2023年02月03日至2028年02月03日;住所: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正;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开办资金:1.3万元(人民币);举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机构类别:公益一类;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住建局机关党政事务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住建局干部人事档案和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使用工作;承担市住建局信息化平台的使用、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工作;承担建筑企业行政审批的相关辅助性工作;承担辖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相关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补贴的审核和发放等事务性工作;承担人民防空的辅助性工作;完成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施工单位: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NF31712;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人民币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07月14日;法定代表人:李雯雯;营业期限:自2017年07月14日至2047年07月13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环保工程服务;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照明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不含压力容器、不含易燃易爆品、危险品、化学品安装);电梯安装;起重设备安装;金属门窗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建材、室内装饰材料、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产品、电子产品(不含需经专项审批的项目)、体育用品、种子的销售;垃圾清运(以上两项凭许可证经营)网围栏安装与销售;专业化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柴火市街印象江南小区B10楼404室。
3.监理单位: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2日签发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779463585L;注册资本:叁仟万元(人民币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5年07月07日;法定代表人:刘新林;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大街嘉逸大厦D1座18层经营范围:(1)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评价业务;注册会计师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财政资金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文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行业监管单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1030115265771;颁发日期:2021年05月25日;机关性质:机关;机构地址: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负责人:王军;赋码机关:中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房屋征收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人民防空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
(2)贯彻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管理;负责审核公租房申请资格,指导辖区内公租房申请工作,执行年度公租房补贴发放政策。
(3)贯彻和落实物业管理和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
(4)贯彻和落实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及自治区相关地方标准。
(5)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和执行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监督建筑市场和建设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6)按照监督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和指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实施全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执行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划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广场、河道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管护和监察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监督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相关企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城市规划、供水、排水、节水、公共交通、供暖、供电、市容和环卫等工作。
(8)落实国家关于建筑节能政策、规划政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技术鉴定工作。
(9)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执行人民防空建设地方性标准。编制区人民防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订防空袭的应急抢险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及综合开发利用;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执行人民防空要求。组织和管理城市群众防空专业队伍,协助有关部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宣传及培训、组织开展防灾演练演习;落实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10)管理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燃气办)、区住房保障办、区城建综合执法队;代管区园林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环城河道管理办公室;联系市中燃公司、富泰热力公司。
(11)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2)职责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天然气气瓶质量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燃气管理工作。
5.属地监管单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办事处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1030115266815;颁发日期:2022年04月20日;机构性质:机关;机构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107号回民区市民服务中心四楼;负责人:程利中;赋码机关:中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回民区海拉尔西路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回民区海拉尔西路街道办事处依法在辖区内履行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1)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区委和政府的决策、决定;研究制定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
(2)负责党组织建设、宣传、统战、民族宗教、群团等工作;负责人大和政协有关各方面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3)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小区物业、公共设施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公共卫生、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老旧小区整治、保障性住房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和文明创建等社会管理工作。
(4)完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协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网点的关系,为居民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规定的有关服务项目;负责辖区内审批服务工作;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参与社区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编制、协调开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民事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平安。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负责社区建设和网格化工作,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健康、优抚帮扶、社会福利、残疾人保障和老龄等工作;协助做好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统计等工作。
(7)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动员居民、各类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
(8)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部位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14号楼五单元五楼楼顶;事故现场管理混乱,事故发生时,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安全管理人员,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监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李浩波)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进行施工作业;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事故防范措施和相关法规标准贯彻执行不到位。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日8时20分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中,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李浩波在该小区14号楼五单元五楼楼顶丈量屋檐尺寸时,从五楼坠落至一楼单元门的防水沿上,后又跌落至地面,造成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李浩波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于当日11时40分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2日10时50分许,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区应急局和区海西路街道办,随后区应急局和区海西路街道办立即指派同志前往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当日11时58分,区应急局在核查情况后,电话报告回民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热线、110报警热线,区公安分局派员到达现场处置。应急、住建、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张海涛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要求施工现场立即停止施工,全面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浩波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于2023年6月2日11时40分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安抚死亡人员家属情绪,并进行善后和赔偿事宜。2023年6月5日,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死亡人员家属签署赔偿协议,赔付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00元)。目前,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浩波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14号楼五单元五楼楼顶丈量屋檐尺寸时,违反操作规程,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冒险进入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且施工单位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防高处坠落措施方案),导致李浩波从五楼楼顶坠落时没有防护措施保护,直接坠落至一楼单元门的防水沿上,后又跌落至地面,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施工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李浩波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防高处坠落措施方案)。
2.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施工改造项目的监理单位,对作业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李浩波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防高处坠落措施方案)。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回民区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施工单位未编制、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防高处坠落措施方案)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浩波,男,群众,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焊工,2023年5月24日进场施工。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冒险进入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2.刘建忠,男,群众,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现场总代监理,主管专职监理工作,2023年5月23任职。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李浩波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在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违章作业;未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其因病身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3.白如冰,男,群众,现任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经理,主管项目施工工作,2023年5月13日任职。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李浩波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在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违章作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4.曹满政,男,群众,现任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改造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项目工作,2023年5月23日任职。未审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14号楼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防高处坠落措施方案),未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李浩波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在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违章作业。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5.丁丽,女,群众,现任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2023年5月13日任职。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李浩波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在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违章作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防高处坠落措施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2.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改造工程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审查14号楼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防高处坠落措施方案);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李浩波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在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作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众环小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与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迪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其向中共回民区委、回民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事故发生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将在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对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要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对项目部的监管工作;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各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工作过程中的巡查和排查,落实专人负责排查治理并切实做好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生产整体责任落实,从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操作管控等方面入手,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