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12·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12·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05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 发生时间 2023-12-07 00:00:00 涉事单位 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门头沟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2月7日10时40分,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工人施某涛在工区内安装桥梁作业过程中,从桥面(距地面32.4米高)坠落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四工区(以下简称四工区),位于里程A1K25+411~A1K29+5431段,全长4.13km,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安家庄村,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桥梁2.28km/1座,隧道1.85km/1座。标段内重点工程为安家庄特大桥,该桥为钢桁梁桥,合同价款165000万元。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2.总包单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下属二级公司中铁投资集团,牵头成立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国道109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109总承包部)。该部门为项目协调议事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代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履行合同协议,负责中国中铁承建的一标段(1至8工区)工程指挥、协调包括安全生产等全面工作。 3.四工区施工管理(负责)单位: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63791R,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等,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4.专业分包单位: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大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50415700D,具备桥梁工程专业分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壹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工业园45号。 5.监理单位: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群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00218692J,具备公路工程甲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四工区安家庄高架桥右幅8-9#跨钢板组合梁区域内,该跨纵向长度50米,横向宽度16.2米,跌落作业面距离地面高度为32.4米。跌落处水平生命绳断裂。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07日上午07时30分,四工区安家庄高架桥架梁工程,开始进行钢板组合梁安装施工作业。10时40分左右,工人施某涛在撬拨中次纵梁时,由于用力过猛导致身体失衡从作业面坠落,随身安全带系挂的钢丝绳断裂,未能起到防护作用,最终导致施江涛由桥上作业面跌至地面(垂直高度32.4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后,项目副经理和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派人拨打120救援。为争取抢救时间,项目负责人员在征求在场死者亲属(同在该项目工作人员)意见后,将伤者施某涛抬上项目部的五菱宏光汽车开车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在清水涧路口以西约300米处遇到赶来抢救的120急救车,现场急救人员施救后,确认施某涛已基本无生命体征。但死者亲属不愿放弃救治,项目经理路某龙赶到后,为安抚亲属情绪,决定尊重亲属意愿,委派项目部书记李某义陪同亲属开车搭载施某涛出京,欲前往老家河北省继续进行救治。在京港澳高速(固安段)服务区与河北省120急救进行汇合,现场急救人员再次确认了人员已经死亡,后将施某涛送至河北省固安中医院。次日凌晨,区公安分局刑侦人员在河边省固安中医院对施某涛进行了尸检。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施某涛,男,36岁,河北保定人。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生命绳(用于悬挂安全带的横向钢丝绳)断裂,失去防护作用,致使施某涛失重跌落时没有防护,导致其跌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使用坠落悬挂用安全带不符合要求,一是安全带没有配备缓冲装置,不符合GB6095-2021《坠落防护安全带》关于坠落悬挂安全带组成要求;二是安全带所配安全绳长度为2.2米,不符合GB6095-2021《坠落防护安全带》中安全绳长度小于等于2米的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未按照《安家庄特大桥钢板组合梁架设及预制桥面板安装专项方案》4.10.3要求,水平安装防坠网,造成安全防护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注:现场调查发现,根据施工方案要求在桥面下方安装防坠网,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方案制定的水平安装防坠网可操作性不强。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江阴大桥公司作业人员施某涛(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充分认识高空作业危险性,冒险作业,在撬拨中次纵梁时用力过猛,导致身体失衡后从作业面坠落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1.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施工单位,未认真检查生命绳及安全带设置配备情况,未发现整改现场生命绳及安全带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照方案要求有效铺设防坠网。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2.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管理(负责)单位,未认真检查生命绳、安全带、防坠网设置配备情况,未有效督促劳务单位对现场生命绳、安全带、防坠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3.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4月2日下达的监理指令中曾指出江阴大桥公司施工的高架桥区域未按方案悬挂防坠网,施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中仅在桥面上方铺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对此未予以纠正。其未能及时查处现场生命绳、安全带、防坠网存在的安全问题,未能有效督促相关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4.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尹某强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主动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坦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工区项目经理路某龙,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主动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坦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工区项目副经理王某林,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主动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坦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陈某博作为109总承包部工程管理部部长,负责审核109新线高速公路的一标段(1至8工区)各工区的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方案的落实工作。其未能发现事发四工区的《安家庄特大桥钢板组合梁架设及预制桥面板安装专项方案》中,关于在桥面下方安装防坠网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方案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其在对四工区检查时,发现了桥下未安装防坠网的问题,但其未及时督促四工区对方案进行调整采取其他符合现场实际防护措施,而是放任该问题长期存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一)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全力协调和支持109总承包部及各工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将此次事故在各工区全面进行通报,全力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二是结合以往事故教训,以书面形式向门头沟区安委会办公室做出深刻检讨;三是加强对各工区现场检查,督促各工区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二)国道109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作为109项目牵头把总单位,对于近3年109项目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进行深刻反思,要全面加强对各工区安全监管工作,既要加强现场检查消除现场隐患,也要加强对施工方案、安全规章制度等合理合规性检查,确保方案制度有效可行。 (三)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四工区总施工管理(负责)单位,要认真反思事故教训,一是要重点加强对高空作业、用电、隧道施工、大型机械等危险作业环节及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严格查处“三违”现象,确保安全防护用品合规有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分包、外包单位及相关第三方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是要结合此次事故教训,严格修订施工方案等各类方案制度,杜绝出现此类无法执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方案制度符合现场实际,能够切实、准确指导现场作业。 (四)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一是要加强安全检查,要确保各类防护措施和劳保用品合规有效;二是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工人自身安全生产意识;三是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逸群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二是要加强对施工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加强检查、督促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六)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指挥部,作为门头沟区政府派出的对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综合协调、配合、服务机构,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的现场安全检查,要经常性组织总包单位、劳务、监理单位等各方单位,开展全方位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全力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109总包部)、监理单位等管理单位(非一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通过对管理单位的监管,将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等层层传导落实;三是进一步做好与市交通委沟通工作,配合市交通委做好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