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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八工区“6·5”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6-0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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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八工区“6·5”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108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八工区
发生时间
2024-06-05 00:00:00
涉事单位
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5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门头沟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5日9时许,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八工区斋堂特大桥41号桥墩处,铲车司机驾驶铲车在桥上将沥青渣料块倾倒至桥下时,恰有货车在桥下行驶,导致货车车斗上的陈某被砸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八工区,沿清水河南岸布设,路线起讫桩号为K46+594(504)~K51+543.5,路线总长5.04km,建设内容包含西胡林管养服务区1处,桥梁8座,计划竣工时间2023年12月16日,合同价款10.12亿。涉事桥梁斋堂互通主线桥,起点始于西胡林隧道,终点终于斋堂隧道,桥梁采用整幅与分幅交互设置,桥梁布线沿清水河南岸岸滩设置,该工程已于6月底完工。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2.八工区施工管理(负责)单位: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州局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02078U,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项目经理:陈某。
3.劳务分包单位: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贵州汉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LX8C3N,具备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温州市场第3幢3单元9层3号。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华,现场负责人:夏某夫。
4.监理单位: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1135481H,具备公路工程甲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朱家垡村西900号院16号楼1层101。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平,项目总监:齐某。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八工区斋堂特大桥41号桥墩处,桥上至桥下垂直高度17.8米;现场倾倒沥青渣料重0.81吨,单块最重38.52千克;桥下被砸小货车有明显砸损痕迹。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7-28日,斋堂特大桥完成路面铺装。
2024年5月24日,按照施工工序,需要将桥梁拼接处伸缩缝铺装沥青切开。
2024年6月3日完成伸缩缝安装。
2024年6月5日,上午9点10分,在进京方向,斋堂特大桥,41号桥墩伸缩缝处,铲车张某宏将沥青碎渣倒下。货车司机刘某超在桥下倒车,工人陈某在货车车斗上被砸身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后,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胡某,立即赶往现场,并拨打120救援。由于事发当天上午,斋堂地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共5人受伤),雁翅、清水、斋堂三处救护中心的急救车(共3辆),全部在参与交通事故救援;急救中心立即安排大台救护中心的急救车进行救援,10时40分许,急救车赶到,现场急救人员施救后,当场确认陈某已基本无生命体征。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陈某,男,47岁,河北保定人。
(一)事故直接原因
肇事铲车司机张某宏安全意识缺失,违反项目部制定的《桥梁伸缩缝施工方案》5.3.2(7)的规定,驾驶铲车违规将沥青渣料块铲装后,直接从桥上向桥下倾倒,砸中桥下货车车斗上的陈某,导致其死亡。
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胡某违章指挥,指示张某宏违规从桥上向下倾倒沥青块等废料。
刘某作为在桥下看护卸料人员,在铲车倒完2铲的时候乘坐胡航驾驶的汽车离开现场,未告知桥上驾驶铲车的张某宏,导致桥下无人看护,在铲车倾倒第5铲产沥青块时砸到陈某。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肇事铲车司机张某宏4月下旬进场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直接进场作业,导致其安全意识缺失,驾驶铲车违规将沥青渣料块直接从桥上向桥下倾倒。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现场安全检查严重缺失,事发项目共计106处伸缩缝,其中已经施工完成60余处,而60余处伸缩缝的沥青渣料块全是采取由铲车直接向桥下倾倒的方式;在此过程中项目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一直未发现此项严重违规作业行为,放任劳务单位长期违规危险作业,直至事故发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安全管理制度缺失,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各类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完全借用总包项目部相关制度及施工方案,导致各类制度方案无法指导具现场劳务施工。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
张某宏、胡某、刘某3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3人相关违法行为的共同作用最终导致陈某被砸身亡,据此建议公安机关对3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建议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单位,也是张某宏、胡某、刘某3人的用工单位,该单位安全管理全面缺失,其中一是违反了项目部所制定的《桥梁伸缩缝施工方案》5.3.2(7)中的要求,直接使用铲车向桥下倾倒沥青渣料;二是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巡视;三是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施工方案;四是未对肇事铲车司机张新宏进行进场安全培训。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50-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八工区施工总负责单位,严重忽视对劳务分包单位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未能查处该公司违反《桥梁伸缩缝施工方案》要求,使用铲车长期多次向桥下倾倒沥青渣土块的行为;未能查处劳务单位现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铲车司机张某宏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劳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施工方案缺失的问题。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50-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有效查处总包单位、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能督促总包单位、劳务单位按照《桥梁伸缩缝施工方案》5.3.2(7)的要求处置沥青废渣块;未能查处铲车长期多次向桥下倾倒沥青渣土块的行为。其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其50-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陈某作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能查处铲车长期多次向桥下倾倒沥青渣土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18万元的30%即5.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它处理建议
责成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将涉事劳务公司清除企业合格名录;对八公区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安全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按照中铁京西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文件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厉督促所辖各参建单位做好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全力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三违”现象发生。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狠抓安全末端落实。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点查处高空作业(高空抛物)、交叉作业、安全教育、车辆及设备安全等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109指挥部统筹做好109各工区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109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各相关责任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全力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强化开展现场安全检查,针对整改不及时、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依法依规会同相关部门从重处理。斋堂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所辖109高速项目七、八、九工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落实监管制度、监管流程,提高安全巡查执法力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或上报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