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39线晋中昔阳段“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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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39线晋中昔阳段“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1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国道339线晋中昔阳段547km处 发生时间 2024-05-21 00:00:00 涉事单位 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01.43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晋中市 二、事故概况 2024年5月21日21时25分许,国道339线晋中昔阳段547k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1.4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GU3BB35(1-1)成立日期:2016年4月26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流村;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道路救援,装卸搬运,清洁服务,土石方工程,物流信息咨询。经销:汽车及汽车配件、汽车用品、轮胎、润滑油、建材、五金交电、煤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晋KL2787重型半挂牵引车、晋K136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2.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MA0L2HWQXU,成立日期:2020年5月1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张兰镇张兰村张兰牌楼斜对面;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装卸搬运,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供应链管理服务,二手车经纪与经销;销售:汽车及零配件,润滑油,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晋KT2560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企业设有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人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范、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经查,在日常车辆管理中,企业在其所属车辆在行驶途中,长时间私自停用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失管漏管情况。未能及时督促驾驶人落实车辆安全例检职责,导致驾驶人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上路行驶。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经查,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能达到全员培训要求,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2.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企业设有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人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检制度、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经查企业未能及时督促驾驶人落实车辆安全例检职责,导致驾驶人非法改装车辆且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上路行驶。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经查,企业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能达到全员培训要求,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晋KHM780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宝骏”,车辆型号LZW7152AEFE,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为牛某某,住址山西省寿阳县松塔镇松塔村110号,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6月9日,出厂日期:2014年5月7日,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3EB221615,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公司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6140706033020230000095,未投保商业险。 2.晋KL2787重型半挂牵引车,中文品牌“解放”,车辆型号为CA4250P2K8T1NE6A80,登记所有人为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FWSRX9L7MAC16715,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公司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 PDZA202314260000085838,商业险单号:PDAA202314260000069224,其中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2022年5月26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晋交运管运字140702025520),使用性质: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5日。 晋K136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中文品牌“万隆顺达”,车辆型号:LCH9401Z,登记所有人为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A996RZ33P0LCH356,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事故发生时,该车状态为:正常。3.晋KT2560重型半挂牵引车,中文品牌“豪沃”,车辆型号:ZZ4257V384HF1LB,登记所有人为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靳某某,车辆识别代号:LZZ1CL3D1LA710714,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1日。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公司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211021303202024000688;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单号:6605212024140725000724,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2024年5月23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晋交运管运字140781000344),使用性质:普通货物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 晋K8T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中文品牌“骏王”,车辆型号:WJM9400CCY,登记所有人为介休市骏林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A9940C35J1SJM732,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事故发生时,该车状态为:正常。 (四)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晋KHM780“宝骏”牌小型轿车驾驶员 韩某某,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属派出所为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松塔派出所。事故发生时为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韩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2.晋KL2787/晋K1361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 白某某,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属派出所为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乌金山派出所。在事故中未受伤。 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白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3.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 靳某某,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属派出所为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义安派出所。在事故中未受伤。 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靳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1日21时25分许,当事人韩某某驾驶晋KHM780小型轿车,沿国道339线由东向西行至547km弯道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过程中与对向白某某驾驶的晋KL2787/晋K1361挂重型半挂货车碰撞后,致使晋KHM780小型轿车旋转并甩至北侧路面又与同向靳某某驾驶的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晋KHM780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韩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张某某送医救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韩某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一次死亡4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处警指令后,119消防人员于22时26分到达现场,破拆车辆救助被困人员,120急救人员于22时26分到达现场救治伤者,沾尚派出所民警于22时30分到达现场参与救援并保护现场,事故处置民警与增援警力疏堵完毕后,于23时35分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勘查。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韩某某,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属派出所为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松塔派出所。事故发生时为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李某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属派出所为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松塔派出所。事故发生时为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张某某,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属派出所为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松塔派出所。事故发生时为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张某某,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属派出所为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松塔派出所。事故发生时为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韩某某,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属派出所为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松塔派出所。事故发生时为乘员,在事故中受伤。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1.4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韩某某驾驶晋KHM780小型轿车夜间行驶在弯道路段,右侧前方有三辆载重车同向行驶,间距10米左右。驶入对向车道超车时,对向来车,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强行超越同向右侧车辆,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白某某、靳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半挂车夜间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国道339线晋中昔阳段“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晋KHM780小型轿车夜间行驶在弯道路段,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强行超越同向右侧车辆,与对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夜间超速行驶的晋KL2787/晋K1361挂重型半挂货车碰撞后,旋转并甩至北侧路面又与同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夜间超速行驶的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碰撞,导致发生的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韩某某,晋KHM780“宝骏”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靳某某,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由昔阳县交警大队依据《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 3.白某某,晋KL2787/晋K1361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由昔阳县交警大队依据《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 4.张某某,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长时间不在线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王某某,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建议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一)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人韩某某、白某某、靳某某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极度淡薄,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夜间在视线不良且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最终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白某某、靳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设有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超速行驶,小型客车内后排乘坐的三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二)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经调查,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公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致使其所属车辆在行驶途中,长时间私自停用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失管漏管情况。未能及时督促驾驶人落实车辆安全例检职责,导致驾驶人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上路行驶。 经调查,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能及时督促驾驶人落实车辆安全例检职责,导致驾驶人非法改装车辆且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上路行驶。 (三)夜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依托交警执法站定点管控、交警中队路面流动巡逻管控、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道路管理里程长,加之辖区管理力量不匹配,技防力量薄弱,无法做到全天24小时高强度的管理,夜间巡逻管控密度频次低加之电子监控设备覆盖不足,导致对过往车辆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易肇事肇祸突出违法行为震慑力度小。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认识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以此次事故为教材,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压实防范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责任。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突出补足易发事故的短板,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真正做到专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道路交通短板弱项、打牢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安全基础。 (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强化路面管控 切实增强做好道路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遏制道路亡人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对昔阳县境内339国道、207国道等大型货车通行流量较大的主要道路的管控力度,重点整治“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存在的突出安全隐患,集中查处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重型货车违反禁令标志、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作用,针对性加强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查纠,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特别是对只有一名驾驶人的货运车辆,要重点进行检查,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货车违法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 (三)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科技应用 交警部门要积极与交通、公路、应急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及时通报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情况,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要对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等重点车辆及其相关企业,坚持重点督办、业务关联工作机制,持续推动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违法未处理等隐患清零,各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并加大科技投入,特别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投入,推广科技监管装备,运用智能化科技监管手段,提升监管精准性、实效性,不断堵塞安全漏洞,切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守法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创新宣传方式方法,通过“线上+线下”“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扩大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覆盖面,多方位、多渠道宣传各类货车违法和事故典型案例,重点宣传国道、省道违法停车、疲劳驾驶、分心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发生事故后正确的现场处置方法。通过交通安全宣传全社会齐抓共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驾驶、安全乘车意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