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自建房“3·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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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自建房“3·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9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自建房 发生时间 2024-03-11 00:00:00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详细时间 09: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11日9时左右,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一自建房院内,施工人员在对东侧房屋屋顶加铺保温彩钢板、加装阳光板作业时,预先切开的阳光板洞口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1.房屋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一村民自建房院内,属田某某所有。 2023年12月,所有人田某某将事发院落出租给李某某,用于快递经营业务。租赁期限: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事发后,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对该快递公司下达停产停业执法文书。 2.房屋施工方情况 2024年3月,施工人员酒某某以12元/m²的价格承揽田某某房屋加铺保温彩钢板、加装3块阳光板的维修工程。工程承揽后酒某某联系工人郝某某共同完成屋顶维修工程,郝某某以每日400-450元的价格雇佣刘某某、张某某等3人一起干活,收益扣除雇佣工人费用后平分。 3.房屋施工方管理情况 酒某某、郝某某属于个人承包,无房屋建设、修缮施工相关资质,与房屋所有人田某某未签订任何施工合同、协议,也未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仅有口头告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1日9时左右,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田某某院内,施工人员酒某某、郝某某等4人在对东侧房屋屋顶加铺带保温的彩钢板,屋顶东侧加装阳光板作业,工人郝某某在屋顶行走时,从东侧预先切开的阳光板洞口(长280cm、宽80cm)坠落至地面。 事发后,酒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急救人员抢救后确认,郝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3月11日9时左右,事故发生后,酒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待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急救人员抢救,确认郝某某已无生命体征。2024年3月11日10时12分,台阁牧镇政府以电话形式向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报告该起事故的发生。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造成1人死亡(姓名:郝某某,性别:男)。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一)事故直接原因 郝某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屋顶修缮高处作业时,对预留孔洞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从安装阳光板预留孔洞坠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承包人酒某某、郝某某现场管理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如预留孔洞未采取安全网、安全绳等必要的设施防护、未给工人提供安全帽等劳保防护用品;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涉事房主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在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未向施工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器材。 (3)台阁牧镇人民政府对农村自建房改造修缮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 (三)事故性质 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自建房“3·1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郝某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防范和避险意识不强,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承包人酒某某现场管理缺失,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如预留孔洞未采取安全网、安全绳等必要的设施防护、未给工人提供安全帽等劳保防护用品;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次事故为个人组织的生产活动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第二款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十四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涉事房主田某某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未向施工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器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十四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人民政府对农村自建房改造修缮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建议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党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1.台阁牧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自建房修缮安全隐患整治和管控力度,尤其加强城乡接合部自建房出租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安全法制教育,通过事故警示吸取教训,增强村民对自建房建设、改造的安全、守法意识,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要压实村居民自建房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建房户承担自建房质量、修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建房农户应认真选择施工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确保自建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与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相应的责任,严禁各类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