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敕勒川乳业开发区苗某某再生资源站“3·8”木垛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土默特左旗敕勒川乳业开发区苗某某再生资源站“3·8”木垛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9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土默特左旗苗某某再生资源站 发生时间 2024-03-08 00:00:00 涉事单位 土默特左旗苗某某再生资源站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2.5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详细时间 11: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8日11时左右,敕勒川乳业开发区驰誉集团科技园区内土默特左旗苗某某再生资源站木材堆场,工人对木方料堆垛进行修正稳固过程中,发生一起木方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土默特左旗苗某某再生资源站(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站”),法定代表人:苗某某,成立日期:2023年08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21**********,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呼和浩特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驰誉集团科技园内,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旧货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2022年12月14日,再生资源站实际控制人高某某与驰誉科工贸集团有限总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并于2023年6月10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驰誉科工贸集团有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乌某某,成立日期:1993年5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80号(驰誉商厦),经营范围:无一般经营项目:具有药磁疗功能的自我痊愈调理鞋、药疗调理鞋、磁疗调理鞋、自我痊愈调理仪、中低频电磁脉冲治疗仪的生产和销售;自有存量房屋的租赁和销售;自有土地租赁;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管道安装;电气安装;建筑劳务分包。 2022年12月14日,驰誉科工贸集团有限总公司与高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驰誉集团科技园区内37.5亩土地出租给高某某,用于木材经营。租赁期限: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并于2023年6月10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协议中未明确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再生资源站安全投入不足,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提供对雇佣工人提供的安全培训与作业前的安全交底相关资料;无木料堆垛相关操作规程;现场无相关风险安全警示告知牌。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8日8时左右,再生资源站高某某安排赵某某、尹某某2名工人给方料垛垫木方加固。11时许,赵某某用木方整修方料垛过程中,北侧方料垛上面两捆坍塌,赵某某被散落的方料掩埋。尹某某立即通知高某某等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送往内蒙古人民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3月8日11时许,事故发生后,尹某某立即通知高某某等现场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送往内蒙古人民医院救治。事发后,再生资源站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规定1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经调查核实,再生资源站迟报本起生产安全事故。 2024年3月9日11时,110指挥中心向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报告该起事故。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接到报警后,3月9日11时30分向呼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造成1人死亡(姓名:赵某某,性别:男)。 直接经济损失52.5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赵某某(死者)在无安全防护情况下,站在木材方料堆垛前进行堆垛垫木方加固作业,由于操作不当致方料倾斜坍塌,当事人避让不及身体被砸中,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再生资源站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雇佣作业人员仅进行口头的安全教育,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未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堆垛加固作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事故性质 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土默特左旗苗某某再生资源站“3·8”木垛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防范和避险意识不强,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土默特左旗苗某某再生资源站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而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次事故为个体工商户组织的生产活动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旗工信和科技局未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再生资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严不细,建议旗工信和科技局党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议敕勒川乳业开发区纪工委向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事故调查组备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提出以下措施: (一)驰誉科工贸集团有限总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组织土地租赁单位的相关人员召开事故警示会;二要加强对各租赁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作业实际情况完善各项安全作业措施。 (二)土默特左旗苗某某再生资源站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木材堆垛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认真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对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及时制止违规冒险作业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三)属地及相关部门 1.建议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各乡镇党委、政府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遗漏的责任体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治,切实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2.全旗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依据,加强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